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法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及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需遵循严格的法律框架,以下结合诉讼程序要求、技术特征划分及保护范围界定规则进行系统梳理:
一、权利要求确定的程序规则
- 起诉状的明确性义务
权利人必须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主张的具体权利要求项(如独立权利要求1或从属权利要求2)。若未明确或表述模糊,法院应要求权利人澄清;经释明后仍不明确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 - 权利要求变更的时限
权利人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如从独立权利要求改为从属权利要求),法院应予准许。
例外:若变更后涉及未审权利要求,且二审中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需发回重审以确保程序公正。
二、技术特征的界定与划分标准
1. 技术特征的定义
- 最小技术单元:能够独立执行技术功能并产生独立技术效果的最小单元。
- 产品类:部件(如锁具中的“伸缩联动器”)及连接关系(如“磁性凸轮轴与柱体的配合结构”)。
- 方法类:步骤(如“切割金属带材”)及步骤间逻辑关系(如“先冲压后抛光”)。
2. 划分技术特征的实操方法
权利要求类型 | 特征划分依据 | 案例示例 |
---|---|---|
产品权利要求 | 部件结构+连接关系 | 空转锁专利中,“伸缩联动器”“阻尼弹簧”均为独立技术特征。 |
方法权利要求 | 步骤顺序+作用机理 | 弹簧铰链制造方法中,“冲压形成圆形凸肩”与“穿孔”为独立特征。 |
三、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确定
- 范围计算规则
保护范围 = 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 + 引用的权利要求全部特征。
示例:- 独立权利要求1:包含特征A、B;
- 从属权利要求2:附加特征C;
- 保护范围:特征A、B、C共同限定的技术方案。
- 与独立权利要求的关系
- 非替代关系:主张从属权利要求不等于放弃独立权利要求(若被诉方案仅落入独立权利要求范围,仍构成侵权)。
- 风险防控:权利人可同时主张多项权利要求,避免因部分无效导致全面败诉。
四、侵权判定中的技术特征比对
- 全面覆盖原则
被诉技术方案需包含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缺一不可。
案例说明:- 空转锁案中,被诉产品缺少“伸缩联动器”特征,即使实现相同功能仍不侵权。
- 等同特征的认定标准
- 三要素检验: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
- 时间点:侵权行为发生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
禁止反悔限制:专利审查中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得通过等同原则纳入保护范围。
五、特殊技术特征的处理规则
- 功能性特征
- 范围限定:保护范围限于说明书所述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如“散热装置”仅包含说明书描述的翅片结构)。
- 除外情形:通用术语(如“滤波器”)不视为功能性特征。
- 方法步骤的顺序
- 明确限定顺序:步骤顺序对保护范围有约束力(如“先混合再加热”≠“先加热再混合”)。
- 未限定顺序:需结合说明书和逻辑关系判断(如化学合成步骤需按反应机理顺序实施)。
六、实务操作注意事项
场景 | 权利人风险点 | 被诉侵权人抗辩策略 |
---|---|---|
权利要求选择 | 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 | 主张现有技术抗辩(需证明全部特征属于现有技术) |
技术特征划分争议 | 功能性特征范围过宽 | 要求限定至说明书实施例 |
从属权利要求主张 | 未覆盖独立权利要求范围 | 举证被诉方案缺少独立权利要求特征 |
提示:技术特征划分需以“最小技术单元”为基准,避免过度拆分(如将“伸缩联动器”拆分为“杆体+磁性部件”可能偏离功能整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