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云鹏《五环之歌》并不侵权!

一、案件详情

     “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啊五环你比六环少一环……”,《五环之歌》经小岳岳演唱,可谓是家喻户晓,不管是谁,都能哼上几句。但是这首大家耳熟能详的神曲,在2018年被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得公司)以侵害作品改编权为由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该案件是怎么回事呢?

     歌曲《牡丹之歌》创作于1980年,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蒋大为演唱,众得公司从该作品的词作者乔羽处获得相应授权。而该公司发现由岳龙刚(艺名岳云鹏)、MCHotdog填词并演唱,吕远、唐诃作曲,姚云编曲的《五环之歌》,作为电影《煎饼侠》推广曲,使用了《牡丹之歌》的部分曲作品,侵犯其依法享有的改编权。

     故,众得公司将电影《煎饼侠》出品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金狐公司)和演唱者岳龙刚诉上法庭。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众得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级法院(简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公司又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十四)款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四、简要分析

1、《牡丹之歌》是否属于合作作品?众得公司是否享有该首歌曲的改编权?

     本案中,法院查明该首歌曲是由乔羽作词,唐诃、吕远在乔羽创作歌词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成曲谱的创作,构成合作作品。但是该公司仅获得词作者乔羽的授权,未获得曲作者的授权,因而众得公司不能就该歌曲包括词曲的整体内容主张权利。

2、《五环之歌》歌词是否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

     改编并非简单的“复制”,而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融入一定智力劳动,使之对原作品的改动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从而派生出新的作品。但本案中,通过对比两首歌曲的歌词,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五环之歌》的歌词内容未使用《牡丹之歌》歌词部分具有独创性的基本表达,仅就歌词部分而言,涉案《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

     故可以认定,岳龙刚创作并演唱涉案《五环之歌》的行为,并不构成众得公司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的侵害。

(本文作者:盈科董园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