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行政诉讼逆转获胜,北知院判决撤销国知局无效

近日,知产鲨鱼团队收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胜诉判决,律师团队代理国内清洁品牌领域企业逆转获胜,相关法律观点被法院基本全面采纳;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有关宣告原告商标无效的裁定,否定了相对方认定驰名的主张!

案件亮点

该案在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对方驰名商标、无效我司商标的不利局面下,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并全面精准发表法律观点,顶住对方数千页证据攻势,有关驰名认定及恶意认定法律观点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纳,逆风翻盘赢得胜利,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裁定,为委托人保住核心商标!

1、原审裁定认定引证商标驰名

无效诉争商标

委托人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且申请注册至今超过5年,因此权利人主张委托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13.3条款的规定,且应当认定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该枚引证商标曾有认驰记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裁定认定要点:

1、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引证商标在相关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委托人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且含义相关联,诉争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复制、摹仿;

3、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权利人知名的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在均属厨卫、家居用商品,相关公众、销售渠道等方面有较大程度的重合。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权利人的引证商标存在联系,从而致使权利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13.3条款的规定并宣告无效。

2、诉争商标注册超5年

宣告无效的前提条件

2013年商标法第13.3条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019年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基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裁定,律师团队从法律依据构成分析;请求宣告注册超过5年的诉争商标无效,至少需要满足两个要件

一、权利人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构成驰名商标;

二、委托人诉争商标系恶意申请注册,且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以诉争商标申请日为时间节点全面筛查权利人所谓知名度证据

虽然引证商标曾在行政程序及司法程序个案中被认定驰名商标;但,律师团队以诉争商标申请日为时间节点,全面筛查、逐一分析权利人所谓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证据;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纳律师团队法律观点,认定综合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驳回了权利人在本案中有关驰名商标的认定请求

4、全面梳理诉争商标及公司品牌历程驳回权利人恶意主张

权利人为证明委托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存在恶意,提交了原告名下商标列表及所谓的“被抢注”企业情况;

律师团队全面梳理诉争商标的申请由来、设计灵感及公司整体品牌历程,主张该枚诉争商标的权利基础源自于委托人早在14年前即申请的首枚商标,而此时权利人并无较高知名度;

律师团队主张诉争商标的申请不存在恶意,属于同个企业同品牌根据自身企业发展需要进行的延伸补充注册,并非对第三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同时,委托人系列商标品牌在自身领域亦具备相当知名度,不存在摹仿权利人的必要;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纳律师团队法律观点,认定诉争商标具备合法的权利基础,主观目的难谓不当;引证商标本身为固有词汇,不能仅因诉争商标中含有“该固有词汇”就认为具有恶意,综合在案证据难以认定诉争商标系恶意申请注册

结语

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开庭过程精悍不拖沓;精准法律观点和事实依据非常重要;本案的胜诉,知产鲨鱼律师团队在商标行政案件再次积累了成功案例及宝贵经验,将不遗余力继续维护企业商标品牌合法权益。

(代理律师:盈科范晓倩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