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知产律师:从复旦女博士劈腿看“获赠”论文的署名问题

【事件梗概】

    复旦大学中山医院某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男主)网上留言,说“因为遇到一件无法抗拒的事情,内心崩塌,无力承担任何工作和生活,只能选择不辞而别”,并隔空喊话一位名为“李敏”的人(以下简称女主)。

  男主自述“曾为你倾尽所有,给予你全部,工作上,从硕士论文、到讲课PPT,到每一个SCI文章,全是我一字一字码出来了的”,之后男主服安眠药自杀获救,网传目前已经确诊双向情感障碍,并进了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一连串的瓜,让人应接不暇。如男主已婚已育,不仅为了女主离婚,送房送车,还送了5篇SCI文章;而女主已经进入复旦大学研究生院2019年3月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名单,选派赴美留学,传有多名男友。
现在,复旦大学校方已经启动调查,相信不久后会向社会公布结果。

此次事件曝光之后,复旦大学势必加强对学术论文署名的管理,相关论文重新确定署名作者应该是大概率事件。

其次从法律规定上说,这种“赠与式”的署名属于无效行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于署名权的定性上有比较大的差异。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通常将署名权归为人身权利,一般是不允许转让的;而英美法系将署名权更多的理解为财产权益,允许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约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这其中并未排除署名权不可以约定。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归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也就是说,在创作自传体作品时,法院还支持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应均归传主所有。所以,一些作品的署名权是可以转让的。

但是,并不能由此认为一切作品的署名权均可以转让或放弃。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也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学术论文的署名由于具有极高的人身依附属性和不可替代性,绝不能虚构和转让。否则将产生大量的学术作假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还会严重影响人类社会的科学发展。这类行为从而不被法律接受。

由此可见,无论从学术道德还是从法律依据来看,如果以上学术不端行为实锤的话,此次事件的女主即便今后可以凭实力继续任意撩汉,这论文署名她是怎么都保不住了。

(本文作者:盈科王承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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