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商标律师代理商标撤三案件二审胜诉,商标维持有效

中秋后国庆前,终于收到了北京高院寄来的一份商标撤三案件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心心念念二年多,终于功德圆满。而这个案件的经历,也称得上是一波三折,老王现结合本案中的法律文书,分享相关办案心得。

案情概要:注册商标权人佛山A公司应对美国B公司提出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第一回合:商标局决定该商标不予撤销。


商标局认为,A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B公司撤销理由不成立,驳回其撤销申请。

第二回合:商评委决定该商标予以撤销。


商评委认为A公司提交的证据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复审期间内该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实际进行了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因此决定予以撤销。

A公司心急如焚,找到大名鼎鼎的肖才元大律师求助。老王有幸与肖大律师合作,并在肖大律师的指导和团队崔利楠律师的协助下,共同代理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商评委。

第三回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并针对B公司就该商标所提的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针对商评委认为此前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复审期间内该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实际进行了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的问题,我们帮助A公司补充收集了新闻报纸及互联网上的大量证据,特别是A公司各分店的营业执照,以及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美团网上标明日期、并显示复审商标的配图文章,用于证明A公司及其关联实体于复审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内,使用该商标向公众提供复审服务,因此该商标应当予以维持,诉请北京知识法院撤销撤销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撤销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以避免闲置或者浪费注册商标资源,而非对商标注册人的惩戒,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商标权人补充证据的行为通常会被允许。

作为原告的A公司提交了600页的商标使用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组织表演(演出)”一项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第三人主张原告举办的该活动仅应系对原告另一商标所核定的提供卡拉OK服务的宣传,并无事实依据。关于争议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内容,目前确无证据予以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由此作出一审判决:一、撤销商评委作出的争议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二、商评委针对B公司就争议商标所提的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该判决意味着,商评委原来作出的复审决定错误,同时,复审商标原来核定的许多服务项目仍然会被撤销,结果仍不完美。

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持诉争商标的服务项目,商标权人继续委托肖才元大律师和老王提起上诉。但由于原审判决已经撤销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所以二审的上诉请求就不能直接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了,而是在请求继续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的基础上,纠正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部分,增加维持的服务项目。

第四回合: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纠正原审判决中的不足。


北京高院在二审中,认真核对了原告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使用证据,认为:A公司提交了其各分店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相同,可见上述主体对诉争商标的使用并未违反A公司的意志,其相关商标使用行为可视为A公司对诉争商标的使用。

此外,北京高院还认为:A公司提供的经公证美团网页截图显示该公司或其分店的经营场所标识有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的经营活动中所提供的服务不仅涵盖“卡拉OK”,也同时提供包厢及酒水和餐食服务,并接受顾客的会员预定和套餐团购,其亦符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夜总会”服务的特点,因此上述证据亦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夜总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诉争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信息”服务与“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夜总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夜总会”已进行有效使用的情况下,其在“娱乐信息”上的注册亦应一并予以维持。由上可见,A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支持诉争商标在“组织表演(演出); 安排和组织会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信息;夜总会”服务上的维持注册,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仅在“组织表演(演出)”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的认定存在不足,本院予以纠正,但该不足未影响到原审判决裁判结果的正确作出。

北京高院最终作出的判决虽然粗看仍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好像上诉失败了,但根据前述法院对商标权人有效使用服务项目这一事实的扩大认定,相较于一审判决的结果,诉争商标就有更多的服务项目可以得到维持,A公司避免了在经营中正常使用商标,却丧失了专用权、甚至后续还可能会侵害其他人商标权的危险局面。

作为律师来说,认真细致的组织证据固然是本职工作,而能帮助充分信任代理人、始终抱有必胜信念的当事人实现公平正义,又何尝不是一种幸福?


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拥有众多商标律师、著作权律师及专利律师,在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并与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知识产权局保持了紧密联系,业务范围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电子商务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众多方面,在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登记、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与救济、知识产权诉讼等领域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热线:15270015226(来访请先电话预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