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侵权认定
导言
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除了常规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侵权等案件外,时常还会遇到一类特殊案件,即实用艺术品侵权案件。对于实用艺术品,由于其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且很多时候实用功能部分与艺术设计部分往往是一个整体,而著作权并不保护实用功能,这导致对于实用艺术品的侵权认定变得复杂。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及笔者办案经验对实用艺术品的侵权认定进行阐述。
一、实用艺术品的概念
实用艺术品,是指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物品,如家具、杯子、背包等,这类物品及其各组成部分本身具有其实用功能与价值,但同时设计师在进行设计时又会对其进行一定的艺术设计使之具有一定的美感,在满足实用功能的同时也具备艺术美感。
对于实用艺术品,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其作为一类单独的作品进行明确保护,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其满足作品要求时进行著作权保护并无太大争议,而关键在于其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由于实用艺术品本身属于一种由线条、颜色、图案等构成的立体造型,与美术作品的保护客体具有一定的对应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满足条件的实用艺术品一般都是通过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对于此类构成美术作品的实用艺术品一般称为实用艺术作品。
二、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侵权案件
在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首要问题就是实用艺术品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即并非所有实用艺术品都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只有当其构成实用艺术作品时才能进一步进行侵权认定,主张著作权侵权。1、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相互独立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艺术美感能够独立于实用功能存在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很多案件主要争议点。
如(2024)粤0192民初3249号案件中涉及宠物背包,即经常用来带猫咪外出的具有透明半球形和透气孔的宠物背包,在该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的太空宠物包构成侵权,法院认定“案涉宠物包系用于携带宠物的工具用品,其提手、拉链、包体、面料等的选择与设计系为实现背包本身的实用功能,该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除去背包本身的实用功能部分以外,其突出设计即背包正面半球形的玻璃罩及背包正面底部和侧面上部的三个透气孔。而该突出设计是为了实现既便于观察宠物、也可以让宠物看到外界环境,同时满足宠物透气的实用功能。上述设计与其实用功能无法相互独立。”最终法院认为该宠物包立体造型不构成作品进而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同样的,在(2021)粤73民终4650号“迷你甲虫包”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美感与功能可否分割也成为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涉案‘迷你甲虫包’具有艺术美感的部分主要在于包正面三条车缝线、向外鼓起类似甲壳虫背部的形状设计,同时背包的实用功能体现在收纳物品时可向外鼓起,达到扩充收纳的目的。如果涉案‘迷你甲虫包’造型正面不使用三条车缝线、向外鼓起类似甲壳虫背部的设计,则达不到扩充收纳的目的,即涉案‘迷你甲虫包’造型的艺术美感与实用功能是不能相互独立,其艺术美感无法与扩充收纳的实用功能相分离。”最终法院认为该迷你甲虫包不构成作品。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唐韵衣帽间家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157号)中,就实用功能是否能与艺术美感分离的问题,法院认为“该家具的艺术美感主要体现在板材花色纹路、金属配件搭配、中式对称等设计上,通过在中式风格的基础上加入现代元素,产生古典与现代双重审美效果。改动‘唐韵衣帽间家具’的板材花色纹路、金属配件搭配、中式对称等造型设计,其作为衣帽间家具放置、陈列衣物的实用功能并不会受到影响。因此,‘唐韵衣帽间家具’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进行分离并独立存在。”最终法院认为该“唐韵衣帽间家具”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基于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到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是否能够分离是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核心争点。无论是权利人还是被控侵权一方,在此类案件中首先要做的就是识别产品中实现功能的部分、具有艺术设计的部分,并区分具有艺术设计的部分能否与实用功能进行分割。
那么如何判断艺术美感是否能与实用功能相互独立,基于相关案例及笔者的办案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使用否定假设法,即如果不使用或改变该具有艺术美感的部分,其实用功能还能实现吗?如果可以实现,那么该艺术美感与实用功能就是相互独立的;若不能实现,则二者就是不能分割的。
以上述案例为例,不使用半球形的玻璃罩及3个透气孔的情况下,无法实现观察宠物及宠物透气的实用功能,故而不能独立;不使用该权利产品的板材花色纹路、金属配件搭配、中式对称等设计的情况下,衣柜的实用功能依然可以实现,不会受到影响,故而该艺术设计部分的艺术美感和实用功能可以相互独立。
2)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达到一定水准的创作高度
在判断具有艺术设计的部分能够与实用功能进行独立的情况下,并不能当然得出该实用艺术品构成实用艺术作品,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艺术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包括该艺术设计部分是否为权利人自行设计、具有区别于已有作品的可识别差异、该设计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选择、取舍、安排、布局或设计,达到最低限度的创作高度。
综上所述,当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相互独立且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达到一定水准的创作高度时,该实用艺术品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2、实用艺术作品的侵权认定
在认定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后,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则与一般作品侵权认定相同,需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条件,需判断被控侵权方是否有接触条件或接触可能性以及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处不进行赘述。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着重考虑前述具有美感的艺术设计部分是否构成相似。
三、办案有感
在笔者代理的一起涉及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同样也涉及一款背包,在收到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分析后,笔者迅速锁定诉讼策略主张该背包相关设计元素均为实现功能的设计,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不能相互独立,并通过检索在先设计向法院提供相关设计(元素)为在先常见设计、为包包公有领域常用设计元素的证据,同时主张相关设计不具有独创性未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进而主张该背包不构成美术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在该案件中,笔者的主张得到法院的采纳。
作为权利人,为充分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在实用艺术品产品进入市场之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时应对该实用艺术品的属性有充分认知,对实用功能部分与艺术设计部分进行识别与区分,并判断艺术设计部分是否能够与实用功能独立且具备独创性,若不能区分或独创性较低,判断下来难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应及时布局外观设计专利,避免在无法作为美术作品保护时也没有专利保护而难以维权。在遇到侵权行为时,亦应提前分析应该采用哪种权利进行维权,避免被动。
作为被控侵权方,在实用艺术品类产品被主张著作权侵权时,理性分析该实用艺术品是否构成作品,若保存有清晰设计过程的,也可向法院提供自身设计来源作为证据,从保护客体、设计来源、比对等各方面积极抗辩。
(本文作者:盈科刘璐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新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