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历史题材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司法判断
历史题材作品创作在文学、影视领域占据重要地位,但随之而来的著作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如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避免将历史事实私有化,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我国法院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逐步确立了判断相同历史题材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裁判规则,在保障创作自由与保护独创表达之间寻求精细平衡。
1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历史题材作品中的适用
著作权法的核心原则是保护表达而非思想,这一原则在历史题材作品判断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历史事实和题材主线属于公共领域,任何创作者都有权利用相同的历史背景进行创作。 在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这一判决确立了历史题材作品著作权纠纷的基础性原则。 《大帅府》诉《少帅》案中,法院进一步阐释了这一原则:“张作霖、张学良等属于历史人物,历史上存在张作霖、张学良父子及其关联人物命运的真人真事,而《大帅府》一书对张学良父子、相关人物的事迹也是在搜集整理相关历史记载、在先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整理、艺术创作而成的,因而《大帅府》一书的独创性仅仅表现在对其中涉及的相关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表述、艺术创作的具体表达方式上,而非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本身”。
2 历史题材作品中不受保护的要素
明确历史题材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素,是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前提工作。这些要素构成了创作的公共资源库,任何创作者均可自由使用。
2.1 题材主线与史实脉络
题材主线和史实脉络是历史题材作品的骨架,属于思想范畴。在“张晓燕案”中,法院认为“张剧”、“雷剧”以及《骑马挎枪走天涯》《天苍茫》四部作品均系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精简整编中骑兵部队撤(缩)编为主线展开的军旅历史题材作品,是社会的共同财富,不能为个别人所垄断。
2.2 必要场景与有限表达
必要场景原则指在表达某一历史主题时不可避免地会采用的场景或元素。如法院在“张晓燕案”中指出的,表现军旅题材作品通常包含“三角恋爱关系、官兵上下关系、军民关系等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这样的表现方式属于军旅题材作品不可避免地采取的必要场景”。 有限表达则指某种思想只有唯一或极有限的表达方式。当历史事实的表述方式极为有限时,这种表达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以防止对历史事实的垄断。
2.3 公有领域内容
公有领域内容包括历史事实、官方文件等,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在《过云楼梦》案中,法院指出“过云楼的史料我已经捐出来了,是公开的,不存在抄袭的情况,这些内容史料中都有出处”。历史资料本身属于公共文化财富,不因某位作者的先后使用而成为其私有财产。 表:历史题材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素
| 要素类型 | 具体内容 | 司法案例 | 法律依据 |
|---|---|---|---|
| 题材主线 | 历史事件的基本脉络和发展线索 | “张晓燕诉雷献和案” |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
| 必要场景 | 表达特定主题不可或缺的元素 | 《大帅府》诉《少帅》案 | 必要场景原则 |
| 公有领域内容 | 历史事实、官方文件、公共信息 | 《过云楼梦》案 | 公有领域原则 |
| 有限表达 | 表达方式极为有限的历史描述 | “陈某诉傅某案” | 合并原则 |
3 历史题材作品中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
尽管历史事实本身不受保护,但作者对历史材料的独特选择、编排与表达则可能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3.1 对史料的独特选择与编排
作者对史料的选择性采用、创造性编排可以构成独创性表达。在“陈某诉傅某案”中,法院认为“对史料的选取、归纳、梳理是上述表达中极为重要的部分”。即使面对相同的历史材料,不同作者基于不同的创作视角和写作目的,会对材料进行不同的甄选和整合,这一过程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劳动。 在“万贵妃案”中,法院进一步明确:“以历史人物及相关史实为素材的创作并不意味着由此形成的表达均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意味着就该历史人物及相关史实进行创作而形成的独创性表达也是公有资源,此种独创性表达应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3.2 个人观点与分析
作者对历史事件的独特解读和个人分析是受保护的核心内容。在“陈某诉傅某案”中,法院指出“针对史料的观点和论述是文章的皮肉,同一段史料,不同的作者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同样的结论,不同的作者可能从不同的论点展开论述”。这种对历史材料的个性化阐释和分析是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关键因素。
3.3 具体细节的表达方式
即使是描述相同的历史事件,不同的作者在细节描写、语言表达和叙事风格上也会存在差异。在《大帅府》诉《少帅》案中,法院认为“《大帅府》一书的独创性仅仅表现在对其中涉及的相关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表述、艺术创作的具体表达方式上”。这些具体表达方式是区分不同作品的关键标志。
4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与方法
判断两部历史题材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需要采用系统化方法,排除不受保护元素,聚焦于独创性表达的比对。
4.1 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
法院通常采用抽象—过滤—比较的三步法来判断实质性相似:
- 抽象:将作品中不受保护的思想、主题、历史事实等抽象出来
- 过滤:过滤出公有领域内容、必要场景和有限表达
- 比较:对剩余的具体表达进行比较,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陈某诉傅某案”中,法院应用了这一方法,先过滤出“万贵妃及其人物关系、人物之间的矛盾表现、历史事件及其发生顺序等对公有领域素材的引用”,然后比较两作品在“文章整体、核心表达、具体细节表达、错误之处”等方面的相似性。
4.2 整体概念与感觉测试
除了具体表达的对比,法院还会考虑两部作品的整体概念与感觉是否相似。在“张晓燕案”中,法院指出“整体而言,‘雷剧’与‘张剧’具体情节展开不同、描写的侧重点不同、主人公性格不同、结尾不同,二者相同、相似的故事情节在‘雷剧’中所占比例极低,且在整个故事情节中处于次要位置,不构成‘雷剧’中的主要部分,不会导致读者和观众对两部作品产生相同、相似的欣赏体验”。
4.3 数量与质量的综合考量
法院在判断实质性相似时,会综合考虑相似部分的数量和质量。在《大帅府》诉《少帅》案中,法院认为“《大帅府》与《少帅》中完全相同、相似的情节数量很少,无论是相对《大帅府》多达几十万字的小说,还是《少帅》长达48集的电视剧而言,以上相同、相似的情节在绝对数量、所占比例以及重要程度等方面,均未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并未构成作品的核心和主体内容”。
5 特殊情况的司法考量
在历史题材作品侵权判定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法院进行特别考量。
5.1 错误相似的的特殊证明力
当两部作品出现相同错误时,这种相似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在“陈某诉傅某案”中,法院指出“当权利作品和被诉作品在错误之处均存在相同时,也可以佐证二者的表达存在实质性相同;除非被告提出其所引用的史料即存在错误等相反证据”。这种不寻常的巧合很难用独立创作或参考相同史料来解释,因此成为判断接触和复制的重要间接证据。
5.2 独立创作的抗辩
被告可以独立创作作为抗辩理由。在《过云楼梦》案中,被告高某成功证明了其作品是基于史料和采访独立创作而成,而非抄袭原告作品。法院指出“原告根据字的相同而判定抄袭的比对方式,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判定抄袭应当是两者的表达方式完全相同,或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而非使用的字的一致”。
5.3 合理使用的界限
历史题材作品创作中,合理借鉴与侵权使用的界限需要谨慎把握。在《大帅府》诉《少帅》案中,法院认为“《少帅》对《大帅府》中记载的某些历史人物和事件的使用,并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改编。这种使用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属于在创作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适度参考、借鉴,并未达到侵犯著作权的程度”。
6 历史题材作品侵权判定的发展趋势
随着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历史题材作品侵权判定规则呈现精细化、专业化趋势。
6.1 从简单比向结构分析深化
法院从简单的字面比对向结构分析深化,越来越重视作品的整体架构、内在逻辑和独特视角。在“陈某诉傅某案”中,法院不仅比较了具体表达,还分析了两篇文章的脉络结构,认为“被诉侵权文在脉络和内容安排上完全覆盖了‘万文’”。
6.2 对史料选择与编排的重视
法院日益重视作者对史料的选择与编排中所体现的独创性。在“陈某诉傅某案”中,法院指出“对史料的选取、归纳、梳理是上述表达中极为重要的部分”。即使面对相同的史料,不同作者的选择角度和编排方式也体现了其独特的创作视角和方法。
6.3 平衡保护与创新鼓励
法院在裁判中更加注重平衡保护与创新鼓励。在《过云楼梦》案中,法院指出:“优秀传统文化系全社会共有,无法为个人所独占。诚然个人在整理、收集史料过程中确实付出心血和劳动,但后人亦可受其启发、循其既有成果而进一步深入研究、扩大,亦可基于相同的历史资料来源再行创作,以此更大丰富顾氏过云楼的历史文化著述,于文化溯源、保护和繁荣而言均有裨益”。这种观点体现了著作权法鼓励文化创新和传播的立法目的。
结语
历史题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在于在保障创作者权益与促进文化繁荣之间找到平衡点。既不能允许简单抄袭他人创作成果的行为,也不能将历史事实和公共资源变为私有财产。 未来,随着技术发展和创作形式多样化,历史题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面临新挑战。清晰的裁判规则和精细的区分标准将成为促进文化创新的重要保障。唯有通过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和完善,才能构建既保护创作又促进传播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