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表达对比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规则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表达对比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环节。我国司法实践已形成一套完整的作品表达对比规则,要求原告提交详细的对比说明,被告承担相反证据的举证责任,并引入专家辅助人和专业鉴定机制确保对比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这套规则平衡了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为著作权侵权认定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和程序保障。
1 作品表达对比的法律基础与价值功能
作品表达对比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其法律基础源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
1.1 法律渊源与规范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这一“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是作品对比的理论基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明确规定:“原告应当提交在先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之间的对比说明或者列表,具体列明二者相关内容的对应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细化了表达对比的规则,强调“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是认定著作权侵权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下,作品表达对比成为证明“实质性相似”的关键环节,也是整个侵权诉讼的核心证据。
1.2 制度价值与程序功能
作品表达对比规则具有三重制度价值:平衡举证责任、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平衡举证责任是表达对比规则的首要功能。在“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法院指出原告需首先提供对比说明证明相似性,随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这种责任分配避免了原告举证负担过重,也防止了被告无根据的否认。 提高诉讼效率是另一重要价值。通过要求原告提交系统化的对比说明,法院可以迅速聚焦争议焦点,避免在无关紧要的细节上浪费时间。在涉及复杂技术事实的案件中,专家辅助人的介入进一步提高了事实认定的效率。 表:作品表达对比规则的价值平衡
| 价值取向 | 具体体现 | 制度功能 | 案例指引 |
|---|---|---|---|
| 平衡性 | 原被告间举证责任合理分配 | 保障诉讼程序公平 | 苏州蜗牛公司案 |
| 效率性 | 要求具体化对比说明 | 聚焦争议焦点,提高审判效率 | 深圳坪山区检察院案例 |
| 专业性 | 引入专家辅助人和专业鉴定 | 确保事实认定科学准确 | 江苏海安县检察院案例 |
2 原告的举证责任与对比说明的要求
作为诉讼的发起方,原告在作品表达对比中承担初步举证责任,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
2.1 对比说明的具体化要求
原告提交的对比说明必须具体、详细,能够清晰展示两作品在表达上的相似性。在“苏州蜗牛数字公司诉天象互动公司案”中,原告提供了详细的对比说明,指出《花千骨》游戏与《太极熊猫》游戏在29个玩法系统的界面布局和玩法规则上基本一致或构成实质性相似。 对比说明应当采用列表形式或对比图表,逐一列明相似内容及其在作品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文字作品,应具体到章节、段落甚至语句;对于视听作品,则应具体到时间点、场景和画面构成。 在“薛华克诉燕娅娅案”中,法院对摄影作品与油画进行了细致比对,包括“整体构图、场景布局、人物细微的姿势、神态、服饰特征以及物品摆放、光线明暗的处理等方面”。这种细致入微的对比为侵权认定提供了坚实基础。
2.2 表达对比的层次与方法
作品表达对比应当从具体到抽象、从局部到整体进行多层次分析。北京高院审理指南指出了七个方面的考量因素:“(1)台词、旁白等是否相似;(2)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是否相似;(3)具体情节的逻辑编排是否相似;(4)是否存在相同的语法表达、逻辑关系、历史史实等错误;(5)特殊的细节设计是否相同;(6)两作品相似的表达是否属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核心内容;(7)其他因素”。 在网络游戏“换皮”抄袭案中,法院采用了综合比对法,不仅比较单个元素,还比较元素之间的选择、安排、组合关系。这种整体比对方法能够有效识别“洗稿”式抄袭和结构性抄袭。
3 被告的反驳权利与举证责任
当原告完成初步举证后,被告有权对对比说明提出异议,并通过提供相反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
3.1 异议提出的具体化要求
被告对原告对比说明的异议不能停留在概括否认层面,而应当逐一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反证据。在“丝路华夏梦”抄袭案中,被告马某辩称相似部分属于“有限表达、公知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这种具体化的反驳得到了法院的认真考虑。 被告可以多种方式提出异议:证明相似部分源于公有领域;展示表达差异;提供独立创作证据等。在“福建皮皮跳动公司诉爱奇艺公司案”中,被告试图证明其动画形象是独立创作,但法院经比对仍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3.2 相反证据的提供与认定
相反证据包括创作手稿、过程记录、第三方资料等能够证明独立创作的证据。在“燕娅娅案”中,被告提交了一幅日期标注为“1992”的草图,但法院认为该草图与涉案油画存在明显差异,标注的时间与作品集标注的年份亦不相符,故未采信。 相反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是法院考量的关键因素。证据与争议表达之间的直接关联性尤为重要,间接证据往往难以达到反驳效果。
4 专家辅助人与专业鉴定的参与机制
对于专业性强的作品对比,法院允许引入专家辅助人和专业鉴定机构,确保对比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4.1 专家辅助人的角色与功能
专家辅助人凭借其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帮助法院理解专业问题。在深圳坪山区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中,检察院从专家库中选取计算机软件及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家辅助人进行技术调查,明确了涉案侵权软件在整体软件中的价值占比。 专家辅助人的参与形式多样:提供咨询意见、参与庭审质证、撰写技术调查意见等。江苏海安县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邀请专家辅助人参与案件研讨17次,出庭质证8次,显著提升了办案质量。
4.2 专业鉴定的启动与效力
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作品表达进行对比。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但仍需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某网公司诉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法院对公证取证的下载内容进行了直接审查和比对,这种法院直接比对与专业鉴定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侵权认定的准确性。
5 不同类型作品的表达对比方法
不同类型作品因其表达形式和创作规律的差异,需要采用不同的对比方法。
5.1 文字作品的表达对比
文字作品的表达对比需从字面表达与非字面表达两个层面进行。字面表达对比关注具体的文字组合、语句结构;非字面表达对比则关注情节设置、人物关系、结构安排等。 在“丝路华夏梦”案中,法院指出:“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个性、品质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母女关系等,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5.2 视听作品与网络游戏的表达对比
视听作品和网络游戏等复合型作品的表达对比更为复杂,需从整体结构和具体元素两个维度进行。在“苏州蜗牛公司案”中,法院不仅比较了游戏界面布局等具体元素,还比较了“游戏结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界面布局及交互等设计”。 对于网络游戏“换皮”抄袭,法院采用“整体感官”和“具体要素”相结合的对比方法。在“热血传奇”案中,法院通过比对“人物角色外观、技能、装备、NPC、怪物、地图场景元素及上述元素组合关系”等多个方面,认定两部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
5.3 美术作品的表达对比
美术作品的表达对比关注整体视觉效果和独特细节。在“皮皮跳动公司诉爱奇艺公司案”中,法院指出“动画形象作品作为特殊的美术作品,其独创性不仅体现在造型特色,还包括系列形象所蕴含的性格特征表达”,因此应采用整体比对原则。 在“薛华克诉燕娅娅案”中,法院对摄影作品与油画进行了细致比对,包括“整体构图、场景布局、人物细微的姿势、神态、服饰特征以及物品摆放、光线明暗的处理等方面”,认定两者之间存在高度相似。 表:不同类型作品表达对比的重点要素
| 作品类型 | 对比要素 | 对比方法 | 典型案例 |
|---|---|---|---|
| 文字作品 | 情节结构、人物关系、具体表达 | 抽象过滤法、整体感官法 | 《丝路华夏梦》案 |
| 视听作品 | 画面组合、镜头运用、场景转换 | 整体观感与具体分析结合 | 《热血传奇》案 |
| 美术作品 | 整体构图、色彩运用、细节设计 | 普通观察者测试法 | 薛华克诉燕娅娅案 |
| 网络游戏 | 界面设计、玩法规则、数值策划 | 综合判断与整体比对 | 苏州蜗牛公司案 |
6 表达对比的局限性与发展趋势
作品表达对比在司法实践中面临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需不断完善以适应新型作品和传播方式的变化。
6.1 当前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
对比标准不统一是表达对比面临的主要问题。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不同法院可能存在理解差异。在“包某诉梁某案”中,法院认为虽然两部论文题材相同,但具体表达不同,不构成侵权。而在其他案件中,高度相似的情节设置可能被认定侵权。 新技术环境下的表达对比也面临挑战。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虚拟现实作品等新型表达的出现,传统对比方法难以直接适用。网络环境的跨平台、跨媒体传播特点,使作品表达对比更加复杂。
6.2 完善路径与发展趋势
未来作品表达对比规则可在以下方面继续完善:细化对比标准、推广技术手段、加强专家参与。 细化对比标准是提高裁判一致性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为下级法院提供具体指引。在“苏州蜗牛公司案”中,二审法院对游戏“换皮”抄袭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阐述,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技术手段的应用可提高对比效率和准确性。区块链、数字指纹、人工智能比对等技术可为表达对比提供客观、高效的支持。在“深圳坪山区检察院案”中,专家辅助人利用专业技术明确了软件侵权比例,为定量分析提供了新思路。
结语
作品表达对比是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核心环节,其科学性直接关系到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未来,这一领域需要在以下方面继续完善: 对比标准的细化:针对不同类型作品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对比指南,提高裁判的可预测性。技术手段的整合:积极利用新技术提高对比效率和准确性,适应数字时代作品形态的变化。专业资源的优化:完善专家辅助人和鉴定机制,为复杂案件提供专业支持。 对于权利人而言,理解表达对比规则是有效维权的基础;对于使用者而言,明确对比标准是避免侵权的前提;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完善的对比体系是公正裁判的保障。唯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既保护创新又促进传播的作品表达对比体系,为文化繁荣和科技进步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