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一种用于汽车的可个性定制图案无损加装的迎宾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二审胜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缪拉实业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东莞市金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四甲爱敬路二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贺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纳安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云峰路35号D栋四楼(原泰宇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孔德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伟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翼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前十大街1076号。

法定代表人:倪继芳,该公司总经理。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市缪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缪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纳安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安特公司)、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翼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动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缪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被上诉人纳安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伟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诉称

缪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纳安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纳安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国家知识产权局虽在无效审查决定中确认本案专利在权利要求2、4-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有效,但该无效审查决定尚未生效,缪拉公司已经就该无效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第二,缪拉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数量极少,产品单价较低、获利甚微,且纳安特公司针对同一被控侵权产品在另案中提起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之诉,缪拉公司在该案中对纳安特公司已经进行了赔偿。一审法院没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而判决缪拉公司赔偿纳安特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的数额过高。被上诉人辩称

纳安特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缪拉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翼动公司没有发表意见。

纳安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纳安特公司是ZL201220690172.2号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缪拉公司在其天猫网店“金都光电旗舰店”、翼动公司在其天猫网店“易锐车品旗舰店”公开销售侵害本案专利的产品,且上述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均为缪拉公司,缪拉公司、翼动公司未经纳安特公司许可,擅自大量生产、销售侵犯纳安特公司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给纳安特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1.缪拉公司、翼动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纳安特公司ZL201220690172.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所有模具;2.缪拉公司向纳安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赔偿纳安特公司因本案而支出的公证费、购买证物费、保全费、律师费2260元,共计152260元;3.翼动公司向纳安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4.缪拉公司、翼动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2月13日,孔德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用于汽车的可个性定制图案无损加装的迎宾灯”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3年7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权人是孔德元,专利号为ZL201220690172.2。2013年7月25日,孔德元与纳安特公司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合同中约定:让与人孔德元同意将专利号为ZL201220690172.2、名称为“一种用于汽车的可个性定制图案无损加装的迎宾灯”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独占实施许可方式授权于受让人纳安特公司实施,本案专利的许可范围是在中国制造、使用及销售本案专利的产品,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元),采用一次总付方式,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受让人将使用费全部汇至让与人账号,侵权的处理为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让与人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受让人可以单独向管理专利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有效期为5年。上述合同有让与人的签名及受让人的盖章,纳安特公司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纳安特公司提交本案专利的专利收费收据,显示本案专利交费日期为2013年8月6日。

2013年7月9日,纳安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伟智来到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公证,由莫伟智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在公证处公证员刘德梅与工作人员方伟明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一、打开计算机,进入Internet,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进入网址http://www.tmall.com,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打印该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一”(共1页)。二、在“附件一”所示页面上的搜索栏中输入“易锐车品旗舰店”选项,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二”(共1页)。三、点击“附件二”所示页面上的“搜索”选项,进入下一页面,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三”(共1页)。四、点击“附件三”所示页面上的本店搜索中输入“镭射”选项,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四”(共1页)。五、点击“附件四”所示页面上的“搜索”图表选项,进入下一页面,并打印此页面第1-2页,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五”(共2页)。六、点击“附件五”所示页面上的“请登录”选项,进入下一页面,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六”(共2页)。七、在“附件六”所示页面上输入maomao×并输入密码,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七”(共1页)。八、点击“附件七”所示页面上的“登录”选项,进入下一页面,并打印此页面第1-2页,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八”(共2页)。九、在“附件八”所示页面上点击“包邮正品奥迪A1A3A5A7A4LQ3Q5Q7A6LA8迎宾镭射爆闪投”选项,进入下一页面,并打印此页面第1和7页,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九”(共2页)。十、在“附件九”所示页面上选择“前门两只”并点击“加入购物车”选项,进入下一页面,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十”(共1页)。十一、返回附件八,点击“附件八”所示页面上的“大众新迈腾速腾尚酷CC高尔夫6迎宾镭射爆闪车门投射改装”选项,进入下一页面,并打印此页面第1和11页,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十一”(共2页)。十二、在“附件十一”所示页面上选择“前门两只”并点击加入购物车,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十二”(共1页)。十三、返回附件八,点击“附件八”所示页面上的“包邮宝马X3X5X63系5系Z4M系车门灯迎宾镭射爆闪投射改”选项,进入下一页面,并打印此页面第1和4页,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十三”(共2页)。十四、在“附件十三”所示页面上选择“前门两只”并点击加入购物车,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十四”(共1页)。十五、在“附件十四”所示页面上点击“联系我们”,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十五”(共1页)。十六、点击“附件十五”所示页面上的“购物车3”选项,进入下一页面,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十六”(共2页)。十七、点击“附件十六”所示页面上的“结算”,进入下一页面,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十七”(共3页)。十八、点击“附件十七”所示页面上的“提交订单”选项,进入下一页面,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十八”(共2页)。十九、在“附件十八”所示页面上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并点击确认付款,进入下一页面,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十九”(共1页)。针对此次公证行为,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2013)深证字第102991号公证书。

2013年7月15日,纳安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伟智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刘德梅和工作人员陈丽及纳安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伟智于2013年7月15日来到广东省深圳市××证券大厦××楼,莫伟智在此地签收了快递包裹一箱(签收时用假名为:刘文军)。委托代理人莫伟智的收件过程由公证员刘德梅和工作人员陈丽现场监督。收件行为结束后,委托代理人莫伟智确认收到物品为汽车专用LED投射门灯3个、赠品手机架一个、发货单一张(详见附件一,共1页)、易锐车品售后服务卡和易锐车品退换货表单(详见附件二,共1页)、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发票联(详见附件三,共2页)。公证员刘德梅对所收到物品进行了拍照和封存。所封存物品留存于纳安特公司处。针对此次公证行为,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2013)深证字第107049号公证书。

2013年7月17日,纳安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伟智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公证,在深圳公证处由纳安特公司的委托人莫伟智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由公证员刘德梅与工作人员马明浩监督,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一、打开计算机,进入Internet,点击360安全浏览器6,进入网址http://www.tmall.cn,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打印该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一”(共1页)。二、在“附件一”所示页面上的搜索栏中输入“金都光电旗舰店”,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二”(共1页)。三、点击“搜索”选项,进入下一页面,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三”(共1页)。四、点击“附件三”所示页面上的“金都光电旗舰店”选项,进入下一页面,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四”(共1页)。五、在“附件四”所示页面上的搜索栏中输入“镭射”,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五”(共1页)。六、在“附件五”中点击“搜本店”选项,进入下一页面,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打印所得“附件六”(共2页)。七、将鼠标移动至“附件六”中的顶部上的“店铺:描述4.9高于65.6%”,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七”(共1页)。八、点击“附件六”显示的搜索结果中的“金都光电ECP奥迪A6LQ5A4LA7A5A1Q3Q7LED投射门灯镭射迎宾灯单只”,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八”(共7页)。九、点击“附件八”左上角上的“请登录”,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九”(共1页)。十、在“附件九”显示的登陆框中输入登录名“maomao×”和登录密码,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十”(共1页)。十一、点击“附件十”中的“登录”,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十一”(共2页)。十二、点击“附件十一”中的“加入购物车”,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十二”(共2页)。十三、在“附件十二”中的选择您要的商品信息的颜色分类点击“D002插头款(大头)”,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十三”(共2页)。十四、在“附件十三”点击“确定”将商品加入购物车,返回“附件六”显示的搜索结果中点击“金都光电ECP大众高尔夫6/速腾/迈腾/CC/尚酷/LED投射镭射投影门灯”,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十四”(共6页)。十五、在“附件十四”中选择“2只价”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十五”(共1页)。十六、点击“加入购物车”将物品加入购物车,返回“附件六”,点击“金都光电ECP宝马3系5系6系7系专车专用投射镭射门灯单只”,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十六”(共6页)。十七、在“附件十六”点击“加入购物车”将商品加入购物车内,然后点击网页上方的“购物车”,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十八、在“附件十七”中点击“结算,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十八“(共3页)。十九、在“附件十八”的收货地址选择“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刘文军收)188××××7122”,然后点击“提交订单”,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十九”(共2页)。二十、在“附件十九”中点击“确认付款”,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此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二十”(共3页)。针对此次公证行为,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2013)深证字第107069号公证书。

2013年7月17日,纳安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伟智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刘德梅和工作人员方伟明及纳安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伟智于2013年7月19日来到广东省深圳市××证券大厦××楼,莫伟智在此地签收了快递包裹一箱(签收时用假名为:刘文军)。委托代理人莫伟智的收件过程由公证员刘德梅和工作人员方伟明现场监督。收件行为结束后,委托代理人莫伟智确认收到物品为汽车专用LED投射门灯4个、顺丰速运单一张(详见附件一共1页)、发货单一张(详见附件二共1页)。公证员刘德梅对所收到物品进行了拍照和封存。针对此次公证行为,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2013)深证字第107070号公证书。

缪拉公司提交了本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检索报告,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6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具体结论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缪拉公司针对本案专利提出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55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3无效,并在权利要求2、4-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案专利有效。纳安特公司、缪拉公司对上述决定书均没有异议。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纳安特公司的诉讼请求2变更为缪拉公司向纳安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0元,赔偿纳安特公司因本案而支出的公证费、购买证物费、保全费、律师费2260元,共计252260元;撤销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缪拉公司负担。同时纳安特公司还主张缪拉公司至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仍在生产、销售侵犯本案专利的被控侵权产品,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纳安特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权利要求1-4,在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作出后的第二次庭审中,纳安特公司要求保护的范围变更为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用于汽车的可个性定制图案无损加装的迎宾灯,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灯筒.以及设置在灯筒内能够插拔更换的图案投影组件。权利要求2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汽车的可个性定制图案无损加装的迎宾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图案投影组件包括一个带有聚光放大透镜组的导光支架、设置在导光支架下方的菲林胶片以及设置在菲林胶片下方用于将菲林胶片固定在导光支架下方的手柄。权利要求3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汽车的可个性定制图案无损加装的迎宾灯,其特征在于,灯筒外壁周向开设有一个弧形槽,所述图案投影组件插入弧形槽固定在灯筒上。权利要求4的内容是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用于汽车的可个性定制图案无损加装的迎宾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光支架包括一个环形架以及固定在环形架上的第一手持板,所述环形架底部设有若干卡槽。

纳安特公司发表比对意见认为,本案被控产品完全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缪拉公司、翼动公司对纳安特公司的上述比对意见并无异议。翼动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缪拉公司,具有合法来源,纳安特公司、缪拉公司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纳安特公司主张缪拉公司存在生产、销售行为,提供了(2013)深证字第107069号公证书、(2013)深证字第107070号公证书,及缪拉公司在天猫上的“金都光电旗舰店”的网页中描述网站所售卖大众投影门灯、宝马投影门灯、奥迪投影门灯以及其他投影门灯,均标示“ECP”品牌,而“ECP”品牌为金都光电旗下品牌为证。经查明,根据(2013)深证字第107069号公证书的内容,天猫上“金都光电旗舰店”的网页上显示为金都光电旗下品牌,案涉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旁分别标示有“金都光电ECP奥迪A6LQ5A4LA7A5A1Q3Q7LED投射门灯镭射迎宾灯单只”、“金都光电ECP宝马3系5系6系7系专车专用投射镭射门灯单只”、“金都光电ECP大众高尔夫6/速腾/迈腾/CC/尚酷/LED投射镭射投影门灯”的字样。

本案公证购买案涉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为1110元、726元,为(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06-109号四案均摊,其中1110元有公证书内容及提供相应发票予以证明,726元有公证书内容予以证明。

另查明,纳安特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1年11月1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孔德元,经营范围由章程确定;东莞市金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缪拉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1年1月2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元,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研发、批发、产销:汽车配件、汽车装饰件、汽车电子产品、发光二极管、电子元器件、线路板、光电产品、照明产品、通讯设备及配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翼动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2年7月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人民币500000元,经营范围是销售:汽车装具、配件,家居日化,劳保用品,文体用品,床上用品,洁具小家电(需许可经营的,须持许可证、资质证经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本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期内,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纳安特公司、缪拉公司、翼动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

关于缪拉公司、翼动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于翼动公司的责任承担,纳安特公司、缪拉公司均确认翼动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缪拉公司,但纳安特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已放弃要求翼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翼动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翼动公司仍应承担停止侵权责任。对于缪拉公司的责任承担,结合缪拉公司在其天猫“金都光电旗舰店”网站上显示的为金都光电旗下品牌,及(2013)深证字第107069号公证购买到的缪拉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及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有上述商标,足以认定缪拉公司存在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因此,缪拉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于赔偿数额,本案中,因纳安特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缪拉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显示独占实施许可使用费为500000元、侵权产品售价不高、缪拉公司存在生产、销售行为、缪拉公司有3个不同产品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纳安特公司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为1110元和726元(四个案件均摊),酌定缪拉公司赔偿纳安特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一、缪拉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纳安特公司第ZL201220690172.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二、翼动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纳安特公司第ZL201220690172.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涉案产品。三、缪拉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纳安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四、驳回纳安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83.9元,由缪拉公司负担。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缪拉公司与纳安特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确认纳安特公司就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在另案中提起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之诉,在该案中,缪拉公司被认定侵权成立,并被判令赔偿纳安特公司经济损失。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上诉人缪拉公司的上诉主张、被上诉人纳安特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2.原审判赔数额是否过高。

(一)关于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的问题。

缪拉公司认为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就本案专利作出了无效审查决定,宣告本案专利在权利要求2、4-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有效。但缪拉公司已经就该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诉讼的结果很可能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因此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待行政诉讼进行完毕后,再继续审理。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本案并不具备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因此,缪拉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案作出的审查决定的执行。缪拉公司关于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审判赔数额是否过高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纳安特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缪拉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专利的类型为实用新型专利、缪拉公司的侵权行为方式包括了制造行为和销售行为、缪拉公司同时有三个不同产品均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纳安特公司为申请公证、购买侵权产品以及聘请律师支付了维权费用、本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显示独占实施许可使用费为500000元以及侵权产品售价不高等因素酌定缪拉公司赔偿纳安特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并无不当。

此外,缪拉公司主张其在另案中已经就被控侵权产品赔偿了纳安特公司经济损失,因此本案中应当适当减免缪拉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对此本院认为,虽然缪拉公司在另案中对纳安特公司进行了赔偿,但因另案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本案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缪拉公司在两案中分别侵害了纳安特公司的不同权利。缪拉公司以其已经就侵害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进行了赔偿,而抗辩主张对其侵害他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减免,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缪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东莞市缪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静

审判员肖少杨

代理审判员李金娟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书记员余英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