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涉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修改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 202131日起施行

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01 提高知识产权类犯罪的量刑起点,最高刑提至10年

除了216条假冒专利罪中保留了拘役的最低量刑,最高刑为三年之外,其他的知识产权类犯罪中都删除了管制、拘役的主刑,也即将量刑起点提高到了有期徒刑,并且提高了最高刑期。

例如,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都删除了拘役、管制,并且最高刑由七年修改为十年。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删除了拘役,最高刑由五年修改为七年

总体来看,针对构成知识产权类犯罪的行为,将采取更为严厉的刑法处罚。

02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增加了“服务商标”类型

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次修改中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增加了服务商标这一类型。由此,将假冒注册的服务商标的行为与假冒注册的产品商标并列,一并纳入刑法保护。

03 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中,增加了对表演者权、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的保护。

例如,规定了下述可能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04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中美贸易协议的第一部分涉及知识产权,其中约定:中国应列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其他行为,尤其是电子入侵、违反或诱导违反不披露秘密信息或意图保密的信息的义务、对于在有义务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披露或有义务限制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形下获得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予以披露或使用。

此次对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修订就反映了协议约定的这部分内容。

另外,在此次修改中,删除了该条中商业秘密的定义,使得商业秘密的认定变得更开放。

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增加了下述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