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知产律师|“馍馍哥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获胜

第15564579号“馍馍哥及图”商标于2014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包子、馒头”等商品上。

2018年4月10日,团队律师代表湖南锦泰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等理由对“馍馍哥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盈科知产律师汤学丽律师、刘云佳律师指导申请人提交“平面设计委托合同及收据、设计公司证明、视觉识别系统文件、往来邮件及设计公司官网截图”等为证据,证明申请人于2013年取得了锦泰亨馍馍哥品牌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同时,我团队律师指导客户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证明申请人早于2013年即开始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第12585969号图形商标,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争议商标“馍馍哥及图”商标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设计手法和整体视觉上几无差异,构成实质性近似。这些证据证明“馍馍哥及图”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019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馍馍哥及图”商标予以无效。盈科知产律师律师助力申请人湖南锦泰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胜利。

律师提醒:在先著作权人务必及时留存在先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以备维权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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