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音集协垄断纠纷系列案”看KTV行业集体管理许可机制

2022年3月28日,一场历经四年的某KTV因曲库授权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尘埃落定。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件中最终认定音集协的行为不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至此,该KTV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败诉。

【判决要点】

在该案一审和二审过程中,主要聚焦的争议在于以下三个问题:

01

第一,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定。

法院认为,在本案确定的相关市场中,即中国大陆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在KTⅤ经营中的许可使用市场,音集协目前是唯一的集体管理组织,即使另行审批成立其他集体管理组织,其业务范围也不会与音集协出现交叉或重合。由于其获得授权管理的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具有明显的数量和规模优势,从而在KTⅤ经营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在本案确定的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02

第二,关于音集协是否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综合分析如下因素:垄断行为人是否在适当的市场交易条件下能够进行交易却仍然拒绝交易;拒绝交易是否实质性地限制或者排除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并损害消费者利益;拒绝交易缺乏合理理由。

结合本案,法院认为:首先,该KTV与音集协未能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非音集协单方面提出交易条件所致,该KTV认为音集协不能满足其签约要求也是主要原因;其次,该KTV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音集协具有“拒绝与其签约”“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收费标准”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合理标准收费”的意思表示;再次,就音集协的管理范围而言,其本就不应该提供音像节目载体及向KTV经营者许可除表演权、放映权外的其他著作权财产权。

03

第三,关于音集协是否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禁止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是否实施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可以综合分析如下因素:垄断行为人是否在适当的市场交易条件下能够进行交易却仍然拒绝交易;拒绝交易是否实质性地限制或者排除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并损害消费者利益;拒绝交易缺乏合理理由。

结合本案,音集协以某KTV补交前两年许可使用费作为签约条件具有合理理由。首先,音集协要求相关KTV经营者补交签约前许可使用费与KTV经营者的实际经营需要相符;其次,音集协作为非营利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有义务为著作权权利人争取最大利益,音集协有权利代表权利人收取KTV经营者在签约前因使用音像制品的相应许可使用费;再次,音集协通过签约前要求相关KTV经营者补交许可使用费,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对于其他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

综上,终审判决认为该KTV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音集协实施了垄断行为,驳回其上诉请求。

相关思考】

就整体行业而言,因曲库不透明、管理方式较为粗放等问题,音集协的垄断争议由来已久。尽管在该案件中,KTV并未在司法层面获得胜利,但是音集协如何完善服务让权利人和使用者满意,仍需要公众去思考。

音集协官网的数据显示,2019年各类版权使用费收入达2.86亿元,相比同比增长49.74%,协会运营和管理成本为25%。根据音集协公布的收费标准,北京和上海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最高,一天一个终端(即包房)收费11元。浙江、广东和天津10元/天/终端,最低的如四川、宁夏等8元/天/终端。但让KTV经营者不满的是,每年向音集协交费仍用不上正版曲库。此前音集协的一纸《关于停止使用部分涉诉歌曲的公告》让这一尴尬现状更加凸显。

一个符合产业和社会期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蕴含保障自治和抑制垄断两方面的价值。但无论是一家还是多家,集体管理组织应由著作权人来发起设立和管理,并且许可行业协会有话语权就许可价格去自由磋商,才是关键。

(本文作者:张思佳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