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
“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商标侵权及近似判断的核心标准,其内涵与适用需结合法律规范、商品特性及司法实践动态把握。以下从法律定义、判断要素、适用场景及典型案例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义与核心要素
- 相关公众的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相关公众”包括两类主体:- 消费者:与涉案商品/服务直接相关的购买者或使用者;
- 经营者:与商品/服务营销密切关联的生产者、经销商等。
例如,医疗器械的“相关公众”主要为医院、药企及患者,而非普通大众;箱包安全锁的“相关公众”则涵盖普通消费者及箱包行业经营者。
- 一般注意力的内涵
指相关公众在日常消费场景中的普通注意程度,既非专家的高度专注,也非粗心者的疏忽,而是大多数人的常规认知水平。其动态性体现在:- 商品性质:高价商品(如汽车、房产)的注意力显著高于日用品(如纸巾、零食);
- 决策成本:高价值商品需多方比较,消费者更谨慎;低价商品则易凭直觉购买。
二、司法实践中的动态调整标准
法院在个案中通过三要素动态调整“一般注意力”的严格程度:
影响因素 | 低注意力场景(日用品) | 高注意力场景(高价/专业商品) |
---|---|---|
商品性质 | 价格低、购买频次高(如糕团、箱包) | 价格高、决策周期长(如汽车、工业设备) |
注意力程度 | 仅凭视觉或听觉直觉判断 | 仔细比对品牌、参数及厂商背景 |
典型案例 | “许阿姨”糕团案 | 丰田诉吉利汽车案 |
- 例1:在“许阿姨糕团店”案中,法院认为消费者购买低价糕团时注意力较低,“许阿姨”与“徐阿姨”因读音高度近似构成侵权。
- 例2:在丰田诉吉利案中,法院指出汽车消费者会深度研究品牌及性能,故即使商标局部相似,整体差异仍可避免混淆。
三、商标近似判断中的具体应用方法
“一般注意力”标准需结合三种比对方法综合适用:
- 整体比对
侧重商标的整体视觉印象。例如,美国旅安公司的“红钻”商标与侵权标识均为红色多边形,箱包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混淆。 - 要部比对
聚焦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在“涌镇液压案”中,法院认定“HP图形”为要部(具有显著性),而“Hydraulik Power”(德文“液压动力”)仅为描述性文字;被控侵权标识使用“涉宇液压”文字,要部不同故不构成近似。 - 隔离观察
模拟消费者凭记忆选购的场景。例如,“SANTAK”与“SANTAKUPS”若隔离观察,普通消费者可能忽略“UPS”(不间断电源缩写),因读音和核心字母部分相似而混淆。
四、典型案例中的司法认定逻辑
- 文字商标:读音优先原则
- “许阿姨”案:被告使用“徐阿姨”销售糕团。法院认为:
→ 消费者注意力低 + 呼叫相同(均含“阿姨”) → 构成混淆侵权。 - “五粮液”案:被告使用“大午粮液”并宣传“五粮品质”。法院认为:
→ “五粮液”知名度高 + “粮液”为要部 → 构成关联关系混淆(误认两者有合作)。
- “许阿姨”案:被告使用“徐阿姨”销售糕团。法院认为:
- 图文组合商标:要部显著性优先
- “HiLeia”驳回复审案:申请人商标为“图形+HiLeia”,引证商标为“图形+物流汇”。国知局认定:
→ AR设备消费者注意力较高 + 英文“HiLeia”与中文“物流汇”要部差异显著 → 不构成近似。
- “HiLeia”驳回复审案:申请人商标为“图形+HiLeia”,引证商标为“图形+物流汇”。国知局认定:
- 外文商标:公众认知水平优先
- 在“SANTAKUPS”案中,法院考虑中国消费者英文水平有限,更依赖字母组合的视觉印象,故认为与“SANTAK”近似。
五、实务应用建议
- 维权方的举证策略
- 市场调研:在机场等目标人群密集地开展隔离问卷调查,并公证过程(如美国旅安公司案);
- 知名度证据:提供销售数据、奖项记录等,证明商标显著性(如“五粮液”案)。
- 被诉方的抗辩逻辑
- 注意力水平:主张商品属高决策类型,消费者会仔细辨别(如工业设备案);
- 要部差异:证明被诉标识核心部分与权利商标不同(如“涉宇液压”与“HP图形”)。
结语
“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动态的、场景化的法律拟制标准,其适用需综合商品性质、消费场景及商标结构,通过“整体—要部—隔离”三层次比对得出是否混淆的结论。实务中,权利人需精准定位“相关公众”范围并辅以场景化证据,而被诉方则应聚焦商品特性及要部差异,以降低混淆可能性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