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权异议策略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被告常用的程序抗辩策略,旨在通过挑战受诉法院的管辖资格,争取更有利的审理环境或拖延诉讼进程。以下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和典型案例,系统梳理管辖权异议的核心策略及法律依据:

​一、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框架​

  1. ​级别管辖​
    •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由中级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法庭一审管辖。
    • ​外观设计专利​​:可由中级人民法院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法院管辖。
    • ​诉讼标的额影响​​:高额标的(如≥50亿元)可能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可通过分案降低标的额以改变管辖层级。
  2. ​地域管辖​
    • 基本原则:​​侵权行为地​​(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共同被告情形:若同时起诉制造商与销售商,销售地法院可管辖全案(如最高法(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裁定)。

​二、管辖权异议的核心策略​

(1)​​挑战级别管辖:分案降低标的额​
  • ​适用场景​​:原告在一个案件中主张多项专利权,合并计算标的额以提升管辖法院层级。
  • ​策略要点​​:
    • 主张多项专利权分属不同权利人,或诉讼标的不可合并审理,要求分案处理。
    • ​案例指引​​:最高法(2016)最高法民辖终158号裁定中,被告成功将五件专利分案,使标的额降至基层法院管辖范围。
(2)​​挑战地域管辖:否定管辖连接点​
  • ​否定侵权行为地​​:
    • ​网购收货地争议​​:原告通过指定收货地制造管辖连接点,被告可主张收货地非“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
      • 支持观点:最高法明确网购收货地不宜作为管辖连接点((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
      • 反对观点:部分地方法院仍可能认可(如台州中院(2015)浙台正证字第2647号案)。
    • ​制造地与销售地分离​​:若仅起诉制造商,应由制造地法院管辖;若同时起诉销售商,可主张销售地与制造商无直接关联。
  • ​否定被告适格性​​:
    • ​程序审查标准​​:管辖权异议阶段仅需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案件存在“形式关联性”(如最高法(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32号)。
    • ​抗辩要点​​:
      • 原告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参与被诉侵权行为(如仅后台设置关键词未前端展示);
      • 被告与共同被告无意思联络或分工合作(如最高法(2023)知民辖终242号案中,法院以招聘广告不足以证明关联性)。
(3)​​利用共同诉讼规则​
  • ​必要共同诉讼认定​​:
    • 制造商与销售商可作为必要共同被告,但需证明侵权行为存在“自然延伸”关系(如销售商销售制造商产品)。
    • ​拆分策略​​:主张各被告行为独立,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要求移送至主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三、管辖权异议的程序要点​

  1. ​提出时限​​: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书面提出。
  2. ​审查标准​​:
    • 立案阶段仅形式审查,管辖权异议阶段需全面审查事实与法律依据。
    • 法院仅审查管辖连接点是否成立,不涉及实体侵权认定。
  3. ​证据要求​​:
    • 提供初步证据(如企业注册地证明、被诉产品来源文件)即可,无需达到实体审理证明标准。

​四、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及防范​

  1. ​惩戒措施​​:
    • 法院可对恶意拖延诉讼行为处以​​训诫、罚款​​(如(2020)浙0603司惩001号案)。
    • 最高法明确支持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2. ​策略边界​​:
    • 仅在存在​​合理依据​​时提出异议,避免“凡诉必异议”的机械操作。
    • 结合案件证据强度选择:若实体抗辩证据不足,可优先程序抗辩;若实体抗辩有力,避免因滥用程序导致法官形成不利心证。

​五、实务建议​

  • ​策略选择​​:
    • ​制造商​​:主张制造地为唯一管辖连接点,否定销售地管辖权。
    • ​销售商​​:若被诉产品来源清晰,可申请追加制造商为被告,将案件移送至制造地法院。
  • ​证据固定​​:
    • 及时公证网页信息、合同等证明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证据。
    • 通过工商查询确认被告实际经营地(避免注册地与实际地不一致)。
  • ​动态合规​​:
    • 关注地方高院对网购管辖的新规(如北京、上海等地逐步限缩收货地管辖)。

​地域管辖异议常见情形及裁判倾向​

​异议情形​​被告主张要点​​法院裁判倾向​
​网购收货地作为管辖依据​收货地可随意指定,非侵权行为实施地多数否定(最高法明确反对)
​制造地与销售地分离​仅起诉制造商的,应移送制造地法院支持(法律明确规定)
​共同被告无实质关联​销售商与制造商无共同侵权合意需初步关联证据

​总结​

管辖权异议是专利侵权诉讼中兼具战术与战略价值的程序工具。成功运用需精准把握三点:

  1. ​连接点拆解​​:针对级别/地域管辖的薄弱点(如分案降额、否定网购收货地);
  2. ​证据初步性​​:仅需形式关联证据,无需实体胜诉证明;
  3. ​风险规避​​:严格避免无实质理由的异议,防止被认定为恶意拖延诉讼。
    建议企业在收到诉状后立即启动管辖权评估,结合涉案专利类型、被告分布及侵权行为地证据,制定阶梯式抗辩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