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故意如何认定

知识产权侵权中的“故意”是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核心主观要件,其认定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客观行为及行业背景综合判断。以下结合最新司法规则及实践案例,对用户列举的六类情形进行逐项解析,并补充其他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典型情形:

一、侵权故意认定的六类法定情形解析

  1. ​恶意抢注并使用他人驰名商标​
    • ​认定逻辑​​:抢注行为本身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后续使用更强化主观恶意。
    • ​司法审查要点​​:
      • 抢注时是否明知他人在先商标知名度(如长期商业合作、同业竞争关系);
      • 使用方式是否刻意攀附商誉(如仿冒包装、误导性宣传)。
    • ​案例​​:湖南银成医考案中,被告抢注同业竞争者已使用的商标并提起侵权诉讼,被认定构成恶意诉讼。
  2. ​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他人驰名商标​
    • ​特殊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至“类似商品”,使用即推定故意。
    • ​抗辩难点​​:侵权人若主张“不知知名度”,需举证已尽合理避让义务(如商标检索记录)。
  3. ​遮挡、清除权利标识​
    • ​行为本质​​:刻意消除权利信息,表明侵权人明知权利存在且试图规避责任。
    • ​典型场景​​:
      • 电商页面PS去除产品LOGO;
      • 线下商品撕毁防伪标签。
  4. ​商标授权程序中知悉权利仍侵权​
    • ​知悉的确定性​​:包括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举证、答辩等行为。
    • ​案例​​:若企业在商标异议程序中提交证据承认对方商标权,败诉后仍使用相同标识,直接认定故意。
  5. ​不当取得的知识产权被无效后继续使用​
    • ​“不当取得”的范畴​​:包括抢注、欺骗性注册、隐瞒在先权利等。
    • ​时间节点​​:以行政无效宣告生效日为界,此后使用即属故意。
  6. ​收到侵权通知后继续实施​
    • ​通知有效性要件​​:
      • 需指明具体侵权内容及权利依据(如侵权商品链接、权利证书);
      • 需送达至实际控制人(如企业法定代表人)。
    • ​例外​​:若侵权人立即停止并主动协商赔偿,可能不认定故意。

二、其他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故意情形(补充)

除上述六类外,以下行为亦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侵权:

  • ​盗版与假冒注册商标​​:如直接复制正版软件、仿冒奢侈品商标,无需额外举证主观状态;
  • ​重复侵权​​:包括行政处罚、和解协议或生效判决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
  • ​伪造侵权证据​​:在诉讼中提交虚假合同、伪造销售记录等;
  • ​以侵权为业​​:企业主营业务依赖侵权产品(如“三无工厂”专产仿冒品);
  • ​利用关联主体侵权​​:通过控制多家空壳公司轮流侵权,规避法律责任。

三、侵权故意认定的核心证据与抗辩

  1. ​权利人的举证重点​
    • ​直接证据​​:侵权人自认的邮件/聊天记录、内部培训材料(如“规避侵权指南”);
    • ​间接证据​​:
      • 侵权人与权利人的合作历史、竞业关系;
      • 侵权规模(如生产线投入、广告投放量);
      • 隐蔽侵权手段(使用暗码交易、夜间发货)。
  2. ​侵权人的有效抗辩​
    • ​善意使用​​:
      • 在原有范围内使用​​自有​​在先商标(非抢注);
      • 对专利技术有​​独立研发记录​​(如实验日志、第三方见证)。
    • ​合理避让​​:
      • 对近似商标已做​​显著化修改​​(如字形、配色差异化);
      • 对争议技术方案委托​​法律尽职调查​​并获不侵权报告。
    • ​权利状态争议​​:涉案知识产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且侵权使用行为暂停。

四、司法实践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1. ​“故意”与“恶意”的区分​
    • ​法律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惩罚性赔偿解释》明确“故意包括恶意”,终结理论争议;
    • ​程度差异​​:恶意通常指直接追求侵权结果(如设局诱骗他人侵权),而故意包含放任结果发生(如明知风险仍不作为)。
  2. ​技术类侵权的故意认定难点​
    • ​等同侵权​​:若技术特征仅构成等同而非相同,需结合​​行业认知水平​​判断是否“明知侵权”(如技术手册是否公开涉案方案);
    • ​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若参与标准制定却拒绝许可,推定故意。

附:六类侵权故意情形的认定要点与案例参考

​情形​​司法审查核心​​典型案例/规则​
恶意抢注并使用抢注动机、攀附商誉行为湖南银成医考案:抢注同业商标后诉讼构成恶意
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商品类似性判断、避让可能性北京高院: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中故意推定
遮挡权利标识行为隐蔽性、规避意图电商平台“PS去LOGO”案
授权程序知悉程序参与深度、败诉后行为商标异议败诉仍使用,构成故意
无效后继续使用无效生效时间、使用持续性专利无效宣告公告后生产等同直接侵权
通知后不停止通知有效性、整改措施山东高院:有效通知需含具体侵权指向

五、法律后果与程序衔接

  • ​惩罚性赔偿触发​​:故意+情节严重=赔偿基数1–5倍惩罚金;
  • ​刑事衔接​​:伪造证据、暴力抗法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妨害公务罪;
  • ​行政协同​​:检察机关对恶意诉讼可提起民事监督或移送犯罪线索(如城阳区检察院专项监督)。

实践中需警惕​​滥用故意认定​​:对技术方案等同侵权、商标近似判断存争议等情形,若侵权人有合理避让努力,宜定性为过失而非故意,避免过度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