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司法认定与裁判标准
在著作权法实践中,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一直是司法裁判的难点。不同法院对侵权标准的把握存在差异,学术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也有分歧。本文将围绕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结合典型案例和司法政策,系统分析这一权利的法律内涵、侵权认定要素以及裁判规则。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内涵与价值定位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中一项重要的精神权利,旨在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维护作品表达形式、主题思想和内容的完整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 权利的法律渊源与演进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理念源自《伯尔尼公约》,但我国《著作权法》的表述与公约并不完全一致。《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作者有权反对”任何有损作者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改动行为”,明确将”有损作者声誉”作为侵权构成要件。而我国法律未直接规定这一限制,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标准不统一。 在立法演进过程中,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的关系也经历了调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曾将二者”合二为一”,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允许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体现了立法者对这两项权利内在关联的认识。
2. 权利的双重价值取向
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双重价值取向:一方面维护作者与作品之间的精神联系,保障作者通过作品表达的思想、情感不被扭曲;另一方面保护公众获得真实完整作品的权利,维护文化传播的准确性。 这种双重价值决定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认定必须平衡多方利益:既要充分保障作者的精神权益,又要为后续创作和作品传播预留必要空间,避免对文化产业造成不当限制。
二、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法院逐步形成了多因素综合判断的方法论,通过考察一系列相关因素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1. 核心认定因素
根据司法实践,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主要考量以下三个核心因素: 使用行为是否获得授权是首要考量因素。经授权的使用行为与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在侵权认定上应区别对待。对于经合法授权的使用行为,法院在认定侵权时通常持更为审慎的态度。 对作品的改动程度是判断侵权的关键因素。改动是否构成”歪曲、篡改”,关键在于是否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和感情。在叶某鼎与时代文艺公司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删除前言和译后记并未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因而不构成侵权。 是否对作品或作者声誉造成损害是争议最大的因素。司法实践中存在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的分歧:主观标准认为只要未经许可对作品进行改动即构成侵权;客观标准则要求改动必须造成作者声誉损害。 表: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认定的两种标准对比
认定标准 | 核心要件 | 法理基础 | 典型案例 |
---|---|---|---|
主观标准 | 未经许可改动作品 | 尊重作者意志优先 | 陈世清与快乐共享公司案 |
客观标准 | 改动导致作者声誉受损 | 平衡作品传播与作者权益 | 王莘与谷翔公司案 |
综合标准 |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 利益平衡与个案公正 | 《九层妖塔》案二审判决 |
2. 授权使用情况对侵权认定的影响
使用行为是否获得授权,直接影响法院对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认定的严格程度。 对于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法院倾向于采用较为严格的认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对作品的改动程度不大,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因为使用者完全缺乏正当权源。 对于经过授权的使用行为,法院普遍持更为宽容的态度。在《九层妖塔》案中,一审法院强调:”对于经合法方式取得作品部分或者全部著作权财产权的,尽管作者享有该作品的人身权,但基于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作品创作与传播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应当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形式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种区别对待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著作权法中的适用。作者在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后,应当合理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滥用权利阻碍被许可人正当使用作品。
三、合理改动的判断标准与考量因素
作者将其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之后,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限度内的改动。判断是否属于合理改动,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1. 合理改动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这一规定为影视改编中的合理改动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除了影视作品外,其他类型的作品使用也存在合理改动的空间。法院普遍认为,基于作品性质、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的考量,被许可人可以进行必要且适度的改动,以确保作品符合使用场景的需要。
2. 合理改动的判断因素
判断改动是否在合理限度内,法院通常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作品的类型、特点及创作规律是基础性因素。不同类型作品对完整性的要求不同,例如,文学作品与音乐作品对改动的容忍度存在明显差异。在《千古功臣张学良》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品的引用属于合理使用,部分原因在于两部作品类型不同。 使用方式与行业惯例是关键考量因素。在出版行业,编辑对稿件进行文字性修改和技术性处理属于行业惯例,一般不认为构成侵权。在叶某鼎案中,法院指出出版社对前言和译后记的删除符合出版行业的习惯,具有合理性。 当事人约定是重要参考因素。如果合同中对改动的范围和程度有明确约定,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合同目的和性质进行解释。 是否对作品或作者声誉造成损害是实质性因素。即使改动幅度较大,但若未对作者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法院也可能认定属于合理改动。在《九层妖塔》案一审中,法院认为电影改编未损害小说作者的声誉,因此不构成侵权。
四、典型司法案例的裁判思路分析
通过分析典型案件,可以更清晰地把握法院在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中的裁判思路。
1. 叶某鼎与时代文艺公司案:改动的实质性判断
该案一、二审法院得出截然相反结论,生动体现了保护作品完整权认定的复杂性。 一审法院认为,出版社删除前言和译后记的行为”使叶某鼎想要通过涉案作品表达的思想、情感不能完整、准确地呈现在公众面前,客观上达到了歪曲、篡改的效果”。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前言和译后记与作品主体内容无关,删除这些内容”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原作者在原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因此不构成侵权。 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部分内容删除是否构成对作品整体的歪曲篡改。二审法院采用的实质性影响标准对后续案件产生了深远影响。
2. 《九层妖塔》案:侵权标准的演进
《九层妖塔》案是保护作品完整权领域的标志性案件,其一审、二审判决反映了司法观点的演进。 一审法院强调”应当重点考虑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并将”未损害作者声誉”作为不构成侵权的主要理由。而二审法院则明确表示:”作者的名誉、声誉受损并不是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并将判断重点放在改编是否”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进行本质性改变”上。 这一转变反映了司法实践从客观标准向综合标准的演进,更加注重对作品本身完整性的保护,而非仅仅关注作者声誉是否受损。
3. 影视作品改编中的合理改动界限
影视作品改编必然涉及对原作品的改动,如何界定合理改动的界限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在《西北风云》导演纠纷中,虽然案件未进入正式司法程序,但引发了关于影视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广泛讨论。有学者建议,我国应当参考法国和英国的做法,将电影作品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适当分离,赋予导演等创作者一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对影视改编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认可改编者享有一定的创作自由空间。这与影视作品集体创作的特点和高投入的特性密切相关。
五、风险防控与合同安排
为避免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权利各方可以通过完善的合同安排和风险防控措施降低法律风险。
1. 合同明确约定
当事人在著作权转让或许可合同中,应尽可能详细地约定改动的权限范围和界限。具体可以包括:允许改动的范围、需要作者同意的重大改动事项、争议解决机制等。 合同约定应当结合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体现可操作性。例如,对于小说改编影视剧,可以约定主要人物设定、核心情节、结局等关键要素不得改动,而细节描写、次要情节等允许适当调整。
2. 沟通协商机制
建立有效的沟通协商机制是预防纠纷的重要措施。被许可人在对作品进行重大改动前,应充分与作者沟通,说明改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争取作者的理解和认可。 在叶某鼎案中,出版社曾多次与作者沟通修改事宜,虽然最终未达成一致,但这一行为在司法评价中产生了积极影响。法院认为出版社已尽到诚信沟通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侵权认定。
3. 行业惯例尊重
尊重行业惯例是避免纠纷的有效途径。不同作品类型和使用场景存在不同的行业惯例,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和尊重这些惯例,在合理范围内行使权利。 例如,在出版行业,出版社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格式调整等属于常见做法,作者对此应有合理预期;在影视行业,改编必然涉及对原作品的情节调整和人物整合,作者也应给予必要理解。
六、完善保护作品完整权制度的思考
保护作品完整权制度的完善,需要从立法明确、司法统一和行业自律多层面推进。
1. 立法层面的完善
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和例外情形。未来修法时可考虑明确侵权构成要件,规定合理改动的具体情形,增强法律的可预期性和操作性。 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不同类型作品设定不同的保护标准。例如,对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可规定差异化的保护要求,体现区别对待的立法思路。
2. 司法标准的统一
司法实践中应逐步统一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标准,减少因标准不一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最高法院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制定司法解释等方式,促进裁判标准的统一。 在统一标准时,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既充分保障作者的精神权利,又避免对作品合法使用和后续创作造成不当阻碍。
3. 行业规范的构建
各文化产业领域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本领域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行业规范。通过行业共识确立合理改动的边界,为当事人提供行为指引。 行业组织可推动建立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如设立专业调解机构、制定标准合同范本等,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
结语:在保护与利用之间寻求平衡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司法认定,本质上是作者权益与作品利用之间的平衡艺术。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新传播技术的涌现,这一平衡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保护作品完整权制度应当在尊重创作价值与促进文化传播之间寻求更加精细的平衡点。通过立法完善、司法智慧和行业创新,构建既能够有效保障作者精神权益,又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和作品传播的法律环境。 对于作者而言,既要珍视和保护自己的精神权利,也要对必要的、合理的改动持开放态度;对于使用者而言,既要充分尊重作者的精神权益,也要勇敢而负责地进行再创作。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传播”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