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长康实业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罪申诉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时,发现案件涉及的假冒“长康”牌芝麻油和“老干妈”牌风味豆豉油制辣椒的包装箱由彭玉强印制提供。宁乡县公安机关接到该案线索后,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彭玉强予以立案侦查,同年10月宁乡县公安局移送起诉。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彭玉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达到18000个,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受害单位长康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不起诉决定,委托盈科张季律师提出申诉。

▲陶华碧老干妈风味豆豉油制辣椒

▼长康香芝麻调味油

律师解析

盈科张季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立案标准有两个:一是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二是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只要符合两个标准其中之一即构成本罪。本案中,现有证据虽然在认定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数量是否达到公安机关认定的18000个存在疑点,但对于非法经营数额已经超过三万元却是十分清楚的。宁乡县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仅从商标标识的数量上进行考察,而忽视了彭玉强的非法经营额在事实上已经达到了立案和追诉的标准。

检察院决定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定被告人彭玉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约16350件,非法经营额约70350元,依法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决定,撤销原办案单位对被告人彭玉强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指令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2017年7月2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彭玉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