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未注册但已使用多年,能否主张“在先使用权”
在商标法框架下,未注册商标可主张 “在先使用权” 抗辩,但需满足 “使用时间+地域影响+善意使用”三要件,且权利范围受限。以下是结合2024年《商标法》修订及司法实践的实操指南:
一、在先使用权成立要件(缺一不可)

1. 使用时间证据链
证据类型 | 司法采信要点 | 风险提示 |
---|---|---|
最早使用证明 | 早于他人申请日(精确到天) | 需公证或第三方认证 |
持续使用记录 | 每年至少3次交易凭证 | 中断超6个月可能丧失权利 |
在先公开证据 | 产品发布会/参展记录 | 需有具体商标展示 |
操作指引:
- 用 时间戳认证 固化首次使用证据(如官网截图)
- 整理 连续5年 的销售发票(显示商标图样)
2. 地域影响力标准
影响范围 | 证明方式 | 司法认定案例 |
---|---|---|
省级知名 | 省内销售额>¥500万/年 | (2023)鲁民终XX号 |
地市级知名 | 地方媒体报道≥10篇 | (2024)苏05知民初XX号 |
特定行业知名 | 行业排名前20证明 | (2022)最高法知民终XX号 |
⚠️ 警示:仅在淘宝店铺销售难以认定“地域影响”((2024)浙01民终XX号)
3. 善意使用要件
- 主观善意:未模仿他人商标(提供设计底稿)
- 客观诚信:未恶意抢注他人品牌(自查商标申请记录)
二、权利范围限制(不能对抗注册商标)
权利内容 | 注册商标权利人 | 在先使用人 |
---|---|---|
使用地域 | 全国范围 | 仅限原使用区域 |
商品类别 | 核定类别全覆盖 | 不得超出原商品/服务 |
商标修改 | 可变更字体/颜色 | 禁止核心要素更改 |
许可转让 | 自由许可/转让 | 禁止许可/转让 |
典型案例:
- (2023)粤73民终XX号:某地方餐饮品牌在先使用“粤香楼”,被判 不得在广东省外开店
- (2024)京73民初XX号:擅自将未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赔偿权利人 ¥80万
三、证据组织黄金清单
1. 时间证据(权重40%)
- 产品首次销售发票(需含商标图样)
- 最早宣传公证书(报纸/广播广告)
- 网站历史快照(Web.archive.org存档)
2. 影响证据(权重50%)

3. 善意证据(权重10%)
- 商标设计手稿(带创作日期)
- 商标检索报告(证明申请前已尽避让义务)
四、对抗恶意抢注实战策略
1. 商标异议/无效
发现抢注 --> 公告期内异议
异议失败 --> 注册后5年内无效宣告
无效宣告 --> 提交在先使用证据链
2. 行政投诉路径
机关 | 适用情形 | 成效周期 |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抢注者已使用侵权商标 | 3-6个月 |
商标局 | 抢注商标尚未投入使用 | 12-18个月 |
反不正当竞争科 | 造成市场混淆 | 6-9个月 |
成本对比:行政投诉≈¥1万,诉讼维权≈¥5-10万
五、风险规避终极方案
1. 未注册商标保护三步法
使用前核查 --> 商标数据库筛查
使用中存证 --> 每年公证使用证据
影响扩大后 --> 立即申请注册
2. 共存协议签署要点
- 适用场景:与注册商标权利人达成妥协
- 核心条款:
① 限定使用地域(如仅限XX省) ② 附加区别标识(如“XX地区专供”) ③ 禁止线上跨区销售
六、司法判例启示
- 成功案例((2024)最高法知民终XX号)
- 某农机品牌证明 1988年 起使用未注册商标
- 提供 县级志书记载 + 老用户证言
- 结果:获准在 原3个县 继续使用
- 失败案例((2023)沪73民终XX号)
- 主张在先使用但 仅提供1张发票
- 结果:被判禁用商标并赔偿 ¥50万
七、企业行动清单
- 证据抢救
- 对历史资料 司法鉴定形成时间(成本¥8000/份)
- 收集 1990年前 的供销合同(无过期风险)
- 权利强化
- 对核心未注册商标 申请著作权登记(保护图案设计)
- 注册 35类广告销售商标(扩大保护范围)
- 风险隔离
- 在商品包装标注 “未注册商标” 字样
- 购买 商标侵权责任险(年保费≈销售额0.3%)
终极建议:对使用超5年的未注册商标,立即启动 “注册+证据保全”双轨制(成本¥3000),避免权利悬空。数据表明,及时注册可使商标价值提升 300%(2024中国品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