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范围

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范围遵循“​​场景化审查​​”原则,需结合标志本身特性、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及消费者认知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依据、判定标准及例外情形展开分析:

​一、不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的标志:绝对缺乏显著性​

​核心要件​​:标志的​​表达属性强于标识属性​​,消费者无法将其与商品来源关联。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具体类型​​:

  1. ​日常用语/网络流行语​
    • 如“在家吃饭”用于食品类商品,消费者易视为广告语而非商标。
    • 网络流行语(如“YYDS”)因公共属性强,难以建立单一来源联系。
  2. ​通用符号或简单图形​
    • 单一颜色、基本几何图形(如圆形、线条)或常用标志符号(如“⚠️”)。
  3. ​节日名称/格言警句​
    • 如“中秋节”“天道酬勤”,公众通常理解为文化符号而非商标。

​判定要素​​:

​认知惯性​​:标志是否属于社会公共表达范畴;
​设计表现​​:是否经过艺术化处理(如独特字体或图形组合);
​使用场景​​:在商品包装中的位置、大小是否突出(如作为背景图案则难被识别)。

​二、仅描述商品特点的标志:相对缺乏显著性​

​核心要件​​:标志​​直接指向商品自身属性​​,无法区分来源。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通用名称)及第二项(直接描述性标志)。
​具体表现​​:

​描述类型​​示例​​法律后果​
​质量/原料​“纯棉”用于服装、“魔芋爽”用于魔芋粉(直接表示原料)在相关商品上无效
​功能/用途​“保温”用于水杯、“降噪”用于耳机在相关商品上无效
​重量/数量​“500G”用于食品包装、“24支装”用于文具在相关商品上无效
​产地/工艺​“绍兴”用于黄酒(产地)、“手作”用于工艺品在相关商品上无效

​例外情形​​:

  • ​暗示性描述​​:如“飘柔”用于洗发水(暗示柔顺效果但非直接描述);
  • ​非相关类别​​:如“苹果”用于手机(与水果无关)。

​三、显著特征认定的核心规则​

  1. ​整体认定原则​
    即使标志含描述性成分,若​​整体设计独特​​(如“ ”图形+描述文字),仍可能具备显著性。
  2. ​相关公众视角​
    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而非专业人士认知。
  3. ​使用获得显著性​
    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可通过​​长期大量使用​​建立“第二含义”(如“两面针”牙膏),但需满足:
    • ​排他性关联​​:如“魔芋爽”案中,该词与“卫龙”组合使用,未独立建立识别性;
    • ​证据充分性​​:需提供销售数据、广告覆盖范围、市场调查报告等。

​四、实务提示​

  • ​规避风险​​:避免在商品上使用直接描述其特性的词汇(如咖啡类商品勿用“浓香”)。
  • ​设计策略​​:通过图形化设计、非常规字体或组合要素(如“在家吃饭+房屋图形”)增强识别性。
  • ​证据留存​​:若标志描述性强,提前规划使用证据体系(如地域性使用需覆盖全国市场)。

​典型案例​​:在“在家吃饭”案中,法院指出:即使申请人投入大量宣传,但消费者仍视其为“倡导家庭饮食的广告语”,而非识别来源的商标,故绝对缺乏显著性。

​结论​​:显著特征的认定以​​消费者认知​​为终极标尺,标志不被识别为商标或仅描述商品特性时,均无法注册。唯有通过独创性设计或长期使用建立排他性联系,方可突破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