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先用权的适用条件
一、必要准备的实质要件
- 技术准备
- 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工艺文件,需达到可立即投入生产的程度(如产品设计图、装配流程、配方比例等)。
- 示例:化工企业需提供反应方程式、温度控制参数等工艺文件。
- 物质准备
- 制造或购买核心设备/原材料:如已购置专用模具、定制生产线或关键原料(如药品合成中的特定催化剂),且该设备/材料专用于实施专利技术。
- 排除情形:仅租赁厂房、招聘人员等通用准备不构成必要准备。
二、“原有范围”的界定标准
- 生产规模限制
- 量化基准:以专利申请日前的实际产量或设备最大产能为上限(如日产能1000件),不得通过新增设备扩大生产。
- 合理扩张例外:利用原有设备提升效率导致的产能微增(如优化流程后产能提升≤10%),可能被认定未超范围。
- 技术范围固定
- 实施内容必须与申请日前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不得改进或调整(如修改产品结构、优化方法步骤)。
三、技术来源的合法性要求
- 独立研发或合法取得
- 独立完成:提供研发记录、实验数据等证明技术系自主创新。
- 合法受让:从专利权人或第三方合法受让(如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协议),且转让时间早于申请日。
- 排除非法来源
- 通过窃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如盗用前雇主技术资料)的,不享有先用权。
四、权利行使的限制
- 禁止单独转让
- 先用权不可许可或转让,除非与所属企业一并转移(如公司并购时技术随整体资产移交)。
- 案例:A厂将先用技术授权B厂使用 → 法院认定转让无效,B厂构成侵权。
- 禁止扩大实施主体
- 新增合作方或委托加工均视为超范围,即使产能未增加。
五、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争议类型 | 裁判规则 | 案例指引 |
---|---|---|
必要准备不足 | 仅有设计图纸但未采购设备 → 抗辩失败 | 机械零件案(缺专用机床) |
范围超出认定 | 申请日前产能100件/月,诉讼时扩至500件/月 → 构成侵权 | 包装盒生产案 |
技术来源非法 | 员工离职后使用原公司技术 → 不享有先用权 | 化工配方窃取案 |
总结:先用权抗辩的操作指引
- 证据固化:
- 保存申请日前的采购合同、生产记录、设计图纸(需加盖时间戳)。
- 范围控制:
- 严格按历史数据设定产能红线,避免技术迭代。
- 风险规避:
- 技术转让时同步转移企业实体,确保权利延续。
法律警示:先用权是“盾”而非“剑”——仅能对抗侵权指控,不可主张排他性权利。企业应在研发初期评估专利风险,优先通过申请专利获得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