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实践,以下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涵盖“权利用尽”原则和“先用权”抗辩规则:

​一、权利用尽原则(《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1. ​​境内售出后的合法行为​
  • ​适用范围​​: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内售出​​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可在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
  • ​示例​​:A公司获专利授权后在中国销售专利设备,B公司购买后转售或出租不侵权。
2. ​​境外售出后的平行进口​
  • ​合法行为​​: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外售出​​产品后,购买者可​​进口至中国​​并在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 ​核心要件​​:产品必须由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合法首次售出​​(如境外子公司生产销售)。
3. ​​专用部件售出后的使用​
  • ​组装权延伸​​:专利权人售出​​专利产品的专用部件​​后,购买者可将部件​​用于组装、使用或销售​​最终专利产品。
  • ​限制​​:部件需具备“​​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若仅能用于专利产品则适用权利用尽。
4. ​​专用设备售出后的方法实施​
  • ​方法专利的特殊规则​​:专利权人售出​​专用实施设备​​(如定制反应釜),购买者使用该设备​​实施专利方法​​不侵权。
  • ​例外​​:设备需​​专用于特定方法​​且无其他商业用途。
​二、先用权抗辩(《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1. ​​先用权成立要件​
​要件​​法律要求​​司法认定​
​时间节点​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做好必要准备(如采购设备、完成样品)需提供合同、生产记录等证据
​实施范围​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以申请日产能为上限)超出原产能扩产可能侵权
​技术来源合法​未窃取专利权人技术(如自主研发或合法受让)抄袭技术不适用先用权
2. ​​衍生行为的合法性​
  • ​销售权延伸​​:先用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可​​合法销售、许诺销售​​,后续购买者使用亦不侵权。
  • ​示例​​:C厂在专利申请日前已量产相同产品,D经销商销售C厂产品不视为侵权。
​三、法律后果与限制​
  1. ​权利用尽的边界​
    • ​不覆盖复制行为​​:购买者不得​​复制专利产品重新制造​​(如拆解仿制)。
    • ​维修与再造区分​​:更换损坏部件属合法维修,但​​重构核心结构​​可能视为侵权。
  2. ​先用权的范围固化​
    • ​禁止技术转让​​:先用权​​不可转让或授权他人​​,仅限申请日前已实施的主体。
    • ​产能限制​​:原有范围以申请日前的​​实际产能+合理扩张​​为限(如设备最大负荷)。
​实务要点总结​
​情形​​合法行为​​风险提示​
​平行进口​进口境外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需证明产品来源合法性(如采购合同)
​专用部件组装​购买专用部件后组装专利产品部件需“无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先用权生产​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销售超产能扩产需重新获取许可

​典型案例​​:

  • ​宾丰五金厂案​​:销售从专利权人处采购的产品,法院认定权利用尽,不侵权。
  • ​化工设备案​​: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完成生产线建设,后续生产不侵权。

​结论​​:权利用尽与先用权制度旨在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市场流通自由,但需严格满足法定要件。企业在利用例外规则时,应保留完整证据链(如销售合同、生产记录),避免突破行为边界导致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