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宇宙拼图”著作权侵权案,胜诉

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1幢-1层01-45号。

法定代表人:吴丹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娟,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妮公司)与被告杨小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傲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小娟、淘宝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傲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杨小娟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对库存商品做销毁处理;二、淘宝公司下架涉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删除侵权链接,停止帮助侵权行为;三、杨小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0000元;四、杨小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傲妮公司撤回第二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成立,“tanni”源于香港,是一个涵盖女士服装、手袋、鞋履、首饰、家居用品的中高端时尚品牌,力求彰显欧式精致浪漫风格的生活方式。品牌始终坚持“怀抱纯真”的理念,希望以风格独特的印花基因带给大家一个永不褪色的繁花世界。原告在全国主要城市CBD购物中心开设70余家品牌店,杭州店位于杭州万象城与杭州嘉里中心。原告与众多明星及媒体平台合作。媒体如时尚芭莎;明星有angelababy、迪丽热巴、刘诗诗、袁姗姗、李小璐、吴昕等。原告品牌及服装设计风格广受上班族喜爱。原告系《宇宙拼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创作完成于2018年01月15日,并进行了版权登记,作品登记证书号:《国作登字-2018-F-00616997》,原告将其应用于服装设计。近来,原告发现杨小娟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遂原告进入淘宝网店“自由生活2006”,并在该店铺中购买涉案侵权产品。淘宝公司提供销售平台,已构成共同侵权。上述过程已经由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综上,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请求下判。被告辩称

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用户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本案中,被告杨小娟是会员名为“自由生活2006”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店铺销售和信息发布环节中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完成,淘宝网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经工信部审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亦载明,淘宝网的经营业务种类也仅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二、淘宝公司在原告投诉/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由于淘宝网存在海量的经营者与商品、服务信息,且这些经营者及相关信息处于实时变化状态,淘宝公司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没有能力对每个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及商家商品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进行事前审查,基于现有的互联网水平,任何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也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法律不强人所难,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对平台做出这一要求。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1、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淘宝网在其《服务协议》和《淘宝规则》中均明确要求网络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淘宝网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2、淘宝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所有平台信息发布者必须提交主体身份资料,对网络卖家的身份进行形式审核。3、原告起诉后,淘宝公司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对涉嫌侵权的信息予以删除,确认链接已断开,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四、原告诉前对案涉商品链接进行投诉。案涉商品链接已删除。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小娟未答辩。本院查明

原告傲妮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杨小娟、淘宝公司未举证。原告傲妮公司提交的证据2,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待证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证据4,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傲妮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傲妮公司以著作权人身份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对美术作品《宇宙拼图》进行登记。2018年9月12日,国家版权局对上述作品予以登记发证,作品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616997。

傲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某向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9年5月10日,公证人员与吕某在杭州市建工大厦自行车库丰巢快递柜接收运单号为3708112242180的申通快递。后吕某进行拆包、查验并拍照,公证人员某后交吕某保存。5月13日,吕某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登录淘宝网,在已买到的宝贝中找到编号为438108673772920831的订单,订单详情显示:宝贝名称:外贸订单秋新款小立领印花单排扣中长款连衣裙;昵称:自由生活2006;单价:268;数量:1;实付款:264元(含快递费6元,优惠10元);物流公司:申通快递;运单号:3708112242180。吕某点击该商品链接,显示售价268元,累计评论2,交易成功0。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了(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3912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前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显示内有女式连衣裙一件。该裙子使用的图案与案涉作品相比对,两者图案的组成元素、整体结构、颜色基本相同。淘宝公司确认淘宝店铺“自由生活2006”由杨小娟注册经营。庭审中,傲妮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信息已经不存在。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傲妮公司系涉案美术作品《宇宙拼图》的著作权人,依法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展示、发行上述傲妮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本案中,杨小娟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自由生活2006”展示、销售的名为“外贸订单秋新款小立领印花单排扣中长款连衣裙”服装中的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宇宙拼图》在组成元素、整体结构、颜色上的表现形式基本一致,仅在部分细节上存在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杨小娟展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傲妮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傲妮公司明确主张按照法定赔偿计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傲妮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因素:1、案涉商品售价264元(含快递费),累计评论2,交易成功0;2、傲妮公司为本案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支付购物款及委托律师出庭的事实。傲妮公司还主张杨小娟系案涉产品的生产者,侵害原告案涉作品修改权、复制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杨小娟系案涉产品生产者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傲妮公司已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问题不再评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小娟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作品《宇宙拼图》著作权的案涉服装,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杨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28元,由被告杨小娟负担2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汪永江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书记员杨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