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制造行为内涵
在中国专利法框架下,“制造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认定遵循严格的技术特征实现标准,其核心在于产品技术方案的完整再现,与生产数量、质量无关。以下结合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制造行为的认定规则及典型情形:
一、制造行为的法定定义
1. 技术方案的实质实现
- 法律依据:制造行为指完整实现权利要求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即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全面覆盖原则)或等同特征(等同原则)。
- 量化标准:
- 产品需覆盖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 次要特征差异(如非核心部件替换)不影响制造行为定性;
- 产品功能或性能优劣不改变侵权性质(如仿制品质量优于专利产品仍属侵权)。
2. 排除数量与质量的影响
- 实验性制造:少量生产仍可能构成侵权(如试产100件样品);
- 残次品:即使成品不合格,只要技术方案被实现即属制造行为。
二、制造行为的典型类型
(一)不同制造方法生产相同产品
情形 | 是否构成制造行为 | 法律依据与示例 |
---|---|---|
普通产品权利要求 | 是 |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只要产品技术特征相同即侵权(如专利为螺丝结构,车削/铸造均侵权) |
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 否 | 必须采用专利指定方法(如“冷轧成型的金属支架”,热轧成型不侵权) |
(二)组装行为
- 核心要件:行为人将全部部件组合为专利产品,无论部件来源(自产或外购)。
- 典型场景:
- 购买散件组装成完整设备(如将电机、外壳组装为专利风扇);
- 委托加工后自行组装(如A厂生产部件,B厂组装为成品)。
(三)委托加工与参与制造
- 委托加工:委托方指定技术方案,受托方生产 → 委托方视为制造者(如品牌方委托代工厂生产侵权手机)。
- 标识参与:在产品标注“监制”“技术指导”等 → 推定共同制造(如C公司未生产但挂名“技术监督”,承担连带责任)。
三、非制造行为的例外情形
- 维修与更换:
- 更换损坏部件(如替换专利机器中的标准齿轮)不视为制造;
- 例外:若维修实质重构专利产品(如更换核心结构件达80%),可能被认定为制造。
- 零部件供应:
- 单纯销售通用部件(如螺丝、标准电路板)不构成制造;
- 例外:若部件为专利核心特征且无其他用途(如定制化散热片专用于侵权产品),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侵权。
四、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处理
1. 组装行为的边界认定
- 侵权案例:D公司购买专利搅拌机的全部零件组装销售,法院认定构成制造行为(尽管未生产任一零件)。
- 不侵权案例:E公司将已报废专利设备拆解后,将其阀门用于其他设备维修 → 属于使用行为,非制造。
2. 方法限定权利要求的严格适用
- 案例指引:专利要求“激光切割成型的金属支架”,F公司采用水刀切割生产相同结构支架。法院认为:方法特征为必要限定条件,切割方式不同故不侵权。
总结:制造行为的认定逻辑
- 核心标准: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被完整实现(形式>方法);
- 典型行为:
- 任何方法生产相同技术特征产品;
- 组装成品或深度参与生产过程;
- 抗辩路径:
- 证明未覆盖全部技术特征;
- 援引方法限定条款(针对特殊权利要求)。
实务提示:企业在委托加工时需审查技术方案合法性;零部件供应商应避免提供“专用于侵权产品”的定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