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法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及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需遵循严格的法律框架,以下结合诉讼程序要求、技术特征划分及保护范围界定规则进行系统梳理:

一、​​权利要求确定的程序规则​

  1. ​起诉状的明确性义务​
    权利人必须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主张的具体权利要求项​​(如独立权利要求1或从属权利要求2)。若未明确或表述模糊,法院应要求权利人澄清;经释明后仍不明确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
  2. ​权利要求变更的时限​
    权利人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如从独立权利要求改为从属权利要求),法院应予准许。
    ​例外​​:若变更后涉及未审权利要求,且二审中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需发回重审以确保程序公正。

二、​​技术特征的界定与划分标准​

1. ​​技术特征的定义​

  • ​最小技术单元​​:能够独立执行技术功能并产生独立技术效果的最小单元。
    • ​产品类​​:部件(如锁具中的“伸缩联动器”)及连接关系(如“磁性凸轮轴与柱体的配合结构”)。
    • ​方法类​​:步骤(如“切割金属带材”)及步骤间逻辑关系(如“先冲压后抛光”)。

2. ​​划分技术特征的实操方法​

​权利要求类型​​特征划分依据​​案例示例​
​产品权利要求​部件结构+连接关系空转锁专利中,“伸缩联动器”“阻尼弹簧”均为独立技术特征。
​方法权利要求​步骤顺序+作用机理弹簧铰链制造方法中,“冲压形成圆形凸肩”与“穿孔”为独立特征。

三、​​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确定​

  1. ​范围计算规则​
    保护范围 = ​​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 + 引用的权利要求全部特征​​。
    ​示例​​:
    • 独立权利要求1:包含特征A、B;
    • 从属权利要求2:附加特征C;
    • 保护范围:特征A、B、C共同限定的技术方案。
  2. ​与独立权利要求的关系​
    • ​非替代关系​​:主张从属权利要求不等于放弃独立权利要求(若被诉方案仅落入独立权利要求范围,仍构成侵权)。
    • ​风险防控​​:权利人可同时主张多项权利要求,避免因部分无效导致全面败诉。

四、​​侵权判定中的技术特征比对​

  1. ​全面覆盖原则​
    被诉技术方案需包含​​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缺一不可。
    ​案例说明​​:
    • 空转锁案中,被诉产品缺少“伸缩联动器”特征,即使实现相同功能仍不侵权。
  2. ​等同特征的认定标准​
    • ​三要素检验​​: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
    • ​时间点​​:侵权行为发生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
      ​禁止反悔限制​​:专利审查中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得通过等同原则纳入保护范围。

五、​​特殊技术特征的处理规则​

  1. ​功能性特征​
    • ​范围限定​​:保护范围限于说明书所述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如“散热装置”仅包含说明书描述的翅片结构)。
    • ​除外情形​​:通用术语(如“滤波器”)不视为功能性特征。
  2. ​方法步骤的顺序​
    • ​明确限定顺序​​:步骤顺序对保护范围有约束力(如“先混合再加热”≠“先加热再混合”)。
    • ​未限定顺序​​:需结合说明书和逻辑关系判断(如化学合成步骤需按反应机理顺序实施)。

六、​​实务操作注意事项​

​场景​​权利人风险点​​被诉侵权人抗辩策略​
​权利要求选择​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主张现有技术抗辩(需证明全部特征属于现有技术)
​技术特征划分争议​功能性特征范围过宽要求限定至说明书实施例
​从属权利要求主张​未覆盖独立权利要求范围举证被诉方案缺少独立权利要求特征

​提示​​:技术特征划分需以“最小技术单元”为基准,避免过度拆分(如将“伸缩联动器”拆分为“杆体+磁性部件”可能偏离功能整体性)。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及《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可系统归纳为以下四大核心原则,各原则的适用逻辑及操作要点如下:

​一、专利权有效原则​

​核心要义​
在专利未被宣告无效前,法院必须推定其有效并给予保护,不得以“可能无效”为由拒绝裁判。
​法律依据​​:

  • 《专利法》第47条(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溯及力限制)
  •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1条

​操作规则​​:

  1. ​举证责任​
    • 权利人需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或​​专利证书+当年年费缴纳凭证​​证明权利有效性。
    • 被诉侵权人主张专利权无效的,应另行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侵权诉讼原则上不中止审理(除非明显无效)。
  2. ​例外情形​
    • 若权利要求与说明书明显矛盾(如违反《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法院可释明当事人走无效程序。

​二、公平原则​

​核心要义​
平衡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信赖利益,防止保护范围不当扩张或限缩。
​法律依据​​:

  •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2条

​禁止纳入保护范围的情形​​:

​类型​​具体表现​
​克服技术缺陷的方案​专利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针对的缺陷方案(如专利改进A缺陷,则原缺陷方案不侵权)
​整体属于现有技术​被诉方案与专利申请日前公知技术相同,即使落入权利要求范围也不侵权

​典型场景​​:

  • ​等同侵权认定​​:等同特征需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能想到”为限,避免将现有技术纳入保护。

​三、折衷原则​

​核心要义​
介于“严格字面解释”与“无限扩张”之间,以权利要求为基础,结合内部证据合理界定范围。
​法律依据​​:

  • 《专利法》第64条
  • 最高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2–4条

​操作规则​​:

  1. ​解释依据优先级​[权利要求文字] --> [说明书及附图] --> [专利审查档案] --> [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
    • 说明书特别界定术语时,优先采用该界定(如“存储器”在专利中特指“非易失性存储芯片”)。
  2.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标准​
    • 假设性主体:知晓申请日前​​全部普通技术知识​​+​​常规实验能力​​。
    • 功能:判断技术特征是否“显而易见”(如将金属螺钉替换为塑料卡扣是否需创造性)。

​四、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核心要义​
保护范围应排除无法实现专利目的的技术方案。
​法律依据​​:

  •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4条

​适用逻辑​​:

  1. ​技术问题与效果绑定​
    • 若某方案不能解决专利声称的技术问题(如“防水”专利包含不防水的实施方案),则排除出保护范围。
  2. ​典型排除情形​​:
    • ​功能性特征​​:限定为说明书载明的​​具体实施方式+等同方式​​(如“散热装置”仅包含说明书描述的翅片结构)。
    • ​步骤顺序矛盾​​:方法专利未限定步骤顺序时,需根据逻辑关系判断是否可实现目的(如“先混合A-B再加热”与“先加热A再混合B”效果不同)。

​四原则协同适用示例​

​案例​​:敦骏公司诉腾达公司专利侵权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 ​争议焦点​​:路由器强制Portal功能是否落入专利范围。
  • ​法院适用逻辑​​:
    1. ​有效原则​​:未质疑专利有效性,直接审理侵权主张;
    2. ​折衷原则​​:结合说明书解释“虚拟Web服务器”功能,认定腾达方案缺少“直接建立TCP连接”核心特征;
    3. ​发明目的原则​​:被诉方案需用户输入真实域名(专利支持任意输入),无法实现“简易访问”目的;
    4. ​公平原则​​:未将现有DNS查询技术纳入保护范围。

​实务操作指南​

​阶段​​权利人要点​​被诉侵权人抗辩策略​
​权利主张​提供专利有效性证据+说明书中特别界定举证被诉方案属于现有技术/解决不同问题
​特征比对​主张等同特征时证明“显而易见性”指出功能性特征超出说明书实施方式范围
​赔偿计算​聚焦专利技术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主张零部件专利不覆盖整机价值(如路由器芯片)

​核心提示​​:

  • ​功能性特征陷阱​​:撰写权利要求时避免纯功能描述,否则保护范围将被限缩至说明书实施例。
  • ​审查档案禁反言​​:专利审查中的限缩性修改或陈述将永久放弃对应范围(禁止反悔原则)。

四原则共同构建了​​“以权利要求为基准、以目的为导向、以公平为边界”​​ 的立体解释框架,实践中需通过内部证据链(说明书+审查档案)支撑解释结论,避免保护范围脱离技术创新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