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设计抗辩的适用规则
以下基于中国专利法律体系及司法实践,就现有设计抗辩的适用规则及法律逻辑进行系统分析:
一、现有设计抗辩的法定要件
- 抗辩对象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需与一项现有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或为一项现有设计与惯常设计的简单组合。
-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 “简单组合”的边界:组合后各设计元素功能独立、无创新性互动(如标准手机边框+现有屏幕图标布局)。
- 现有设计的定义
- 时间标准:申请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 公开形式:
- 出版物公开:书籍、专利文献、网络公开图片等(如电商平台商品图早于申请日);
- 使用公开:销售、展览、公开演示(需使设计处于公众可获知状态)。
- 排除情形:
- 非法公开的设计(如违反保密协议);
- 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设计(如展会首次展出6个月内)。
二、司法认定中的核心规则
(一)比对方法与标准
比对对象 | 认定标准 | 案例指引 |
---|---|---|
相同设计 | 被诉设计所有要素(形状、图案、色彩)与一项现有设计完全一致 | 水杯外观与公开画册设计完全相同 |
无实质性差异 | 细微调整(如花纹密度±10%、弧度偏差≤5°)且未改变整体视觉效果 | 灯具曲面差异未破坏相似性 |
惯常设计简单组合 | 现有设计A(如瓶身) + 惯常设计B(如通用瓶盖),组合无创新互动 | 茶壶壶身仿古纹+标准壶嘴 |
注:若组合产生新美学效果(如汽车前脸与格栅形成独特风格),则不属于“简单组合”。
(二)禁止多项设计组合抗辩
现有设计抗辩仅允许与一项现有设计比对,禁止组合多项现有设计(如A设计的形状+B设计的图案)。
三、程序规则与证据要求
- 抗辩启动条件
- 被诉侵权人主动主张:法院不主动审查,需当事人明确提出。
- 举证责任:被诉方需提供现有设计载体(如出版物原文、销售合同)及公开时间证明。
- 二审提出现有设计抗辩的限制
- 一般不予支持:若一审未主张且无新证据,视为放弃权利。
- 例外情形:提供二审新证据(如一审后发现的早于申请日的展览照片),法院可审查抗辩是否成立。
- 证据有效性审查
- 出版物:需提供版权页、公开收录证明(如ISBN号、网页快照存档时间);
- 使用公开:需公证购买记录、展会照片、用户证言等完整证据链。
四、法律效果与适用限制
- 抗辩成立的法律后果
- 不侵权认定:直接驳回专利权人诉讼请求,无需等待专利无效程序。
- 责任豁免:停止侵权、赔偿等请求均不成立。
- 不能对抗专利权效力现有设计抗辩仅解决个案侵权问题,不影响专利权的有效性(如专利仍可主张对抗他人)。
- 恶意抗辩的排除被诉方通过窃取、违约披露等非法手段获取现有设计证据的,法院不予采信。
总结:实务操作要点
- 被诉侵权方策略
- 证据收集:
- 优先选用一项最接近的现有设计(避免组合抗辩);
- 固定公开时间证据(如网页存档、交易快照)。
- 抗辩时机:一审中明确提出并充分举证,避免二审失权。
- 证据收集:
- 专利权人应对
- 挑战证据真实性:质疑公开时间篡改(如网页截图无原始链接);
- 证明设计创新性:提供申请日前设计检索报告,反证非现有设计。
- 司法审查铁律是否构成“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必须基于 “一般消费者整体视觉效果” 标准——脱离此标准的裁判均属法律适用错误。
结论:现有设计抗辩通过 “技术自由优先” 平衡专利垄断与公共利益,其适用需严格遵循 “一项设计比对+无实质差异” 规则,并依托完整证据链支撑。实务中应聚焦设计细节比对与公开时间举证,避免程序瑕疵导致抗辩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