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对影视行业之影响

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著作权法》中包括作品定义、作品范围、视听作品权属规则等方面都进行了修订。本文将总结新《著作权法》在影视文化相关领域的新条款,探讨新法对影视行业的重大影响。

完善作品定义和类型,为新类型作品留出空间

新《著作权法》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定义对作品的类型作了开放性的规定,主要强调作品本身的“独创性”,解决了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等问题,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大大鼓励支持了影视文化领域原创新类型新内容作品的出现。

(法条链接: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引入“视听作品”,迎合新时代保护需求

本次修订亮点之一在于将 “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了“视听作品”,并对“视听作品”进行分类,权属规则也因分类而有所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新《著作权法》虽引入“视听作品”,但全法并无任何条文对“视听作品”的概念作出解释,仅是在第十七条明确视听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等类型。近年来,短视频、网剧等新形式作品的出现,短视频版权治理也渐渐成为了热点话题,对传统作品与著作权的认定提出了新的挑战。引入“视听作品”,是时代不断发展的体现,有利于扩大法律对影视行业新类型作品的保护范围,鼓励影视文化内容不断创新,蓬勃发展。

(法条链接: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创设视听作品分类保护权属规则,电影、电视剧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

新法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两类,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视听作品分类保护权属规则的提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利于激励原创,建立健康的著作权法治环境。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电影、电视剧著作权权属由“制片者”改成了“制作者”,但法律并没有对“制作者”的概念定义以及其的认定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制片者”与“制作者”二者之间的异同也难以明晰,这很有可能成为未来实践中的一大争议点,需要予以高度关注。

(法条链接: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增加“职务表演”概念,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将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界定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此外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决定。

新法将演员的表演者权主要限定在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两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表演者权予以削弱。影视公司在聘用演员时对演员利用表演者权干扰作品复制、发行等的担忧大大减少,有利于演员聘用合同的正常履行,减少了争议,提高了效率,促进了影视作品的顺利产出。

(法条链接:第四十条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

新《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侵权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人民币,下同)提高到五百万元,并规定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为五百元。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以及法定赔偿额上限的大幅度提高,体现了国家惩罚著作权侵权的决心,也为著作权违法侵权行为人敲响警钟,有利于影视行业著作权的保护与行业原创作品的创新与发展。

(法条链接: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新《著作权法》的实施,更加侧重于对新类型作品的保护,满足了时代发展的需求,鼓励了更多原创类型作品的出现,促进了影视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对于此次修改中出现的,例如“视听作品”的定义,“制作者”的定义及认定等重要问题,也期待在未来的司法解释中得到回答与明晰。新《著作权法》的后续发展值得影视行业工作者的共同研究与关注。

(来源: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