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相悖论:开源的软件与垄断的专利如何并存?

在涉及一个开源软件的案件中,根据对应的开源协议,开源社区会员对软件拥有使用权,但不具有专利的使用权。即开源的软件和垄断的专利在开源社区中并存。

很多人不理解,既然软件是免费使用的,那么涉及的专利怎么可以排除呢?对此,简述如下:

一、软件并不等于专利,专利也不等于软件。

从内容与形式角度来看,软件属于形式,是对解决方案的表述形式。而专利属于解决方案本身,也是因为这个原因,软件保护在性质上属于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在本质上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方式;而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属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由多个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因此,软件并不等于专利,专利也不等于软件。

二、软件属于专利保护技术方案的具体执行方式,而专利是体现软件中的内容。

对于开源社区会员贡献的软件,可能仅是解决相应问题的一种具体的方式,这种方式可能是最好的,也可能是次选的方式。基于软件包含的技术实质,可能存在更好的处理方式,即可能产生更好的软件。

如果从对应关系上讲,存在一件专利对应多个软件关系。即一件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可能有更多种具体的实现方式,也就是说,基于一个基本的构思,可能产生更多种代码形成的软件。这里的更多软件,不仅包括不同种语言开发的软件,也包括同种语言,基于不同的具体方式形成的软件。

三、软件不侵权,专利可能侵权的逻辑。

如果开源社区会员贡献某一软件,同时基于该软件,该社区会员就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涵盖的技术方案申请的专利保护。基于软件和专利保护的逻辑不同,专利保护内容一般不会与软件相同。这样,社区会员实施软件时就可能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但基于专利技术方案,社区会员可能采用其他的方式,即二次开发软件实现相同的功能,此时使用二次开发的软件也可能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存在“不使用开源软件,可能构成专利侵权”的可能。

宏观上,开源的软件与垄断的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悖论,实质涉及发明创造成果保护层次或角度不同。软件保护方案的表述,专利保护方案的内容的本质决定其并存的可能性。

(本文作者:盈科李兆岭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