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商标侵权责任中的交易来源举证与过错认定

商标权人发现电商平台上存在销售假冒商品的链接时,通常会把平台服务商与网络卖家一并起诉。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它在交易中扮演的角色、对侵权事实的认知程度以及收到通知后的处理情况。平台仅提供信息发布和交易撮合服务,能够证明侵权交易信息由网络卖家提供、自身不存在过错的,通常不承担侵权责任;平台无法证明交易信息由卖家提供,或者明知、应知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可能承担直接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围绕这一责任分配,平台、卖家和权利人形成了不同的举证负担。

一、平台服务商商标侵权责任的规范框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主要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和商标法共同规范。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进一步要求平台经营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权利人加强合作。权利人认为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可以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

平台服务商可能承担的责任形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平台自身直接提供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直接实施交易行为,从而构成直接侵权;另一类是平台为网络卖家的侵权行为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支付结算或者技术支持,在具备过错的情况下构成帮助侵权或者间接侵权。

区分两种责任形态,关键在于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的实际来源。平台仅提供技术服务,交易信息由卖家自行发布,商品由卖家销售和发货的,通常属于间接侵权的评价范围;平台自行采购、定价、销售或者以自营名义开展交易的,则可能构成直接侵权,需要承担与销售者相当的责任。

(二)避风港规则与红旗规则

避风港规则为平台提供了责任限制路径。平台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侵权内容由网络用户提供,并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则的目的在于避免平台因海量信息而承担过重的审查义务,保障网络交易的正常运转。

红旗规则则构成对避风港的限制。侵权行为像红旗一样明显,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不能援引避风港规则免责。例如,平台首页长期推荐明显假冒知名品牌的商品,商品价格显著低于正品且使用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标识,平台仍未采取任何措施的,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二、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

商标权人主张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先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平台服务商提供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实施交易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初步证据通常包括涉案商标的注册证、侵权商品链接和页面截图、商品销售记录、平台服务协议以及平台在交易中的实际角色。

原告的举证达到初步程度后,案件进入平台抗辩阶段。此时原告不必立即证明平台存在过错,也不必证明平台直接参与了商品销售。只要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在平台之上,且平台对交易信息具有控制能力,就可以要求平台就其服务性质和主观状态作出说明。

例如,原告通过公证方式保全了平台上的商品页面,页面显示涉案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销量较大。原告提交上述证据后,通常可以认为已经完成初步举证,接下来由平台说明其仅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

三、平台服务商的举证抗辩

平台服务商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系由网络卖家提供或者实施,并且自身无过错的,不应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抗辩包含两个层面:交易来源的证明和主观无过错的证明。

(一)卖家身份、联系方式和网络地址的证明作用

平台提供能够确定网络卖家主体身份、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的证据的,可以初步认定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系由网络卖家提供或者实施。实名认证信息、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绑定手机号、收款账户、店铺注册地址、登录IP记录等,都是证明交易来源的常见材料。

这些信息应当能够指向具体的网络卖家,并与涉案交易形成对应关系。仅提供一份笼统的卖家名单,或者信息与涉案店铺无法对应的,通常不足以完成举证。平台还应当说明其在卖家入驻时履行了身份核验义务,并保存了相应的审核记录。

例如,平台提交涉案店铺的实名认证资料、营业执照、绑定手机号、结算账户和店铺后台操作日志,能够证明商品信息由该卖家自行上传、价格由卖家设定、货款由卖家收取的,可以初步认定交易信息由网络卖家提供。此时,原告如果主张平台直接销售商品,需要提出相反证据。

(二)无过错的证明

平台主张无过错,需要证明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或者在知道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平台可以通过展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投诉处理流程、通知转送记录、下架记录和卖家处罚记录,说明其已经建立了合理的治理机制。

平台收到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网络卖家并根据初步证据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平台仅作形式回复而未实际处理,或者处理明显迟延的,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对于重复侵权、明显假冒等情形,平台即使未收到通知,也可能因应当知道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平台举证不能的后果

平台服务商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法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系由网络卖家提供或者实施的,可以认定其直接提供了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实施了交易行为。该规则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促使平台保存交易记录和卖家身份信息,避免平台以“信息由用户发布”为由逃避责任。

认定平台直接提供交易信息或者实施交易行为后,平台可能承担与销售者相当的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平台不能以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主张避风港保护,也不能以无法确定卖家为由把责任推给身份不明的网络用户。

例如,平台上存在涉案侵权商品链接,但平台无法提供卖家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后台操作记录,也无法说明商品信息的上传主体和货款流向。此时,法院可以结合平台对店铺的审核能力、交易流程的控制程度和举证不能的事实,认定平台直接提供了交易信息或者实施了交易行为。

五、通知删除、反通知与必要措施

通知删除规则是平台责任认定的核心环节。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卖家,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必要措施应当与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和紧迫程度相适应。

网络卖家接到转送通知后,可以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平台应当将该声明转送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扩大部分”通常指平台收到通知后本可制止但因迟延而继续发生的损失。平台在采取措施前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措施与证据程度相适应的,可以在责任范围上获得相应评价。

六、平台自营业务与责任区分

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平台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实务中,平台可能通过自营店铺、品牌旗舰店或者“平台发货”等标识参与交易。平台在商品页面、发票开具、售后服务或者货款收取中显示为销售主体的,通常难以主张仅提供技术服务。平台以自营名义销售侵权商品,或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自营与第三方业务的,可能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平台将自营业务与第三方业务混合展示,导致消费者难以判断销售主体的,还可能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平台应当通过页面标识、店铺名称、发票信息和售后说明等方式,清晰披露实际销售者,避免责任边界模糊。

七、常见情形的处理对照

为便于把握平台责任在不同情形下的认定,可以将常见情形归纳如下。

情形 平台角色 责任认定 实务提示
能够提供卖家实名信息与后台操作记录 交易撮合与技术服务的提供者 初步认定由卖家提供交易信息 平台需同时证明自身无过错
无法提供卖家身份、联系方式或者后台记录 交易信息的实际控制者 可以认定平台直接提供交易信息 举证不能产生不利后果
收到通知后及时下架并转送卖家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应保存通知、转送与处理记录
收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 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迟延是过错认定的重点
明知或者应知明显假冒而未处理 网络服务提供者 与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红旗规则排除避风港保护
平台自营或者以自营名义销售 销售者 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应显著区分自营与第三方业务

表:平台服务商商标侵权责任的常见情形

八、实务要点

平台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围绕交易来源、主观状态和必要措施三个核心事实展开。权利人、平台和网络卖家应当分别围绕这三个方面组织证据和抗辩。

(一)权利人应完成初步举证并固定通知记录

权利人应当保存涉案商标注册证、侵权页面截图、商品销售记录和平台服务协议,并通过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固定证据。发出侵权通知时,应当附具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保留送达凭证和平台回复记录。

权利人还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平台的卖家实名信息、后台操作日志和货款结算记录。平台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结合权利人的主张和其他证据作出不利推定。

(二)平台应建立可追溯的交易记录与处理机制

平台应当保存卖家入驻审核资料、商品发布记录、登录IP、结算账户和投诉处理记录,确保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交易信息的实际来源。平台还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明确通知受理、转送、审核、下架和申诉流程。

平台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与侵权证据相适应的必要措施,避免因处理迟延而承担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对于重复侵权或者明显假冒的卖家,可以采取限制发布、暂停店铺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并保存处理依据。

(三)网络卖家应保留合法授权与进货凭证

网络卖家主张其销售行为具有合法依据的,应当提交商标授权文件、进货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和供应商资质材料,证明商品来源于合法渠道。仅提供无法核实的供货清单或者口头说明,通常不足以完成合法来源抗辩。

卖家收到平台转送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和相应证据。声明内容应当具体、可验证,避免以笼统否认替代实质举证。

综上所述,平台服务商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以交易信息的实际来源和平台的主观状态为核心。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平台上的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后,平台能够证明交易信息由网络卖家提供或者实施、自身无过错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平台提供能够确定卖家主体身份、联系方式和网络地址等证据的,可以初步认定交易由卖家提供或者实施;平台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法举证的,可以认定其直接提供交易信息或者实施交易行为。平台还应当履行通知转送、必要措施和反通知处理义务,显著区分自营业务与第三方业务。通过清晰的举证规则和责任分配,既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平台承担超出其控制能力的审查负担。

相关服务:南昌商标律师

相关阅读: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被告恶意的认定情形、说明书无法解释权利要求时保护范围的确定

樊翔律师|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利代理师

专注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查看樊翔律师个人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