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

“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商标侵权及近似判断的核心标准,其内涵与适用需结合法律规范、商品特性及司法实践动态把握。以下从法律定义、判断要素、适用场景及典型案例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义与核心要素​

  1. ​相关公众的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相关公众”包括两类主体:
    • ​消费者​​:与涉案商品/服务直接相关的购买者或使用者;
    • ​经营者​​:与商品/服务营销密切关联的生产者、经销商等。
      例如,医疗器械的“相关公众”主要为医院、药企及患者,而非普通大众;箱包安全锁的“相关公众”则涵盖普通消费者及箱包行业经营者。
  2. ​一般注意力的内涵​
    指相关公众在​​日常消费场景中​​的普通注意程度,既非专家的高度专注,也非粗心者的疏忽,而是大多数人的常规认知水平。其动态性体现在:
    • ​商品性质​​:高价商品(如汽车、房产)的注意力显著高于日用品(如纸巾、零食);
    • ​决策成本​​:高价值商品需多方比较,消费者更谨慎;低价商品则易凭直觉购买。

二、​​司法实践中的动态调整标准​

法院在个案中通过三要素动态调整“一般注意力”的严格程度:

​影响因素​​低注意力场景​​(日用品)​高注意力场景​​(高价/专业商品)
​商品性质​价格低、购买频次高(如糕团、箱包)价格高、决策周期长(如汽车、工业设备)
​注意力程度​仅凭视觉或听觉直觉判断仔细比对品牌、参数及厂商背景
​典型案例​“许阿姨”糕团案丰田诉吉利汽车案
  • ​例1​​:在“许阿姨糕团店”案中,法院认为消费者购买低价糕团时注意力较低,“许阿姨”与“徐阿姨”因​​读音高度近似​​构成侵权。
  • ​例2​​:在丰田诉吉利案中,法院指出汽车消费者会深度研究品牌及性能,故即使商标局部相似,​​整体差异仍可避免混淆​​。

三、​​商标近似判断中的具体应用方法​

“一般注意力”标准需结合三种比对方法综合适用:

  1. ​整体比对​
    侧重商标的​​整体视觉印象​​。例如,美国旅安公司的“红钻”商标与侵权标识均为红色多边形,箱包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混淆。
  2. ​要部比对​
    聚焦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在“涌镇液压案”中,法院认定“HP图形”为要部(具有显著性),而“Hydraulik Power”(德文“液压动力”)仅为描述性文字;被控侵权标识使用“涉宇液压”文字,要部不同故不构成近似。
  3. ​隔离观察​
    模拟消费者​​凭记忆选购​​的场景。例如,“SANTAK”与“SANTAKUPS”若隔离观察,普通消费者可能忽略“UPS”(不间断电源缩写),因读音和核心字母部分相似而混淆。

四、​​典型案例中的司法认定逻辑​

  1. ​文字商标:读音优先原则​
    • ​“许阿姨”案​​:被告使用“徐阿姨”销售糕团。法院认为:
      → 消费者注意力低 + 呼叫相同(均含“阿姨”) → 构成混淆侵权。
    • ​“五粮液”案​​:被告使用“大午粮液”并宣传“五粮品质”。法院认为:
      → “五粮液”知名度高 + “粮液”为要部 → 构成关联关系混淆(误认两者有合作)。
  2. ​图文组合商标:要部显著性优先​
    • ​“HiLeia”驳回复审案​​:申请人商标为“图形+HiLeia”,引证商标为“图形+物流汇”。国知局认定:
      → AR设备消费者注意力较高 + 英文“HiLeia”与中文“物流汇”要部差异显著 → 不构成近似。
  3. ​外文商标:公众认知水平优先​
    • 在“SANTAKUPS”案中,法院考虑中国消费者英文水平有限,更依赖​​字母组合的视觉印象​​,故认为与“SANTAK”近似。

五、​​实务应用建议​

  1. ​维权方的举证策略​
    • ​市场调研​​:在机场等目标人群密集地开展隔离问卷调查,并公证过程(如美国旅安公司案);
    • ​知名度证据​​:提供销售数据、奖项记录等,证明商标显著性(如“五粮液”案)。
  2. ​被诉方的抗辩逻辑​
    • ​注意力水平​​:主张商品属高决策类型,消费者会仔细辨别(如工业设备案);
    • ​要部差异​​:证明被诉标识核心部分与权利商标不同(如“涉宇液压”与“HP图形”)。

结语

“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动态的、场景化的法律拟制标准​​,其适用需综合商品性质、消费场景及商标结构,通过“整体—要部—隔离”三层次比对得出是否混淆的结论。实务中,权利人需精准定位“相关公众”范围并辅以场景化证据,而被诉方则应聚焦商品特性及要部差异,以降低混淆可能性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