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法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及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需遵循严格的法律框架,以下结合诉讼程序要求、技术特征划分及保护范围界定规则进行系统梳理:

一、​​权利要求确定的程序规则​

  1. ​起诉状的明确性义务​
    权利人必须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主张的具体权利要求项​​(如独立权利要求1或从属权利要求2)。若未明确或表述模糊,法院应要求权利人澄清;经释明后仍不明确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
  2. ​权利要求变更的时限​
    权利人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如从独立权利要求改为从属权利要求),法院应予准许。
    ​例外​​:若变更后涉及未审权利要求,且二审中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需发回重审以确保程序公正。

二、​​技术特征的界定与划分标准​

1. ​​技术特征的定义​

  • ​最小技术单元​​:能够独立执行技术功能并产生独立技术效果的最小单元。
    • ​产品类​​:部件(如锁具中的“伸缩联动器”)及连接关系(如“磁性凸轮轴与柱体的配合结构”)。
    • ​方法类​​:步骤(如“切割金属带材”)及步骤间逻辑关系(如“先冲压后抛光”)。

2. ​​划分技术特征的实操方法​

​权利要求类型​​特征划分依据​​案例示例​
​产品权利要求​部件结构+连接关系空转锁专利中,“伸缩联动器”“阻尼弹簧”均为独立技术特征。
​方法权利要求​步骤顺序+作用机理弹簧铰链制造方法中,“冲压形成圆形凸肩”与“穿孔”为独立特征。

三、​​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确定​

  1. ​范围计算规则​
    保护范围 = ​​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 + 引用的权利要求全部特征​​。
    ​示例​​:
    • 独立权利要求1:包含特征A、B;
    • 从属权利要求2:附加特征C;
    • 保护范围:特征A、B、C共同限定的技术方案。
  2. ​与独立权利要求的关系​
    • ​非替代关系​​:主张从属权利要求不等于放弃独立权利要求(若被诉方案仅落入独立权利要求范围,仍构成侵权)。
    • ​风险防控​​:权利人可同时主张多项权利要求,避免因部分无效导致全面败诉。

四、​​侵权判定中的技术特征比对​

  1. ​全面覆盖原则​
    被诉技术方案需包含​​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缺一不可。
    ​案例说明​​:
    • 空转锁案中,被诉产品缺少“伸缩联动器”特征,即使实现相同功能仍不侵权。
  2. ​等同特征的认定标准​
    • ​三要素检验​​: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
    • ​时间点​​:侵权行为发生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
      ​禁止反悔限制​​:专利审查中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得通过等同原则纳入保护范围。

五、​​特殊技术特征的处理规则​

  1. ​功能性特征​
    • ​范围限定​​:保护范围限于说明书所述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如“散热装置”仅包含说明书描述的翅片结构)。
    • ​除外情形​​:通用术语(如“滤波器”)不视为功能性特征。
  2. ​方法步骤的顺序​
    • ​明确限定顺序​​:步骤顺序对保护范围有约束力(如“先混合再加热”≠“先加热再混合”)。
    • ​未限定顺序​​:需结合说明书和逻辑关系判断(如化学合成步骤需按反应机理顺序实施)。

六、​​实务操作注意事项​

​场景​​权利人风险点​​被诉侵权人抗辩策略​
​权利要求选择​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主张现有技术抗辩(需证明全部特征属于现有技术)
​技术特征划分争议​功能性特征范围过宽要求限定至说明书实施例
​从属权利要求主张​未覆盖独立权利要求范围举证被诉方案缺少独立权利要求特征

​提示​​:技术特征划分需以“最小技术单元”为基准,避免过度拆分(如将“伸缩联动器”拆分为“杆体+磁性部件”可能偏离功能整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