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侵权法律分析

一、案情简要

经营者在二手市场购买某品牌的手机(或电脑或打印器材或医疗器械等),经过检测、维修、换壳、组装翻新二手机再次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如果明确告知消费者该产品为“翻新”产品时,是否可以规避法律责任呢?二、法院实践

截止到2019年10月30日,在无讼案例平台中以“翻新”关键词检索,共检索到深圳市731宗案件,其中民事214宗、刑事511宗,刑事犯罪中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439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1宗。

法院一般对“翻新”的行为都会认定为“在同一种商品上进行的二次制造”行为,非法经营数额达15万从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比如在黄常宇黄水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深圳中院案号(2018)粤03刑终1125号】,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易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既包括从市场采购二手苹果手机和零配件并组织他人进行手机翻新,又涉及将翻新好的苹果手机重新投入市场出售牟利,在这一过程中,已经实施了将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用于产品上之行为”。

从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被告人陈晓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翻新的合法化

现实行政或司法中是否有可能将“翻新”行为合法化呢?答案是肯定的,但道路是曲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9修正)》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九条规定: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继出台了《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翻新”合法化成“再制造”的路径。

“再制造”的产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类、机电类、医疗器械类、计算机服务器等(可参照《再制造产品目录》,现已更新至第八批)。

一般自然人不得申报“再制造”产品,企业可以向工信和信息化部申报成为“再制造企业”,符合资质的企业在将“再制造产品”做认证,并注明“再制造”标识,从而将翻新行为合法化。

根据《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申报“再制造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三)国家对产品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应获得相应许可;(四)具备再制造产品批量生产能力,采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先进适用、成熟可靠;(五)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就目前“再制造产品”的认证中,主要集中在工程机械类,但随着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打印耗材、医疗诊断仪器等也成为工信部近些年鼓励再制造产品的范畴,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产品纳入再制造产品的范畴,从而进一步促进经济循环。

(本文作者:盈科崔利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