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方法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是商标侵权认定的核心环节,需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和比对方法。依据《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结合司法实践,具体方法如下:

一、​​比对基准:以注册商标形态为准​

  • ​法律依据​​:
    判断被控侵权标识是否侵权,应以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标识形态(包括文字、图形、组合等)为基准,而非权利人实际使用的变形版本。
    • 例如:注册商标为“妙巴黎”中文,实际使用“BOURJOIS PARIS”英文标识的,比对时仍以“妙巴黎”为准。若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形态不同(如中英文差异),可能不构成侵权。
  • ​例外情形​​:
    若权利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因知名度极高(如驰名商标),可能扩大保护范围,但普通商标仍需严格按注册形态比对。

二、​​整体比对:关注整体视觉效果​

  • ​核心原则​​:
    将商标视为整体观察,而非拆分要素。即使局部存在差异,若整体视觉效果易导致混淆,则构成近似。
    • ​案例说明​​:
      • 在“每夫” vs “海天”案中,“每”与“海”字形局部相似,整体结构相近,法院认定构成近似。
      • 相反,“国丰+鲤鱼图形”与“繁体国丰+线条图形”整体差异显著(鲤鱼图案 vs 纯文字布局),不构成近似。

三、​​要部比对:聚焦显著识别部分​

  • ​显著部分界定​​:
    商标中最具辨识度的部分(如组合商标中的图形或核心文字),若被模仿易引发混淆,即使其他部分不同,仍可能侵权。
    • ​示例​​:
      在“HP&Hydraulik Power”商标案中,“HP图形”为要部,下方的“Hydraulik Power”仅为商品描述(德文“液压动力”)。被控侵权标识虽含相同描述文字,但因要部“涉宇”文字不同,不构成近似。
  • ​显著性与知名度的作用​​:
    商标知名度越高(如“雀巢”),其要部保护越强。例如“喜鹊巢”因含“巢”字且呼叫相同,与“雀巢”构成近似。

四、​​隔离观察:模拟消费者认知场景​

  • ​方法论​​:
    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分开、分时比对,模拟消费者凭记忆选购商品的情景,而非并排对比。
    • ​意义​​:
      隔离状态下,细微差异易被忽略(如字体、间距),更易认定混淆。例如“BOURJOIS”与“BOURJOIS PARIS”在隔离观察下,因核心部分相同,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差异。

五、​​商标相同与近似的法定情形对比​

以下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及司法解释整理:

​商标类型​​相同商标的法定情形​​近似商标的法定情形​
​文字商标​文字构成、顺序完全相同;仅字体/大小写/间距/颜色有细微差别(如“ABC” vs “A B C”)。字形/读音/含义相似(如“每夫” vs “海天”);或仅增加通用名称(如“苹果手机” vs “苹果”)。
​图形商标​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别(如构图相同的狮子图形)。构图/着色/外形近似(如猫形轮廓 vs 狗形轮廓,但线条风格一致)。
​组合商标​文字+图形排列组合方式相同,整体视觉无差别(如“文字+麦穗”位置相同)。主要部分(如文字)相同,图形次要部分不同(如“HP图形+描述文字” vs “其他文字+相同描述”)。

六、​​综合应用: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液压设备商标纠纷案(涉宇公司 vs 涌镇公司)

  • ​整体比对​​:
    涌镇商标为“HP图形 + Hydraulik Power”,涉宇标识为“涉宇液压 + Hydraulik Power”,整体布局不同(前者图形主导,后者文字主导)。
  • ​要部比对​​:
    “HP图形”是涌镇商标的显著部分;“涉宇”是涉宇标识的显著部分,二者不近似。
  • ​隔离观察​​:
    消费者不会因“Hydraulik Power”(商品描述)混淆两者来源。
  • ​结论​​:不构成侵权,二审改判驳回原告诉求。

七、​​方法适用顺序与注意事项​

  1. ​步骤顺序​​:
    ​隔离观察​​为前提 → ​​整体比对​​定初步印象 → ​​要部比对​​析核心差异。
  2. ​辅助考量因素​​:
    • ​显著性与知名度​​:知名度高的商标,近似认定标准更宽松。
    • ​商品关联度​​:商品类别越相近,混淆可能性越高(如化妆品 vs 护肤品)。
  3. ​禁止反向比对​​:
    不能以被控侵权标识为基准反推注册商标是否近似。

结论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需严格遵循“注册形态基准、整体+要部+隔离三结合”方法,并动态考量显著性、知名度及商品关联度。实务中应避免机械比对,需模拟消费者认知场景,以混淆可能性为终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