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自营业务侵害商标权行为认定

开展自营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自营平台”)在商标侵权认定中需承担与普通销售者相同的直接侵权责任,其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规则与传统电商平台有显著差异。以下结合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及认定逻辑综合分析:

一、自营业务的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法院认定自营业务需综合以下因素:

  1. ​页面标注信息​
    • 商品销售页面明确标注“自营”“平台直营”等标识。
    • ​争议情形​​:若标注主体与平台运营主体不一致(如关联公司销售),但消费者统一感知为平台品牌,仍可能被认定为自营。
  2. ​商品实物标识​
    • 商品包装、标签载明的销售主体需与平台或其关联公司一致。若标注第三方主体,需提供实际销售关系证明,否则视为自营。
  3. ​交易单据信息​
    • 发票、合同等单据的销售方名称需与平台运营主体或关联企业匹配。若发票由平台开具(如“京东自营”由京东子公司开票),直接认定为自营。

​表:自营业务认定的核心要素与法律后果​

​认定要素​​法律意义​​典型案例指引​
页面标注“自营”推定平台为销售主体,举证责任倒置(平台需反证非自营)某程侵权案:未区分标注致连带责任
商品实物标注平台关联公司视为平台统一经营,除非证明独立运营京东自营模式(关联公司销售)
发票/合同显示平台方为销售方直接认定为自营,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胡某芳诉某程案

二、自营平台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自营平台的商标侵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需同时满足:

  1.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 在商品、包装、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侵权标识,且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如商品详情页突出使用侵权商标)。
    • ​排除情形​​:仓储、物流等非销售环节的辅助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2. ​未经权利人许可​
    • 包括未获授权、超出授权范围(如超类别、超地域销售)。
  3. ​混淆可能性​
    • 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如自营店销售假冒“苹果”手机);
      •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并导致混淆(如自营家电使用“Haier相似标识”)。

三、不同情形下的侵权责任认定

  1. ​典型直接侵权​
    • ​自营商品侵权​​:平台采购侵权商品并销售,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如某自营店销售仿冒奢侈品)。
    • ​自营服务侵权​​:使用侵权标识提供服务(如旅游平台自营酒店使用“希尔顿”标识)。
  2. ​混合经营中的责任​
    • ​联营模式​​:平台与第三方合作分成(如抽佣30%),若商品侵权,平台因深度参与销售构成共同侵权。
    • ​责任豁免情形​​:平台仅提供支付、物流服务且无销售分成,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3. ​平台管理失职的加重责任​
    • 若平台未显著区分自营与非自营业务,误导消费者认为侵权商品系平台提供,需承担连带责任。

四、抗辩事由与合规建议

  1. ​有效抗辩理由​
    • ​合法来源抗辩​​:证明商品合法取得(如正规采购合同、发票)、不知侵权且能说明提供者。
    • ​权利瑕疵免责​​:侵权商品系由供货方隐瞒权属问题导致,平台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查验商标授权书)。
  2. ​合规风险规避建议​
    • ​自营标识规范化​​:在页面、发票、商品包装统一标注实际销售主体,避免混淆。
    • ​供应链审查​​:建立商标权属审查机制,要求供应商提供权利证明及不侵权承诺。
    • ​侵权响应机制​​:收到侵权投诉后立即下架商品,避免损失扩大。

五、总结

自营平台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核心在于​​销售主体归属​​及​​使用行为性质​​。平台需通过规范标注、强化供应链管理、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降低法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以消费者认知为中心,结合页面信息、实物标识、交易单据等要素综合认定自营属性,并据此判定直接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