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核桃”与“六个核桃”构成近似商标吗?

 “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相信大家都对这句广告语异常熟悉。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元公司)自1997年9月成立至今,依法注册了“六个核桃”系列商标,其在第32类上的“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曾被认定为是驰名商标,并经过该公司长期的生产经营、推广宣传使得“六个核桃”商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这也导致了市场上出现很多攀附该商标的不法行为。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枣庄市奋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斗公司)因与养元公司及唐俊、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旺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二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核桃乳商品包装,颜色、立体图形近似,且与养元公司产品系同种商品,因而奋斗公司和福旺公司侵害了养元公司的商标权。

     另外,一审法院认为,福旺公司作为养元公司的同行业企业、奋斗公司作为食品经营企业,均应知悉涉案商品知名情况,且福旺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养生核桃”等产品包装、装潢已被生效判决认定对养元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仍然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如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民初797号民事判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7民初63号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鲁民终27号判决等。可见,福旺公司和奋斗公司明显存在攀附和利用养元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奋斗公司使用“养生核桃”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此,仅分析为何二审法院认为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其中,奋斗公司被诉侵权商品为核桃乳,与养元公司涉案商品相同,因此认定奋斗公司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考察其被诉标识的使用样态与养元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否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奋斗公司涉案被诉标识和养元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中最具有识别作用和显著性的部分为文字“养生核桃”和“六个核桃”。两者的呼叫、含义并不相同,在各自规范使用的情形下,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虽然被诉标识与“六个核桃”注册商标在构图、颜色组合及相关文字的字体、排列方式等方面相似,但因双方最具有显著性、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部分的文字内容并不相同或近似,奋斗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对养元公司上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在认定“养生核桃”与“六个核桃”是否构成近似时,并未仅仅因两个商标中都表明相关商品所含有的原料而简单的认定为近似商标。可见,在认定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应当综合多方面进行考虑,以保证市场的多样性,全方位的保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利益,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作者:盈科董园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