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标志商标近似性的比对
三维标志商标(立体商标)的近似性比对需遵循“显著性分层识别+整体视觉效果综合评估”原则,结合非功能性、权利确定性等要件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规则及司法实践要点:
一、核心判定逻辑:显著性分层识别
三维标志商标的近似性比对需优先识别显著部分,根据显著性载体分为三类:
显著性载体 | 比对重点 | 认定标准 | 典型案例 |
---|---|---|---|
三维标志本身显著 | 三维形状的构图、比例、立体效果 | 若三维部分独创性高(如独特酒瓶造型),即使附加文字不同,仍可能因立体形状近似侵权 | 九蜂堂小熊蜂蜜瓶案:瓶身形状近似即侵权 |
平面要素显著 | 文字、图形等平面标识 | 若三维部分为通用形状(如普通笔杆),但平面文字/图形具显著性,则重点比对平面部分 | “KURG”与“LA GRANDE DAME”酒瓶:文字不近似不侵权 |
三维与平面均无显著特征 | 整体视觉效果 | 即使局部相似,若整体无法识别来源,不构成近似 | 晨光笔形商标:功能性设计缺乏显著性,不具可注册性 |
注:显著性的认定需排除功能性设计(如为防滑必需的笔杆凹槽)。
二、三维标志商标近似比对的三大规则
(一)三维标志显著时:立体形状为核心比对对象
- 规则:若三维形状本身具有显著性(非商品固有形状或功能性设计),即使附加要素不同,只要立体部分近似即可能侵权。
- 案例:九蜂堂诉老山蜂蜜案中,老山蜂蜜瓶虽在面部细节、标签与九蜂堂“小熊瓶形”有差异,但因整体瓶身轮廓、坐熊造型高度近似,且用于同类低价快消品(蜂蜜),法院认定侵权。
(二)三维标志不显著时:平面要素为比对核心
- 规则:当三维部分属于通用形状(如圆柱形酒瓶),而平面文字/图形具显著性时,侵权认定需聚焦平面部分。
- 正面认定:两酒瓶均为通用玻璃瓶,但均标注“KURG”文字,若文字字形近似则整体商标近似。
- 反面排除:通用酒瓶上分别标注“KURG”与“LA GRANDE DAME”,因文字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
(三)整体隔离观察:避免细节拆分误导
- 方法:将两商标置于不同时空场景,模拟消费者凭记忆识别的状态,对比整体视觉印象而非局部细节。
- 关键点:即使三维形状的局部(如宝利通电话机的拾音孔花纹)存在差异,若整体轮廓、比例关系近似且易导致混淆,仍可能侵权。
三、功能性对三维商标保护的限制
三维标志若包含以下设计,即使形状独特也不受保护:
- 技术功能性形状
为实现商品功能必需的设计(如笔杆防滑凹槽、螺纹接口),任何竞争者均可使用。
例:晨光笔形商标因笔夹防滑设计、螺纹连接等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被驳回注册。 - 美学功能性形状
影响商品实质性价值的装饰性设计(如奢侈品珠宝切割形状),可能被排除保护。
注:功能性判断需考察行业替代设计可能性。若存在多种等效设计(如防滑笔杆可采用凹点、硅胶套等),则非功能性设计可获保护。
四、司法实践中的特殊要件:权利确定性
三维标志的图样一致性是确权和侵权比对的前提:
- 要求:申请注册时提交的三视图需完整展示立体结构,各视图间不得存在关键矛盾(如比例失调、部件缺失)。
- 后果:若图样矛盾(如宝利通电话机的主视图与侧视图键盘弧度不一致),商标可能因“不确定性”被无效。
五、操作指引:三维商标侵权判定四步法
- 确权审查
核查三维商标是否有效:排除功能性设计+确保图样一致性。 - 显著性分层
识别核心显著部分:独创立体形状 > 平面要素 > 整体视觉效果。 - 隔离整体比对
模拟消费者视角,观察立体形状的整体轮廓、比例关系,忽略非显著细节。 - 混淆可能性验证
结合商品关联度(如高价商品消费者注意力更高)、商标知名度综合判断。
典型案例要点对比
案件 | 三维标志特征 | 比对结论 | 核心依据 |
---|---|---|---|
九蜂堂蜂蜜瓶案 | 坐熊造型瓶身具显著性 | 侵权成立 | 立体形状整体近似+低价商品消费者低注意力 |
宝利通电话机商标 | 各视图关键部件不一致 | 商标无效 | 三维形状不确定性导致权利范围不明 |
“KURG” vs “LA GRANDE” | 通用酒瓶+显著文字不同 | 不构成近似 | 平面文字区别明显,三维部分无显著性 |
晨光笔形商标 | 防滑凹槽+螺纹接口 | 驳回注册 | 技术功能性设计,行业必需 |
三维标志商标的侵权认定需以立体形状的显著性为轴心,穿透功能性限制,在权利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整体隔离观察实现实质公平。实务中应避免机械拆分细节,而需动态考察消费者认知场景与行业技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