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判定

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判定是商标侵权和确权案件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商标权利的保护范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审查标准,以下结合​​商品类似判定和​​商品与服务类似判定​​的要点展开分析:

一、商品类似的判定标准与情形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类似商品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客观要素相同​​;
  2. ​相关公众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
具体情形分类如下:
  1. ​功能与用途相同或互补的商品​
    • ​相同功能​​:如钢笔与签字笔(均以书写为核心功能)。
    • ​互补功能​​:如牙膏与牙刷、皮带与领带,因搭配使用强化了关联性,易被误认为系列商品。
    • ​案例佐证​​:电热毯(电器类)与毛毯(纺织类)虽分类不同,但因均属“床上用品”场景,且消费群体重叠,构成类似商品。
  2. ​原料与成品、零部件与成品的对应关系​
    • 原料与成品(如小麦与面粉)、零部件与成品(如手机屏幕与手机)是否类似,取决于​​消费者认知中两者的依存程度​​。若零部件缺失会导致成品功能丧失(如电池与电动车),则构成类似。
  3. ​销售渠道与消费群体高度重合​
    • 销售场所(如超市)、消费对象(如母婴群体)、行业领域(如家电厂商同时生产冰箱和空调)相同,易判定类似。例如:
      • 藻油凝胶糖果与藻油原料,因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其提取工艺差异,且销售渠道一致,二审法院认定构成类似。
  4. ​消费习惯与替代性​
    • 可相互替代的商品(如矿泉水与果汁饮料)或习惯性关联商品(如咖啡与咖啡伴侣)。

二、商品与服务类似的判定要素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商品与服务类似需满足:​​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易使公众认为由同一主体提供​​(来源混淆)或存在关联关系(如许可、合作)。

核心考量因素包括:

  1. ​用途、用户与效用的关联性​
    • 如“汽车销售”(服务)与“汽车”(商品),因均面向车主群体且功能互补,构成类似。
  2. ​销售渠道与消费场景的一致性​
    • 例如:
      • 在线教育软件(商品)与教育辅导服务,均通过线上平台销售,用户群体相同;
      • 酒店预订服务与旅行箱商品,因常在同一场景(旅行场景)消费,易产生关联认知。
  3. ​混淆可能性的动态分析​
    • 需结合​​商标显著性、知名度​​综合判断:
      • 高知名度商标(如“Apple”)在电子产品(商品)与软件服务上使用相同标识,极易引发混淆;
      • 若服务提供者与商品生产者存在行业关联(如家电品牌开设维修服务),则商品与服务类似性更强。

三、突破《区分表》的特殊情形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为参考,个案中需基于​​市场实际​​和​​相关公众认知​​灵活判定:

  • ​案例1​​:服装(25类)与袜子(25类不同群组)被认定为类似商品,因二者常配套销售、生产部门重叠,且消费者视为同一来源产品。
  • ​案例2​​:DHA藻油凝胶糖果与藻油原料,因普通消费者无法区分原料与成品差异,二审突破《区分表》认定类似。

​注意​​:突破《区分表》需充分论证,避免影响商标注册秩序的统一性。

四、总结:判定框架与法律依据

​判定类型​​核心标准​​法律依据​
​商品类似​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相同,或公众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条
​商品与服务类似​用途/用户/销售渠道一致,且商标使用易导致混淆《商标纠纷解释》第十一条;《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混淆可能性​结合商标知名度、使用意图、商品关联性等动态因素《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条

​实务建议​​:在商标注册或维权时,除参考《区分表》外,应重点收集​​市场调研报告、销售数据、消费者问卷​​等证据,证明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以支撑类似性主张。对于新型业态(如数字经济、跨界商品),更需注重从​​社会属性​​(如消费场景)而非仅物理属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