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关键词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判断关键词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认定的核心前提,需结合使用场景、行为目的及客观效果综合认定。依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实践,判断标准可归纳如下:

​一、商标性使用的法律定义​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及《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商标性使用​​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1. ​商业场景性​​:将标识用于商品、包装、广告、网站等商业活动中;
  2. ​来源识别性​​: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使消费者能够区分不同提供者。

示例:在搜索引擎广告标题中直接展示“Gucci手袋”属于商标性使用;而仅在后台设置关键词(未前端展示)则不必然构成。

​二、关键词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具体情形​

1. ​​显性使用:直接展示他人商标​
  • ​广告标题或描述​​:在推广链接标题、描述中直接出现他人注册商标(如“正品Gucci代购”),即使实际销售自有品牌,也构成商标性使用。
  • ​落地页内容混淆​​:如点击关键词广告后,落地页使用与权利人商标近似的标识(如“泡泡马特”仿“泡泡玛特”),或暗示与权利人的关联(如“XX品牌同款”)。
2. ​​隐性使用:后台设置但引发混淆​
  • ​竞价排名关键词​​:虽未在广告文案中直接展示,但设置他人商标为关键词后,导致搜索结果中出现与权利人商标高度相关的推广内容(如搜索“molly”时首条结果为竞品广告),且商品/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构成商标性使用。
  • ​消费者混淆证据​​:需证明实际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如消费者误认为广告主与商标权人存在授权关系)。
3. ​​衍生使用:攀附商誉的变体形式​
  • ​添加描述性词汇​​:如“Gucci风手袋”“LV同款五金”,若未明确说明无关联性,仍可能被认定为试图利用原商标声誉。
  • ​跨类目使用​​:即便自身商品类别不同,但若权利人商标驰名(如“赛诺菲”医药品牌被用于空气净化器),仍可能因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而侵权。

​三、关键词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的情形​

1. ​​合理使用​
  • ​描述性使用​​:为说明自身商品特征而正当使用(如“适用于iPhone的充电器”),需满足:
    • 主观善意,无攀附意图;
    • 标注免责声明(如“与Apple Inc.无关”)。
  • ​指示性使用​​:指示自身服务内容(如汽修厂标注“专业维修宝马汽车”),需未突出显示他人商标且无混淆风险。
2. ​​非商业性使用​
  • ​新闻报道或评论​​:客观提及商标名称,无商业推广目的。
  • ​内部系统使用​​:企业后台数据管理中的关键词分类(如电商平台内部商品分类标签),不对外展示。

​四、司法实践中的多维判断标准​

法院在认定时通常综合以下因素:

  1. ​主观意图​​:是否故意选择高知名度商标引流;
  2. ​客观结果​​:是否实际导致消费者混淆(可通过市场调查、点击率数据证明);
  3. ​商品/服务关联性​​:两者类别是否相同或高度相关(如玩具与玩具售卖机构成类似服务);
  4. ​商标显著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如“赛诺菲”案中跨类保护)。

​五、合规建议​

  1. ​避免直接竞品商标​​:优先选择通用词(如“奢侈风手袋”而非“Gucci手袋”);
  2. ​显性使用需免责声明​​:若描述性使用,落地页显著标注“与XX商标权人无关联”;
  3. ​定期筛查关键词库​​:利用平台工具(如百度关键词规划师)过滤敏感词;
  4. ​留存使用证据​​:保存设置关键词时的商业逻辑说明(如证明选择“Gucci风”仅为描述设计风格)。

​风险等级参考​​:
低风险:后台设置+非竞争类目+无混淆证据;
高风险:前端展示+同类商品+攀附性描述。

​商标性使用判断要素速查表​

以下表格总结了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关键要素及其影响:

​判断要素​​构成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使用场景​广告标题、描述、落地页内容直接展示商标仅后台设置关键词,无前端展示
​主观意图​故意选择高知名度商标引流,意图攀附商誉善意使用,仅为描述商品特征
​客观结果​实际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关联关系无混淆证据,有明确免责声明
​商品关联性​相同或高度相关类别(如玩具与玩具售卖机)完全不同类别且无关联性
​商标显著性​使用驰名商标或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商标使用通用词汇或描述性术语

​总结​

商标性使用的本质在于​​是否利用商标的识别功能争夺商业机会​​。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侵权仍存争议,但近年司法实践趋向于以“混淆可能性”为核心,结合技术场景动态认定(如“泡泡玛特”案)。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机制,避免将他人商标作为流量工具,转而通过差异化竞争获取市场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