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仅仅依靠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知识产权和知识产品是远远不够的。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获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也不是其各个方面都能获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例如,作品本身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作品的标题、作品的装潢等却并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需要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才能使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才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一、著作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著作权是著作权法授予作品之创作者或者作者的合法继受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一定期限的专有权。这些权利包括作者人身权和经济使用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等。不正当的创作行为主要有:
(一)借用他人现有作品之角色或者典型艺术形象、场景、线索等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的延伸和拓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仿制他人同类作品的标志,致使与原作品或者原作者相混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故意使用与其他作者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姓名,引人误认为是该他作者的作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技术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和公有技术。专利技术,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享有专利权的技术。专有技术,也称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而公有技术就是为公众所知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技术。
在专利技术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其制造、使用或出售的物品上,标注或者在与该物品有关的广告中使用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姓名的仿造、专利号或“专利”、“专利权人”等类似字样的标记,意图伪造或仿造专利权人的标记,或意图欺骗公众使其相信该物品是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制造或出售。
2.为欺骗公众,在未取得专利权的物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与该物品有关的广告中使用“专利”字样或任何含有该物已取得专利权之意的其他字样或号码。
3.为了欺骗公众,在其并未申请专利,或已申请而并未在审查时,就在物品上标注或者在有关广告中使用“已申请专利”、“专利审查中”字样,或者任何含有已经申请之含意的其他字样。
三、商标权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法给予注册商标所有人专用权保护的目的,是使其所制造、生产、加工、拣选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进入流通、销售领域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相区别,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从而保证公平、正当、合理的市场竞争。
在商标权领域内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权利损害的行为有两种,一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一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擅自制造销售他人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