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萝萝拉系列商标异议案,维权成功

要旨

在先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所有人与在先商标所有人有过往来关系,在明知该商标为他人所有的情况下反复抢注近似商标,且有高价牟利转让意图,恶意性明显,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其抢注的一系列相同及近似商标都不予注册。

商标比较:

01案情简述

“萝萝拉”、“LOLOLA”、“LOLOLA COLLECTION”商标为知名美妆博主首创,随后委托宁波企业负责“萝萝拉”、“LOLOLA”、“LOLOLA COLLECTION”商标所涉及相关美妆类产品实际操盘运营、市场营销,该系列商标经过微博等平台的持续宣传推广,每个月的销量及访客量都在逐步上升。在2018年双十二当天,“LOLOLA萝萝拉”化妆刷产品在化妆套刷类目中产品销量排名第一,已形成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与异议人名下“萝萝拉”系列商标的创始人曾熟知并存在业务往来关系,被异议人明知“萝萝拉”系列商标为异议人所有,却反复在第3、21类美妆产品上抢注了几个被异议商标,其抢注行为变化多端、恶劣反复,如对在先商标进行重新组合,变换字母位置、使用拼音等,已构成特定关系人恶意抢注的情形,我方在检索到对方的抢注行为后,也曾向对方沟通是否愿意出售,但被异议人明显具有以高价转让牟利为目的,因此放弃协商转让,继而委托钱航律师团队对其抢注的一系列商标都提起异议申请,以维护自身的在先合法权益。

商标局于2020年底审结上述五个案件,最终裁定上述五个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申请行为具有模仿、抄袭他人商标谋取利益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总结:

我国商标法虽然规定商标注册遵循自愿注册原则,但企业在创设品牌后,建议第一时间进行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有权,以防他人抢注行为。企业在碰到商标被抢注之后,也应积极通过法律手段来阻击恶意抢注行为。在抢注人存在高价恶意转让的情形时,一定要注意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以使后期维权能更加顺利。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律师团队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