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三答直击“瑞德西韦”新用途发明专利

本文针对目前广谱抗病毒药物瑞德西韦(Remdesivir)被国内研究所申请了发明专利,并将被用于临床实验的热点话题,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我们对主要热议的话题和公众最关切的问题做抛砖引玉

一问:武汉病毒所“瑞德西韦”专利“抢注”一说?

一答:目前中国采用绝对新颖性的专利审查原则,发明专利既不存在也无法被“抢注”,现实大多数争议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泄露,无所谓合法不合法、更甚合不合符道德,目前有关“抢注”一说并不可取。

   首先,网上部分文章用了“抢注”,撰文作者对国内专利法完全不了解,技术方案由自然人或法人等主体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采用绝对新颖性(或称全球新颖性)审查原则,而商标才有抢注一说。

   其次,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专业说法为第一时间提交一份专利申请,等过一段时间实验数据出来后,再提交第二件专利申请并要求第一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这才是可靠的解释。(美国常见的专利申请策略:研发出milestone便提交一个临时专利申请,等到技术方案完善后再提交正式申请,cover到临时申请,即享有优先权。)

   最后,在原专利基础上进行新的创造和改进,完全可以申请专利,本次讨论的“瑞德西韦”新用途专利申请保护点在于当前的新型冠状病毒,而要想获得授权仍需要进行非常严格的专利审查。

二问:关于瑞德西韦“新用途专利”申请是否能获得授权?

                      来源于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首页-科研进展,图片链接:http://www.whiov.ac.cn/kyjz_105338/202002/t20200204_5497136.html

                 《瑞德西韦和磷酸氯喹能在体外有效抑制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论文链接:https://www.nature.com/articles/s41422-020-0282-0

二答:结合国内2016年9月16日“瑞德西韦”的申请原始文本,即治疗沙粒病毒科和冠状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CN108348526A的发明专利,在该文本的权利要求已经明确了药物对冠状病毒有治疗作用。

一方面的阻碍是不符合新颖性的要求,根据网站披露的信息,申请保护的是已经公开化合物的其他用途,而2016年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66-69中已经清楚的公开了药物对冠状病毒有治疗作用,那么后续申请就没有新颖性,不可能被授权。

另一阻碍是不符合创造性的要求,转用发明指将公开的产品用于意想不到的用途,比如“伟哥”案例,治疗心脏病药物用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跨度比较大而且机理清楚,属于转用发明或用途发明,如果原国内在先申请的抗病毒的药物发现可以对抗冠状病毒,也就不属于转用发明进而不具有创造性,这是不能授权另一原因。

三问:公众最关心–大部分确诊患者何时能用上“瑞德西韦”?

                                   瑞德西韦(Remdesivir),又译为伦地西韦,图为该化合物分子结构。

三答:一方面,关于药品在CFDA的注册程序。任何国内药厂想销售该特效药均需要进行临床验证,任何机构注册、临床应用“瑞德西韦”,包括后续的CFDA注册药正式投入临床大规模使用,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特别是临床研究验证,而且临床验证必须写清楚用的是哪个药厂、哪个型号药、哪个分子结构式,国内又如何进行的临床研究,得到何种临床数据,是有效结论还是负面影响结论、以及如何消除负面影响达到安全治疗效果。国内目前已收到的吉利德(GILD.US)无偿提供的“瑞德西韦”正规药,用于当前疫情的医疗、研究和实验贡献之中,GILD预计,临床试验的牵头研究单位将会在近期公布更多详细资料。总之,临床实验已经在展开合作。

另一方面,关于“瑞德西韦”专利的应用。

首先,任何一个技术点都可以申请专利,但是一个产品一般有n个技术点,技术点可能会有不同的主体来持有,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亦可作为专利去申请,涉及到专利主体和保护方法的问题,不在此展开讨论。

其次,即便武汉病毒所拿到了专利授权,同时在先申请获得授权,使用他人在先专利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除非是标准必要专利,或者像当前疫情发生国可采取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绝大部分国家都有相应制度,但国内目前为止尚未实践过这项法律制度。

然后,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任何一个技术发明点都可以申请专利,虽然不拥有原始(基础)专利,但只要他人使用到自己新的且受保护的技术方案,就要经过在后权利人的同意,达成交叉许可,两者的产品才能都在市场上销售,这也是武汉病毒所正在做的事。

最后,若武汉病毒所专利无法获得授权,想要提前投入应用,尚且需要在先拥有基础注册专利的公司(GILD.US)许可才行,但目前我国似乎还没有用于冠状病毒用途的有效注册发明专利,或者说欠缺一个驳通。。。

(本文作者:盈科葛素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