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判定
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判定是商标侵权和确权案件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商标权利的保护范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审查标准,以下结合商品类似判定和商品与服务类似判定的要点展开分析:
一、商品类似的判定标准与情形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类似商品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客观要素相同;
- 相关公众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
具体情形分类如下:
- 功能与用途相同或互补的商品
- 相同功能:如钢笔与签字笔(均以书写为核心功能)。
- 互补功能:如牙膏与牙刷、皮带与领带,因搭配使用强化了关联性,易被误认为系列商品。
- 案例佐证:电热毯(电器类)与毛毯(纺织类)虽分类不同,但因均属“床上用品”场景,且消费群体重叠,构成类似商品。
- 原料与成品、零部件与成品的对应关系
- 原料与成品(如小麦与面粉)、零部件与成品(如手机屏幕与手机)是否类似,取决于消费者认知中两者的依存程度。若零部件缺失会导致成品功能丧失(如电池与电动车),则构成类似。
- 销售渠道与消费群体高度重合
- 销售场所(如超市)、消费对象(如母婴群体)、行业领域(如家电厂商同时生产冰箱和空调)相同,易判定类似。例如:
- 藻油凝胶糖果与藻油原料,因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其提取工艺差异,且销售渠道一致,二审法院认定构成类似。
- 销售场所(如超市)、消费对象(如母婴群体)、行业领域(如家电厂商同时生产冰箱和空调)相同,易判定类似。例如:
- 消费习惯与替代性
- 可相互替代的商品(如矿泉水与果汁饮料)或习惯性关联商品(如咖啡与咖啡伴侣)。
二、商品与服务类似的判定要素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商品与服务类似需满足: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易使公众认为由同一主体提供(来源混淆)或存在关联关系(如许可、合作)。
核心考量因素包括:
- 用途、用户与效用的关联性
- 如“汽车销售”(服务)与“汽车”(商品),因均面向车主群体且功能互补,构成类似。
- 销售渠道与消费场景的一致性
- 例如:
- 在线教育软件(商品)与教育辅导服务,均通过线上平台销售,用户群体相同;
- 酒店预订服务与旅行箱商品,因常在同一场景(旅行场景)消费,易产生关联认知。
- 例如:
- 混淆可能性的动态分析
- 需结合商标显著性、知名度综合判断:
- 高知名度商标(如“Apple”)在电子产品(商品)与软件服务上使用相同标识,极易引发混淆;
- 若服务提供者与商品生产者存在行业关联(如家电品牌开设维修服务),则商品与服务类似性更强。
- 需结合商标显著性、知名度综合判断:
三、突破《区分表》的特殊情形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为参考,个案中需基于市场实际和相关公众认知灵活判定:
- 案例1:服装(25类)与袜子(25类不同群组)被认定为类似商品,因二者常配套销售、生产部门重叠,且消费者视为同一来源产品。
- 案例2:DHA藻油凝胶糖果与藻油原料,因普通消费者无法区分原料与成品差异,二审突破《区分表》认定类似。
注意:突破《区分表》需充分论证,避免影响商标注册秩序的统一性。
四、总结:判定框架与法律依据
判定类型 | 核心标准 | 法律依据 |
---|---|---|
商品类似 | 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相同,或公众认为存在特定联系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条 |
商品与服务类似 | 用途/用户/销售渠道一致,且商标使用易导致混淆 | 《商标纠纷解释》第十一条;《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
混淆可能性 | 结合商标知名度、使用意图、商品关联性等动态因素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条 |
实务建议:在商标注册或维权时,除参考《区分表》外,应重点收集市场调研报告、销售数据、消费者问卷等证据,证明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以支撑类似性主张。对于新型业态(如数字经济、跨界商品),更需注重从社会属性(如消费场景)而非仅物理属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