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售正品存在这些不当行为的,构成商标侵权
转售正品,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如果存在不当行为,致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构成商标侵权。
典型案例一对正品进行改装后再次销售的,构成商标侵权。【(2017)粤民终2659号民事判决,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 被告具体行为:
被告杜高公司的E50喷码机购买于多米诺公司,在转售前为了迎合客户和环保的要求对该正品的一体化墨水箱进行了改装,再售该产品时仍然标有多米诺公司的商标。
- 裁判观点:
被告杜高公司未经多米诺公司同意改装其产品的墨路系统,该改装行为实质性改变了商品品质,人为地将商品和商标进行了分离,阻碍了商标功能的发挥。无论被告杜高公司在销售时是否明确告知相关公众该产品的改装情况,多米诺公司的商标识别来源、对商品质量负责的功能都已遭到了损害。
典型案例二更换正品包装并继续使用正品商标致使商标信誉承载功能被损害的,构成商标侵权。【(2015)杭余知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2015年浙江法院10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 被告具体行为:
被告钱海良从株式会社不二家采购带有“不二家”等商标的正品糖果产品后更换为小包装,新包装上仍保留了“不二家”等商标,并在其淘宝店铺进行销售。
- 裁判观点:
钱海良分装、销售的糖果来源于不二家公司,更换后的包装也附着了涉案商标,从相关公众的角度看,并不会产生商品来源混淆的后果,但商品的外包装除了发挥保护与盛载商品的基本功能外,还发挥着美化商品、宣传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等重要功能。钱海良未经许可擅自分装正品到不同包装盒,且这些包装盒与不二家公司有明显差异,因此钱海良的分装行为不仅不能达到美化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的作用,反而会降低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7项之规定的“给他人的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典型案例三销售商进口国外商标商品后加贴与他人在中国中文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构成侵权【(2014)闽民终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
- 被告具体行为:
被告瑞升公司从荷兰进口了奥丁格啤酒OettingerHefeWEISSBEER,原产地德国,进口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后销售的包装箱上有中文的“奥丁格啤酒”字样。被告金源商行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 裁判观点:
瑞升公司根据《食品安全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在其进口的啤酒产品上加贴中文标签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但其加贴的中文标签上使用的“奥丁格”文字构成对俞君“奥丁格”中文商标专用权【俞君实际上将“奥丁格”排他许可给永盛泰公司使用了,永盛泰公司为奥丁格国际酿酒公司(Oettinger International GmbH)在中国大陆的唯一授权进口经销商】的侵害,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永盛泰公司或者与永盛泰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客观上显然会挤占俞军及永盛泰公司的市场份额,损害其利益,构成对“奥丁格”商标的侵害。
典型案例四磨去进口正品的产品识别码致消费者怀疑商品来源并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构成侵权【(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2013年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10大典型案例】
- 被告具体行为:
被告隆鑫源公司销售了绝对公司的伏特加等酒产品,其在商品上加贴了中文标识突出标注了”绝对伏特加(原味),并磨去了产品质量识别代码(lot code,简称产品识别码)。
- 裁判观点:
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有三:1.绝对公司是“绝对”商标权人,隆鑫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商品上擅自加贴中文标签,并在标签突出位置上印有“绝对”中文标识,已构成对该商标权的侵害。2.隆鑫源公司随意加贴不透明的白色中文标签,其文字、颜色均与瓶体商标、装潢不相陪衬,破环了原商品的完整性和美观感受,上述差异已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生产、销售来源产生合理怀疑,从而对商标权利人的认可度和信赖度降低,致使商标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害,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对他人的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3.隆鑫源公司磨去产品识别码,其主观上有隐匿商品来源的恶意(通过产品识别码可以看到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产品生产地与销售地等信息),客观上不仅破环了商品的整体性导致商品关键信息丢失,而且实质上给消费者和商标权人造成了双重损害:一是影响了商标的识别功能,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产品信息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对真实商品来源及销售渠道产生疑惑、误认或混淆;二是妨碍了商标权利人对产品质量的追踪管理,干扰了商标权利人控制产品质量的权利,致使商标权人商标权益受损,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对他人的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磨码行为隐匿了产品的关键信息,这种行为实质上也是一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且行为人同时还虚构进口商,亦属虚假宣传,并以此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律师说:
为了避免侵权,转售正品前应避免如下不当行为:
1、对商品本身进行改装;
2、对商品分装,更换包装;
3、磨掉商品识别码;
4、擅自在进口的正品加贴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中文标识或中文标签。
(本文作者:盈科卢丹丹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牟晋军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