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时依职权调查范围

根据中国专利行政执法规则,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准确反映市场或技术事实、可能导致事实认定偏离公众普遍认知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公共信息,以弥补证据缺陷。以下结合法律法规及实务操作,系统梳理其适用规则:

​一、依职权调查收集公共信息的法律依据​

  1. ​启动条件​
    • ​证据不足​​: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完整反映技术特征、市场状况或行业惯例;
    • ​认知冲突​​:现有证据与公众一般认知(如技术常识、交易习惯)存在明显矛盾;
    • ​公共信息可及性​​:存在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辅助信息(如生效裁判文书、国家标准、技术词典)。
  2. ​法律授权​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证据,尤其涉及公共利益或重大影响的案件。
    •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委托地方部门或专业机构调查复杂技术事实。

​二、公共信息的范围与类型​

(一)​​定义与来源​

  • ​公共信息​​:指无需特殊权限即可从公开渠道检索的信息,包括:
    • ​司法文书​​:已生效的专利侵权判决、行政裁决书;
    • ​技术资料​​:国家标准、行业技术词典、教科书、学术论文;
    • ​公开数据​​:官方统计报告、专利数据库、权威出版物。

(二)​​排除范围​

  • ​非公开信息​​: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公开审查档案;
  • ​需授权信息​​:加密数据库、会员制平台内容(如未获授权不得调取)。

​三、调查收集的程序要求​

1. ​​启动主体与流程​

​启动方式​​适用情形​​法律依据​
​依当事人申请​请求人举证不足但提供线索(如技术术语释义需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2条
​依职权主动调查​涉及公共利益(如公共安全技术)、或事实认定可能引发行业争议《重大专利裁决办法》第16条

2. ​​调查程序规范​

  • ​合法性要求​​:需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证件并制作笔录;
  • ​技术辅助​​:可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如技术词典释义冲突时委托标准化研究院);
  • ​时限要求​​:一般应在立案后30日内完成调查,复杂案件可延长。

​四、证据审核与认定规则​

(一)​​公共信息的证明力层级​

​信息类型​​证明力强度​​示例​
​生效司法文书​高(可直接作为事实依据)最高法判例对技术术语的界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高(推定符合公众认知)GB/T 技术规范对“新颖性”的定义
​学术出版物​中(需结合其他证据佐证)《机械设计手册》对齿轮参数的说明
​网络公开信息​低(需公证且排除篡改嫌疑)维基百科技术词条(需验证来源权威性)

(二)​​冲突处理原则​

  • ​司法文书优先​​:若生效判决与国家标准对同一技术事实认定冲突,优先采纳司法观点;
  • ​技术标准优于一般出版物​​:行业标准效力高于教科书或企业手册。

​五、实务操作指引​

  1. ​当事人应对策略​
    • ​权利人​​:在举证不足时,主动申请调查公共信息(如提交《化工术语词典》释义申请);
    • ​被诉方​​:质疑公共信息关联性(如抗辩国家标准不适用特定行业场景)。
  2. ​执法部门风险防控​
    • ​程序合规​​:调查前需书面审批,避免调取与案件无关信息(如无关专利的年费记录);
    • ​保密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公共信息(如裁判文书中技术细节)需脱敏处理。
  3. ​法律后果​
    • ​事实更正​​:依公共信息推翻当事人主张(如按技术词典认定“超声波焊接”含义);
    • ​责任豁免​​:若公共信息证明被诉方案属现有技术,可直接终止侵权调查。

​总结:核心规则与适用逻辑​

依职权调查公共信息的本质是 ​​“以公开可信信息矫正证据偏差”​​ ,其适用需满足:

​证据不足性 + 公众认知背离性 + 信息可公开获取性​

​实务铁律​​:

  • 执法部门不得以调查公共信息替代当事人举证责任;
  • 公共信息需经质证方可采信(如当事人可对技术词典版本争议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