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新华都不正当竞争案,二审胜诉

上诉人(一审原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28号莲花广场商业中心二层237-26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J。

法定代表人:金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虹,北京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勇,北京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新华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城南象山集贸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97。

法定代表人:桂美辉,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股份公司”)诉江西新华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华都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6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新华都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虹、陈胜勇,江西新华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桂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新华都股份公司上诉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江西新华都公司赔偿新华都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事实和理由:新华都股份公司和“新华都”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江西新华都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新华都股份公司带来恶劣影响;新华都股份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近7万元,一审判决江西新华都公司赔偿新华都股份公司2000元是纵容侵权。

江西新华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新华都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江西新华都公司的企业名称经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审核,新华都股份公司要诉也是诉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江西新华都公司以公司全称对外使用,并未突出使用“新华都”文字,未侵害新华都股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新华都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和“新华都”商标知名度未拓展到鹰潭,其获得的相关荣誉局限在福建,江西新华都公司没有利用新华都股份公司商誉的故意,不存在搭乘新华都股份公司的“便车”的事实,未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江西新华都公司赔偿新华都股份公司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江西新华都公司更不应赔偿新华都股份公司30万元。

被上诉人辩称

新华都股份公司辩称,江西新华都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其企业名称中恶意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新华都”商标,容易导致广大消费者产生混淆。江西新华都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新华都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华都股份公司请求一审法院判令:1.江西新华都公司停止侵犯第1715529号“新华都”注册商标专用权,删除侵权宣传信息并拆除所有侵权标识;2.江西新华都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企业名称中“新华都”字样;3.江西新华都公司赔偿新华都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诉讼费由江西新华都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2年2月14日,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获得第1715529号“新华都”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推销(替他人)。2015年8月20日,第1715529号“新华都”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新华都股份公司,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续展至2022年2月13日。

新华都股份公司先后获得“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卓越企业”“福建省连锁经营协会副会长单位”“福建省餐饮文化促进会理事单位”“福建省纳税人服务研究会优秀会员单位”等称号,分别获得“2015年全国诚信兴商创优示范单位”“2012年至2015年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在2014-2016年获得“全国商业连锁企业排名前百强”。2008年,新华都股份公司在深交所成功上市(股票简称“新华都”)。新华都股份公司在福建、江西、广东、江苏、上海、贵州等地设立冠以“新华都”商标的公司;在江西设立了“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赣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及6家门店。新华都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糕点、糖果及糖批发;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果品批发;蔬菜批发;肉、禽、蛋批发;水产品批发;调味品批发(不包括盐的批发);保健食品批发;酒、饮料及茶叶批发;烟草制品批发;其他预包装食品批发;其他散装食品批发;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批发);图书批发;音像制品批发;电子出版物批发;中药批发;百货零售;粮食收购与经营;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服装批发;鞋帽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灯具、装饰物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不包含弩);首饰、工艺品及收藏物批发(不含文物);其他文化用品批发;其他家庭用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建筑装饰业;商务信息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

2017年5月22日,贵溪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预先核准“江西新华都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2017年6月5日,贵溪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向江西新华都公司发出《登记受理通知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之后向江西新华都公司颁发营业执照。江西新华都公司经营范围为:乳制品(含婴儿配方奶粉)、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五金交电、珠宝首饰、服装、纺织品、钟表、商标、鞋类、电子计算机及配件、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通讯设备(含移动通讯设备)、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面包、水果、蔬菜、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照像器材、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图书零售、家居用品、创伤用品、玩具、保健品、宠物专用品、盆景、烟、酒销售、网上贸易代理,糕点、面包制造服务,房屋租赁代理服务、休闲健身活动、电子游艺厅娱乐服务、儿童乐园服务、餐饮服务、美容服务、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展览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服务、教育咨询服务。

2018年3月7日,新华都股份公司的人员在江西新华都公司购买蒙牛未来星儿童有机奶2件,付款144元;同月9日,新华都股份公司的人员在江西新华都公司购买香蕉、苗条装特仑苏1箱,付款72.1元。

江西省贵溪市公证处(2018)赣鹰贵证内字第96号公证书载明“……于2018年3月9日上午来到贵溪市××小区东××南象山集留市场门口,门口处上方写有‘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右侧挂有‘江西新华都商贸有限公司’牌子。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摄像人员对江西新华都商贸有限公司店面招牌及现状进行拍照,拍摄照片共8张。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照片8张系现场拍照所得,与现实情况相符”。新华都股份公司花费公证费1000元。该照片显示江西新华都公司店招为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

本院认为

一审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江西新华都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新华都股份公司商标专用权;2.江西新华都公司使用“新华都”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如果江西新华都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新华都股份公司主张江西新华都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新华都”并在营业地使用“新华都”字样进行宣传,侵害了新华都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江西新华都公司的店招为“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其中“江西新华都”字体较大,“购物广场”字体较小,突出了“江西新华都”字样。江西新华都公司从事的批发零售百货业务与新华都股份公司的批发零售百货业务为相同行业,新华都股份公司在2007年受让“新华都”商标后,进行了大量投入和宣传,获得了多种奖项,积累了较高的商誉。江西新华都公司在营业场所的店招突出使用“江西新华都”,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新华都股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江西新华都公司辩称新华都股份公司主要在福建经营,获得的相关荣誉也都是地方性质,带有强烈的地方色彩,并不涵盖全国范围。因商标获准注册后,商标权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排除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避免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这种排除,并不局限于商标权人已经从事商业活动领域,故不采纳江西新华都公司不侵权的辩驳意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江西新华都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新华都”字样,并经营与新华都股份公司相同的零售批发百货领域,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新华都股份公司要求江西新华都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结合本案,需要从保护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出发,综合考量江西新华都公司的经营范围、商铺所在位置、其侵害商标权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持续时间等因素。江西新华都公司自2017年5月22日成立,成立时间不长,持续时间较短。同时,江西新华都公司系经过有关部门办理“江西新华都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又准予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其主观过错程度较小。且江西新华都公司系县级市贵溪市进行经营,规模较小,新华都股份公司也未充分举证证明江西新华都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酌定江西新华都公司赔偿新华都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判决:一、江西新华都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删除侵权宣传信息并拆除侵权标识;二、江西新华都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变更含有“新华都”中文名字的企业名称;三、江西新华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0元;四、驳回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江西新华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查明,江西新华都公司成立之前,其股东知悉福建有以“新华都”为字号的批发零售企业;江西新华都公司的营业面积为3200余平方米、月营业额约130万元。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江西新华都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新华都股份公司第1715529号“新华都”注册商标专用权?2.江西新华都公司使用“新华都”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如江西新华都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新华都股份公司的权利,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江西新华都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新华都股份公司第1715529号“新华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新华都股份公司第1715529号“新华都”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推销(替他人),江西新华都公司在销售服务中突出使用“新华都”字样,容易导致新华都股份公司的销售服务与江西新华都公司的销售服务发生混淆。因此,江西新华都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新华都股份公司第1715529号“新华都”注册商标专用权。江西新华都公司有关其企业名称经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审核、未侵害第1715529号“新华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辩解,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法定事由。

关于江西新华都公司使用“新华都”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江西新华都公司成立之前,其股东知悉福建有以“新华都”为字号的批发零售企业,其在申请企业字号中仍使用“新华都”字样,并经营与新华都股份公司相同的零售批发百货业务,有攀附新华都股份公司商誉的故意,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江西新华都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新华都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因此,一审法院判令江西新华都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侵权宣传信息并拆除侵权标识、变更含有“新华都”中文名字的企业名称正确。就江西新华都公司赔偿新华都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确定。本院认为,2017年6月5日,江西新华都公司成立,营业面积为3200余㎡;2018年3月9日,新华都股份公司实施证据保全;本院参考江西新华都公司卖场规模、侵权时间等情节,综合判定江西新华都公司赔偿新华都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综上,新华都股份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江西新华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6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江西新华都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删除侵权宣传信息并拆除侵权标识”;

二、撤销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6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6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西新华都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变更含有‘新华都’文字的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新华都’文字”;

四、变更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6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江西新华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五、驳回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70元,合计12570元,由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70元、江西新华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邹征优

审判员丁保华

审判员胡建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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