商标撤销程序的效力及其对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案件的影响
导言
根据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对于注册商标,若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也就是商标撤销程序。与商标无效的效力不同,商标撤销后并不是自始失效的,那么,商标撤销的效力是如何呢?其对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又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商标撤销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于商标撤销程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可撤销情形包括使用不规范、成为通用名称、连续三年不使用,与商标无效理由不同,撤销情形针对的都是商标注册后的使用问题,而不是商标本身的固有问题,也即,商标无效解决的是商标本身存在问题不应注册,而商标撤销所针对的商标其注册可能并没有问题,但使用上存在问题。
基于上述原因,商标撤销的效力与商标无效的效力也不相同,商标无效是自始无效,而商标撤销则是终止,即终止之前都是有效的。
那么,商标撤销的商标权终止时间如何确定呢?
根据商标法第55条的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换言之,商标撤销决定生效,商标专用权并非立即终止,而是待商标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在此之前,该商标处于有效状态,包括撤销决定作出后一审、二审行政诉讼阶段(如有)均为有效状态。
Tips
案件处理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会问:是不是商标被撤销了就不能再追究之前的涉嫌侵权行为了?
不是哦,商标在终止之前仍是有效的,因此对于之前的行为仍然可以主张权利!
二、商标撤销对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的影响
如上,商标撤销与无效不同,其效力不是自始无效,而是商标专用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因此,商标撤销对于民事侵权诉讼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以下将结合具体问题对商标撤销对民事诉讼的影响进行说明。1、可否基于商标撤销程序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中止诉讼的情形包括: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然而,商标撤销并不影响终止之前的效力,因此,对于正在审理中的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如对原告权利商标提起撤销程序的,并不会影响到民事案件的权利基础,故而也不影响到侵权认定,但可能对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有一定影响(具体可见问题3)。
但上述情况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法院可以根据判决时的商标状态与使用情况正常作出判决,因此,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商标撤销程序一般并不构成上述民诉法规定的需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中止诉讼情形,并不影响法院对侵权纠纷的审理,不必然导致案件中止。并且,商标撤销程序若经过行政、一审、二审程序,耗时冗长,等待其审理结果反而不利于司法的公平与效率。
当然,在诉讼程序中若提起了商标撤销,也可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以便法院了解原告权利商标的情况的状态。2、商标权被撤销终止后可否针对之前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上,商标终止前仍然有效,权利基础仍然存在,因此商标原权利人仍可针对之前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主张权利,但因商标专用权已终止不能要求停止侵权。相关案例可参考(2019)粤民终1417号案件中对于部分被撤销商标的论述内容。3、民事诉讼过程中商标权被撤销终止,对于判决结果是否会有影响?
1)关于停止侵权:
因商标已终止失效,故而对于终止后他人的使用行为无权制止,不能要求停止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若判决时仅撤销决定作出并未生效,还在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过程中,亦或是生效了但尚未公告,则商标专用权尚未终止,民事诉讼案件中仍应判决停止侵权,参见(2018)鲁民终854号案件。
2)关于赔偿额:
根据商标法第64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此前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也不能证明其他损失的,无需赔偿(维权合理开支除外)。
因此,若商标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可以考虑是否适用本条款抗辩。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并不必然导致无需赔偿,主要原因在于“三年”的计算区间并不相同,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相关案例可参考(2021)最高法民申3058号最高院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撤销程序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是指提起撤销程序之日往前推三年,而诉讼程序中的三年未使用抗辩是指侵权行为发生日往前推三年,二者起算点不同,但上述时间一般都会有较大区间重合,因此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判断是否侵权行为发生日往前推三年的区间也未使用,若确实未使用的,可以主张上述三年未使用不赔偿抗辩。需要注意的是,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存在侵权损失,对于维权合理开支仍应予以赔偿。
因此,是否对于赔偿额产生影响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撤销理由具体判断,不同撤销理由的影响亦不相同。
(本文作者:盈科刘璐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新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