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作品能否享有版权保护——在美企业如何布局“人机共创”版权策略
2026年3月2日,美国最高法院正式拒绝提审Thaler v. Perlmutter案(Denied Certiorari)。该案争议围绕一幅由AI系统DABUS自主生成的视觉作品展开,申请人主张在未有人类作者参与的前提下,DABUS设计出的作品仍应获得美国版权保护。最高法院拒绝提审后,华盛顿特区上诉法院此前的判决继续有效:在现行美国版权法框架下,“作者”的法律概念仍以“自然人”为核心。
过去几年,联邦法院与美国版权局在多起案件和行政决定中,持续强调“人类创作贡献”是版权登记与维权的关键门槛。版权保护的对象,是由人类创作完成的原创表达(Original Works of Authorship Created by Human Beings)。对于大量使用生成式AI开展营销、内容生产、品牌设计和产品展示的在美经营企业而言,这一动向意味着:AI工具本身可以显著提升效率,但若企业希望稳定主张版权、获得许可收益并主张侵权救济,则须提前构建能够证明“人类创作贡献”的流程与证据结构。
一、法律分析:争议核心已从“能否用AI”
转向“谁完成了可保护的表达”
从司法与监管趋势来看,当前法律关注的重点并非是否可以使用AI,而是谁对最终表达作出了可识别的创造性贡献。
1、AI是工具,而非作者
联邦法院与版权监管部门的共同点在于区分“工具”与“作者”。在美国法语境中,AI可被视为高级生产工具,但其输出并不自动转化为受保护作品。真正决定保护范围的,是人类是否对最终表达作出可识别、可说明、可归属的创造性选择。
2、企业和原创人容易忽视的是“过程管理”而非“技术能力”
在实际商业环境中,许多团队已经形成典型的AI工作流程。例如“提示词—多轮生成—人工筛选—后期编辑—排版发布”的复合流程,但在法律上未同步保留版本记录、角色分工和修改依据,导致在出现平台下架、竞品抄袭或合作方权属争议时,难以快速证明人类作者的贡献。
3、版权、合同与平台规则正在深度耦合
即使作品可被主张为“人机共创”,企业仍需审慎核查供应商条款、模型使用政策与素材来源限制(如训练数据、输出内容的二次许可、禁止用途条款等)。若合同层面约定不清,在交易、融资、并购尽调中,企业可能被要求额外折价或补充陈述与保证条款。
二、影响评估:
在美经营企业面临三类现实风险
第一,品牌资产稳定性风险。企业若将大量广告文案、主视觉、短视频脚本建立在“纯AI自动生成”路径上,未来在主张独占性权利时可能面临障碍,影响品牌资产沉淀与商业化授权。
第二,跨境协作中的权属冲突风险。常见情形包括:境外团队提供提示词、美国团队进行后期处理、第三方工作室负责发布。若未在合同中前置明确“作者归属—修改权限—交付证据”机制,争议发生后将增加诉讼和仲裁成本。
第三,合规审查门槛提高。客户、平台和投资方对AI内容的来源合法性、可授权性与可追溯性审查趋严。缺乏内部治理制度的企业,可能在合作谈判中削弱议价能力。
此次美国最高法院拒绝提审案件,并不意味着AI创新放缓,而是在现行美国法律框架下进一步明确权利边界。对在美经营企业而言,真正的竞争力不仅在于生成速度,更在于将AI效率与可执行的法律结构有效结合。
(本文作者:盈科李永源、Michael DiNardo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美国 YK LA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