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通过法律衡量的知识产权,才是有力量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无论是作为人类创造性智力成果的著作权、专利或商业秘密等还是区别性商业标志的商标等,其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性特征是它以一种无体状态的信息存在于世。作为能为人感知的信息,它能同时为多人占有且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物质损耗,所以它不同于有体物可通过占有的方式公示权利边界,法律仅需要对有体物的占有状态确认其所有权即可;它也不同于有体物会使用殆尽,法律无需对有体物规定物权期限,物的使用寿命即是其物权期限。故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不能完全按照物权的保护模式进行,其多人占有的可能性决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通过法律确认的方式对其知识产权进行公示并清楚、明确、完整的表明权利范围从而划清个人与公众的权利边界,否则会因知识产权权属归属状态及权利范围不清导致个人与公众无所适从;其不会因使用而自然耗尽的特征决定法律不能无限制的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无限期的权利,以免导致专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失衡,阻碍社会进步。

       信息的价值在于传播和使用,只有越多的人传播和使用,该信息才会变成有价值的信息,良法能促进有价值信息的传播和使用,这是社会公众的福音;但有价值的信息不会凭空产生,它需要法律制度去激励其生产者开创性思维,毕竟知识生产者也是食人间烟火者,正所谓“给天才之火,加利益之油”【美国律师、哦,美国唯一获得过专利(专利号US6469)的美国总统林肯语】,这是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的基础和目的。促进整个社会文化艺术和科技进步是目的,保护知识生产者生产知识的积极性是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平衡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艺术。只有通过法律衡量的知识产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是有力量的知识产权。

(本文作者:盈科廖保民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知产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