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教学与科研使用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被告常以《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作为抗辩理由。然而,当使用行为具有​​营利性质​​且面向​​社会公众​​时,这种抗辩能否成立?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剖析课堂教学与科研使用中合理使用的认定边界,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合规指引。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框架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其中第一款第六项明确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促进​​知识传播和文化发展​​,在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允许特定群体基于教育科研目的有限度使用作品。合理使用抗辩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使用目的正当​​、​​使用方式合理​​、​​使用范围适当​​。 ​​“三步检验法”​​ 是国际通行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我国也采纳了这一标准。首先,使用必须限于​​特殊情况​​;其次,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最后,不得​​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表:合理使用构成要件与判断标准

​构成要件​​具体内容​​判断标准​
​使用目的​必须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是否具有非商业性、教育性
​使用方式​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少量复制使用程度是否适当,是否影响作品正常使用
​使用范围​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不得出版发行传播范围是否受限,是否面向特定群体
​影响程度​不得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或损害权利人利益是否对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替代

二、营利性培训不适用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明确将​​营利性培训机构​​排除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在七田阳光公司诉阳光教育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阳光教育中心系个体工商户,​​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经营,其使用被诉侵权作品的目的是为招收学生获取利益,虽然形式上也用于课堂教学,但在使用目的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学校课堂教学使用作品’有本质区别,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这一判决确立了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的重要标准:​​使用目的的商业性​​。即使形式上用于课堂教学,只要实质上以营利为目的,就不能适用合理使用抗辩。

使用目的的判断要素

法院在判断使用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时,主要考虑以下要素:

  • ​机构性质​​:公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常被视为符合课堂教学目的,而营利性培训机构则不被认可
  • ​收费情况​​:是否向学生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
  • ​使用与经营关系​​:使用行为是否与经营活动直接关联,成为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靖江市人民法院2025年审理的一起校徽著作权纠纷中,法院强调:“教育机构不是侵权的‘免罪金牌’”,被告学校将涉案作品作为校徽、学校标志用于学校装饰装潢、学生活动用品、招生宣传等场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三、面向社会公众的培训不适用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制度中的“课堂教学”有​​特定范围限制​​。传统意义上的课堂教学指“教师与学生在教室、实验室等处所进行现场教学”,并且应当限定在​​特定学生群体​​范围内。

公众范围的界定

当培训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时,不再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要求:

  • ​线上培训​​:通过信息网络向不特定用户提供培训内容,属于面向社会公众的行为
  • ​大规模招生​​:招收学员数量超过特定范围,涉及面过广
  • ​公开宣传​​:通过公开渠道招生宣传,表明其服务对象为不特定公众

在毕淑敏与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指出:“学校将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载在网络上向不确定的网络用户提供该作品的浏览或下载服务的,不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四、使用方式的合理限度

即使目的和范围符合要求,使用方式也必须控制在​​合理限度内​​。《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使用方式包括“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并强调“少量复制”的关键限制。

少量复制的判断标准

“少量”包括两方面含义:​​所用部分占整个作品的比例​​和​​复制的份数​​。在判断是否构成“少量”时,法院会综合考虑:

  • ​使用目的的必要性​​:复制是否仅为满足具体教学或科研的必要需求
  • ​市场替代效应​​:复制行为是否会对原作品的市场销售造成实质性影响
  • ​行业惯例​​:在特定教育领域内公认的合理使用幅度

国家版权局在《关于对〈××医疗手册〉案的答复》中指出,某卫生学校未经权利人授权印制300余册《医疗手册》,“虽然名义上没有出版发行,但是实质上与出版发行无异,已经影响了原作品的正常利用”,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

五、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七田阳光公司诉阳光教育中心案

此案是区分营利性培训与合理使用的​​标志性案例​​。阳光教育中心作为个体工商户,购买侵权教材后用于付费培训课程。法院明确认定,其使用行为“虽然形式上也用于课堂教学,但在使用目的上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学校课堂教学使用作品’有本质区别”,因此不属于合理使用。

案例二:校徽著作权纠纷案

2025年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例中,一艺术类学校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作为校徽。学校辩称图案源自公开出版物,且教育机构使用应属合理使用。法院指出,合理使用仅限于“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被告将作品作为校徽用于学校装饰装潢、招生宣传等,明显超出合理使用范围。

案例三:人人影视字幕组案

虽然此案不直接涉及课堂教学,但对理解“营利目的”对合理使用认定的影响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法院指出,人人影视字幕组初期从事海外公开课程翻译工作,可视为合理使用;但后期以营利为目的,​​大规模复制传播他人作品​​,明显超出合理使用边界,构成侵权。

六、合规建议与风险防范

针对教育培训机构,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1. 准确界定使用目的与范围
  • ​区分机构性质​​: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在符合条件时可主张合理使用;营利性培训机构则应事先获取授权
  • ​限制使用范围​​:确保使用行为限于特定师生群体,避免面向不特定公众
  • ​明确使用目的​​:使用应直接服务于教学科研需求,而非经营推广
2. 规范使用方式与尺度
  • ​控制复制数量​​:严格限制复制份数,确保符合“少量”要求
  • ​选择适当方式​​:优先选择翻译、改编等转化性使用,而非单纯复制
  • ​注明来源信息​​:即使属于合理使用,也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3. 建立内部著作权管理制度
  • ​开展员工培训​​:提高教学人员著作权意识,避免无意侵权
  • ​设置审核机制​​:对使用的教材、资料进行著作权合规审查
  • ​保留授权证据​​:如已获授权,妥善保管授权文件备查

结语: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教育发展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旨在​​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促进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然而,这一制度并非​​免费通行证​​,特别是对于营利性培训机构而言,以教学为名行营利之实的行为难以得到法律认可。 随着在线教育、MOOC等新型教育模式的发展,合理使用的边界面临新挑战。教育机构应增强著作权意识,在合法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教育环境​​。 对于著作权人而言,也应认识到合理使用制度的教育价值,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适度允许教育性使用​​,共同促进知识传播和文化繁荣。只有在权利人利益与公众需求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