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二)

84、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具体而言: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无差异,则应当认为两者构成相同;

(2)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不完全相同,但是没有明显区别的,则应当认为两者相近似;

(3)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不同,且有明显区别的,则应当认为两者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85、在判断相同或相近似时,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不予考虑。

 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是指由功能有限或唯一决定、不考虑美学因素而形成的设计特征。技术标准规定的或者为了实现机械上的配合关系必须采用的不可选择的设计特征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

 86、对于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应当主要考虑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部分,兼顾其与产品其余部分的关系,如位置、比例、分布关系,与被诉侵权设计中对应的内容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与专利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且与产品其余部分的关系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的,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设计完整包含了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87、对于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与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各视图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体判断时也要考虑到图形用户界面部分与产品其余部分位置、大小、分布的关系。

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状态的视图,导致无法体现出与专利设计一致的变化过程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仍能唯一确定与专利设计一致的变化过程的除外。

被诉侵权设计使用了部分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或其关键帧,如果该部分或该关键帧属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则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被诉侵权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与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除外。

 88、对于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在进行相同相近似判断时,应以形状为重点;但如果其形状属于惯常设计,则图案、色彩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当非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特征为惯常设计时,则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

惯常设计,是指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在外观设计产品领域,各个相互独立的产品制造商均采用的设计特征一般属于惯常设计。惯常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一般不具有显著影响,但惯常设计的组合能够带来独特视觉效果的除外。

 89、对于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图案、色彩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在进行相同相近似判断时,应以图案、色彩为重点。

90、对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应当先确定该外观设计是否属于惯常设计,如果是惯常设计,则应当仅对其图案、色彩作出判定;如果形状、图案、色彩均为新设计,则应当对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的结合作出判定。

91、将不透明材料替换为透明材料,或者将透明材料替换为不透明材料,且仅属于材料特征的变换,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发生明显变化的,在判断外观设计的相同相近似时,应不予考虑。但是,如果透明材料使得该产品外观设计的美感发生了变化,导致一般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发生变化的,则应当予以考虑。

被诉侵权产品系将不透明材料替换为透明材料,通过透明材料可以观察到的产品内部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当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92、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各种变化状态图均应纳入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的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或者与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不能用于确定变化状态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93、涉案专利为相似外观设计或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等包含多项独立的外观设计时,权利人应当明确其主张的外观设计。主张多项外观设计作为权利基础时,应当将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设计内容与其主张的各项外观设计分别单独进行对比。

被诉侵权设计与相似外观设计或成套产品中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94、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该组件产品在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部分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对于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影响的除外。

95、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已被授权,且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早于被诉侵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如果被诉侵权人的外观设计与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则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犯了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

 96、在终审判决作出前,权利人所主张的外观设计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可以参照本指南第9、10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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