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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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实践,以下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涵盖“权利用尽”原则和“先用权”抗辩规则:
一、权利用尽原则(《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1. 境内售出后的合法行为
- 适用范围: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内售出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可在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
- 示例:A公司获专利授权后在中国销售专利设备,B公司购买后转售或出租不侵权。
2. 境外售出后的平行进口
- 合法行为: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外售出产品后,购买者可进口至中国并在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 核心要件:产品必须由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合法首次售出(如境外子公司生产销售)。
3. 专用部件售出后的使用
- 组装权延伸:专利权人售出专利产品的专用部件后,购买者可将部件用于组装、使用或销售最终专利产品。
- 限制:部件需具备“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若仅能用于专利产品则适用权利用尽。
4. 专用设备售出后的方法实施
- 方法专利的特殊规则:专利权人售出专用实施设备(如定制反应釜),购买者使用该设备实施专利方法不侵权。
- 例外:设备需专用于特定方法且无其他商业用途。
二、先用权抗辩(《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1. 先用权成立要件
要件 | 法律要求 | 司法认定 |
---|---|---|
时间节点 | 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做好必要准备(如采购设备、完成样品) | 需提供合同、生产记录等证据 |
实施范围 | 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以申请日产能为上限) | 超出原产能扩产可能侵权 |
技术来源合法 | 未窃取专利权人技术(如自主研发或合法受让) | 抄袭技术不适用先用权 |
2. 衍生行为的合法性
- 销售权延伸:先用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可合法销售、许诺销售,后续购买者使用亦不侵权。
- 示例:C厂在专利申请日前已量产相同产品,D经销商销售C厂产品不视为侵权。
三、法律后果与限制
- 权利用尽的边界
- 不覆盖复制行为:购买者不得复制专利产品重新制造(如拆解仿制)。
- 维修与再造区分:更换损坏部件属合法维修,但重构核心结构可能视为侵权。
- 先用权的范围固化
- 禁止技术转让:先用权不可转让或授权他人,仅限申请日前已实施的主体。
- 产能限制:原有范围以申请日前的实际产能+合理扩张为限(如设备最大负荷)。
实务要点总结
情形 | 合法行为 | 风险提示 |
---|---|---|
平行进口 | 进口境外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 | 需证明产品来源合法性(如采购合同) |
专用部件组装 | 购买专用部件后组装专利产品 | 部件需“无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
先用权生产 | 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销售 | 超产能扩产需重新获取许可 |
典型案例:
- 宾丰五金厂案:销售从专利权人处采购的产品,法院认定权利用尽,不侵权。
- 化工设备案: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完成生产线建设,后续生产不侵权。
结论:权利用尽与先用权制度旨在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市场流通自由,但需严格满足法定要件。企业在利用例外规则时,应保留完整证据链(如销售合同、生产记录),避免突破行为边界导致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