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知产律师代理中国平安著作权案,胜诉

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4、15、16、41、44、45、4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5。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成立辉,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嘉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富居丽景商铺13-201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P。

法定代表人:崔世豹,经理。

被告:崔世豹,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公司)与被告衡水嘉澍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澍公司)、崔世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人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成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衡水嘉澍商贸有限公司、崔世豹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平安人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权产品;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款(原告认可的方式);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2年登记成立,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原告注册资本为338亿元,在全国拥有42家分公司(含7家电话销售中心)及超过3300个营业网点,寿险代理人达138.6万名。原告以“执善心、筑大业”的理念和“让每个家庭拥有平安”的使命,先后荣获“最佳保险产品奖”、“人寿第一品牌”、“最佳企业文化奖”等荣誉。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创作完成名称为“平安福形象”的美术作品,首次发表于2013年9月1日;2016年3月10日创作完成名称为“少儿平安福形象”的美术作品,首次发表于2016年4月1日;2016年3月20日创作完成名称为“平安福家族形象”的美术作品,首次发表于2016年3月30日。上述三项美术作品均于2018年5月18日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并分别获得作品登记证书,“平安福形象”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46184”;“少儿平安福形象”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P-00546183”;“平安福家族形象”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P-00546185”。“平安福形象”是经过作者的独特构思,以“胡芦、玉、手”为主要素,其中“葫芦”是中华民族最原始的吉祥物之一;玉不仅体现在价值方面,更体现在文化内涵方面,用玉石雕刻的镂空“福”字表达美好祝愿,最后用双手代表原告对客户美好愿望的阿护。“平安福形象”系列美术作品与产品责任及产品名巧妙结合,体现品牌的独特寓意,具有独创性。本案被告在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平安福形象”系列美术作品用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不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产品来源、而且会导致原告的“平安福形象”受损。综上所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独创的美术作品,已经侵犯了原告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应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应公开道款(原告认可的方式)恢复原告的名誉。

被告辩称

衡水嘉澍商贸有限公司、崔世豹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国作登字2018-F-00546184号著作权证书,证明原告对侵权图形享有著作权;2、冀石证经字第2891号、2892号《公证书》,证明侵权商品购买、收货过程,证明被告侵权的客观事实;3、侵权商品实物;4、京东网购买侵权商品的记录、聊天记录、与卖家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侵权的情节严重;5、原告公司的资料信息,证明原告公司实力和品牌影响力;6、被告公司的基本信息,证明嘉澍公司是崔世豹个人独资公司;7、律师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开支的合理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于2013年创作完成了“平安福形象”美术作品,该作品以葫芦、玉、手为主要素,寓意吉祥如意、福禄绵长。2018年5月18日,该作品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46184。被告嘉澍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印有“平安福形象”的陶瓷随手杯,单价16.83元。原告为制止侵权,三个案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取证费、鉴定费、证人费用等5000元。

另查明:嘉澍公司是崔世豹投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安福形象”美术作品,是平安人寿公司创作完成,且经过了国家版权局的登记,平安人寿公司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嘉澍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印有“平安福形象”的陶瓷随手杯,侵犯了平安人寿公司的著作权,平安人寿公司请求判令嘉澍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以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平安人寿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律师费、鉴定费等票据,为本案的支出不到1万元。嘉澍公司是一家网络销售公司,原告不能提交嘉澍公司因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平安人寿公司因嘉澍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到的损失,本院根据侵权产品的单价、嘉澍公司的规模、以及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将原告的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合计酌定为20000元。嘉澍公司是崔世豹一人投资设立的独资公司,崔世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衡水嘉澍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平安福形象”著作权;

二、衡水嘉澍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三、衡水嘉澍商贸有限公司、崔世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赔偿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能依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衡水嘉澍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孟祥东

审判员马友岽

审判员李成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范佳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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