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故意如何认定
知识产权侵权中的“故意”是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核心主观要件,其认定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客观行为及行业背景综合判断。以下结合最新司法规则及实践案例,对用户列举的六类情形进行逐项解析,并补充其他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典型情形:
一、侵权故意认定的六类法定情形解析
- 恶意抢注并使用他人驰名商标
- 认定逻辑:抢注行为本身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后续使用更强化主观恶意。
- 司法审查要点:
- 抢注时是否明知他人在先商标知名度(如长期商业合作、同业竞争关系);
- 使用方式是否刻意攀附商誉(如仿冒包装、误导性宣传)。
- 案例:湖南银成医考案中,被告抢注同业竞争者已使用的商标并提起侵权诉讼,被认定构成恶意诉讼。
- 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他人驰名商标
- 特殊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至“类似商品”,使用即推定故意。
- 抗辩难点:侵权人若主张“不知知名度”,需举证已尽合理避让义务(如商标检索记录)。
- 遮挡、清除权利标识
- 行为本质:刻意消除权利信息,表明侵权人明知权利存在且试图规避责任。
- 典型场景:
- 电商页面PS去除产品LOGO;
- 线下商品撕毁防伪标签。
- 商标授权程序中知悉权利仍侵权
- 知悉的确定性:包括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举证、答辩等行为。
- 案例:若企业在商标异议程序中提交证据承认对方商标权,败诉后仍使用相同标识,直接认定故意。
- 不当取得的知识产权被无效后继续使用
- “不当取得”的范畴:包括抢注、欺骗性注册、隐瞒在先权利等。
- 时间节点:以行政无效宣告生效日为界,此后使用即属故意。
- 收到侵权通知后继续实施
- 通知有效性要件:
- 需指明具体侵权内容及权利依据(如侵权商品链接、权利证书);
- 需送达至实际控制人(如企业法定代表人)。
- 例外:若侵权人立即停止并主动协商赔偿,可能不认定故意。
- 通知有效性要件:
二、其他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故意情形(补充)
除上述六类外,以下行为亦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侵权:
- 盗版与假冒注册商标:如直接复制正版软件、仿冒奢侈品商标,无需额外举证主观状态;
- 重复侵权:包括行政处罚、和解协议或生效判决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
- 伪造侵权证据:在诉讼中提交虚假合同、伪造销售记录等;
- 以侵权为业:企业主营业务依赖侵权产品(如“三无工厂”专产仿冒品);
- 利用关联主体侵权:通过控制多家空壳公司轮流侵权,规避法律责任。
三、侵权故意认定的核心证据与抗辩
- 权利人的举证重点
- 直接证据:侵权人自认的邮件/聊天记录、内部培训材料(如“规避侵权指南”);
- 间接证据:
- 侵权人与权利人的合作历史、竞业关系;
- 侵权规模(如生产线投入、广告投放量);
- 隐蔽侵权手段(使用暗码交易、夜间发货)。
- 侵权人的有效抗辩
- 善意使用:
- 在原有范围内使用自有在先商标(非抢注);
- 对专利技术有独立研发记录(如实验日志、第三方见证)。
- 合理避让:
- 对近似商标已做显著化修改(如字形、配色差异化);
- 对争议技术方案委托法律尽职调查并获不侵权报告。
- 权利状态争议:涉案知识产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且侵权使用行为暂停。
- 善意使用:
四、司法实践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 “故意”与“恶意”的区分
- 法律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惩罚性赔偿解释》明确“故意包括恶意”,终结理论争议;
- 程度差异:恶意通常指直接追求侵权结果(如设局诱骗他人侵权),而故意包含放任结果发生(如明知风险仍不作为)。
- 技术类侵权的故意认定难点
- 等同侵权:若技术特征仅构成等同而非相同,需结合行业认知水平判断是否“明知侵权”(如技术手册是否公开涉案方案);
- 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若参与标准制定却拒绝许可,推定故意。
附:六类侵权故意情形的认定要点与案例参考
情形 | 司法审查核心 | 典型案例/规则 |
---|---|---|
恶意抢注并使用 | 抢注动机、攀附商誉行为 | 湖南银成医考案:抢注同业商标后诉讼构成恶意 |
使用他人驰名商标 | 商品类似性判断、避让可能性 | 北京高院: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中故意推定 |
遮挡权利标识 | 行为隐蔽性、规避意图 | 电商平台“PS去LOGO”案 |
授权程序知悉 | 程序参与深度、败诉后行为 | 商标异议败诉仍使用,构成故意 |
无效后继续使用 | 无效生效时间、使用持续性 | 专利无效宣告公告后生产等同直接侵权 |
通知后不停止 | 通知有效性、整改措施 | 山东高院:有效通知需含具体侵权指向 |
五、法律后果与程序衔接
- 惩罚性赔偿触发:故意+情节严重=赔偿基数1–5倍惩罚金;
- 刑事衔接:伪造证据、暴力抗法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妨害公务罪;
- 行政协同:检察机关对恶意诉讼可提起民事监督或移送犯罪线索(如城阳区检察院专项监督)。
实践中需警惕滥用故意认定:对技术方案等同侵权、商标近似判断存争议等情形,若侵权人有合理避让努力,宜定性为过失而非故意,避免过度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