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技术合同纠纷案,胜诉

原告:师蕴慧,女,出生于1974年10月18日,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京,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产业集聚区风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337129096H。

法定代表人:张福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张鹏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师蕴慧与被告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蕴慧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京、被告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张鹏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师蕴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23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提起诉讼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被告同原告先后签订了两份《设计外委合同》,被告分别将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1#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氨法脱硫)(含工艺、电气、热控、设备、土建等专业)的图纸设计工作及濮阳濮润热电有限公司6×B25MW背压供热机组一期工程(3×260t/h煤粉炉)SCR脱销(含工艺、电气、热控、总图、给排水、消防、设备、土建等专业)的图纸设计工作发包给原告,两份《设计外委合同》所约定的设计费用分别为160000元、220000元。原告已按约定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并经被告审核验收,被告仅通过其账户向原告账户转入150000元用以支付设计费用,而对剩余的230000元设计费用却一直未予支付,故此形成纠纷。被告辩称

被告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两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告是自然人而不是设计公司,没有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违反了建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原告设计的安阳项目图纸存在错误,给被告造成损失,应由原告承担;3、原告承诺设计的濮阳项目图纸至今未向被告交付,被告已另行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公司进行设计;4、原告应向被告返还已支付的150000元,并赔偿损失。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被告分别将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1#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氨法脱硫)(含工艺、电气、热控、设备、土建等专业)项目(以下简称安化项目)的图纸设计工作和濮阳濮润热电有限公司6×B25MW背压供热机组一期工程(3×260t/h煤粉炉)SCR脱销(含工艺、电气、热控、总图、给排水、消防、设备、土建等专业)项目(以下简称濮润项目)的图纸设计工作发包给了原告,双方并签订《设计外委合同》两份。其中安化项目合同中约定:“…6.1本工程设计及其他费用合计16万元整…6.2设计任务完成一半时,支付总价款的50%;设计任务全部结束时,支付剩余的50%…6.3.2…乙方应根据设备供货商提供的资料及时对设计中的图纸进行修改、深化,并对已经出版的图纸进行升版,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并不应造成合同价格的增加…”濮润项目合同中约定:“…4.2本合同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现场施工需要,且不需要现场再进行二次设计…5.涉及范围包括司令图、脱硫岛内工艺、设备(箱罐)、烟道、电气、仪表控制、总图、给排水、消防等整个项目施工图设计…5.2甲方应及时向设计人提供所需文件资料,乙方的设计满足现行国家和行业规程规定的有关各阶段的设计深度…5.3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工程全部设计…6.1本工程设计及其他费用合计22万元整…6.2各专业规范书完成80%时,支付总价款的30%;反应器结构图及氨区土建图完成时,支付总价款的40%;设计任务全部结束时没支付剩余的30%…”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安化项目的图纸设计工作和濮润项目的部分设计工作,并向被告交付了相关图纸。2017年11月6日,被告通过建设银行向原告转账150000元,备注内容为“安化、濮润项目设计费”。2018年5月30日,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安化项目的改造工程已于2018年4月15日交付其投入运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设计单位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本案原告作为无资质的自然人,其与被告签订的两份《设计外委合同》因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关于安化项目,原告已经完成全部设计工作,且该工程最终通过验收并交付运行,虽然被告辩称原告设计方案产生过很多问题,经过多次变更,导致其受到经济损失,原告应退还已付设计费,但是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对设计图纸的修改也是设计工作的一部分,并未违反约定,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安化项目设计费的诉请,虽然合同无效,但是考虑到原告所设计出的图纸系智力成果,被告也已将其应用到工程中,不适合相互返还,参照合同约定和双方均存在过错等因素,被告承担70%的设计费较为适宜,即112000元。关于濮润项目,原告认为自己已完成设计项目的70%,被告在给定期限内没有进行核对,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该设计量,本院予以确认。虽然被告辩称没有收到原告图纸,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已经交付给被告,并由被告当时的工作人员进行签收,对被告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濮润项目设计费的诉请,由于原告仅完成设计量的70%,并不能证明其设计深度已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和满足符合相关规定的各阶段的设计深度,参照原告已完成设计量、设计图纸对被告的利用价值、合同约定和双方均存在过错等因素,被告承担已完成设计部分40%的设计费较为适宜,即61600元。上述两项设计费用合计为1736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150000元,还应支付原告剩余设计费23600元。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师蕴慧支付设计费23600元;

二、被告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23600元为本金向原告师蕴慧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2018年9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师蕴慧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师蕴慧负担4262元,被告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世俊

审判员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楚丙欣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书记员张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