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视角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2021年9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2021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报告显示,有5个亚洲经济体进入全球前15位,其中中国上升至12位,位居中等经济体之首。

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仍存在众多不足之处。值此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本文尝试对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国际环境、保护现状及今后的工作重点进行简要分析,以飨读者。

进入新时代,我国的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技术已经与各个行业深度融合,网上购物、在线教育、远程办公、智慧医疗等新领域新业态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可以说,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已全面覆盖了传统的第一、第二、第三产业。

在这样的新阶段,创新已经成为引领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空前凸显。为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国于2021年9月23日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为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知识产权工作指明方向。

一、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国际环境

自中美贸易摩擦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受到的限制让所有人如梦初醒。美国方面借知识产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对中国在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等方面横加指责。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实质就是知识产权的对抗。

从国际环境来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也更加频繁,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传统的原材料、成品,也包括各种前沿技术、设备;贸易的方式从单纯的买卖发展为技术引进、合作开发。这个过程中,国外企业往往对我国企业提出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我国企业也多次陷入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中。

近年来,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持续增多,尤其随着数字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案件呈现高发态势,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趋势明显。当事人涉及美国、德国、瑞士、法国、英国、韩国、日本等国家,覆盖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来看,由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成立时间较晚,因此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其中北京以涉外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为主,上海、广州以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为主。

2)从外资企业维权方式来看,其采用多种综合手段维权的趋势明显,包括将知识产权授予其在国内设立的投资企业或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并由其作为权利人提起诉讼。除了提起民事诉讼,涉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也明显增多。

所以,不论是鉴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还是迫于国际环境的压力,都要求我国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前所未有,特别是在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保护等方面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就也可谓有目共睹。

2020年1月,经过近两年的反复磋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定》终于签署,该协定第一章即为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为了兑现这份承诺,我国在协定签署前后陆续对知识产权部门法进行修订,包括2019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2020年修订《专利法》《著作权法》、2021年修订《种子法》,目前对《反垄断法》的修订也正在进行中。可以说,我国在立法层面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同时,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也同步加强。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最多的国家,由于程序快捷、一视同仁,已被国际上视为知识产权诉讼较为可取的诉讼地;同时,通过机构改革,我国实现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中统一管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能有力提升。

尽管取得了诸多成就,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的顽疾始终存在,这也直接导致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严重打击权利人的积极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已经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针对侵权诉讼“举证难”的问题,我国已经通过立法的方式逐渐解决。例如,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交被侵权的初步证据后,法院即可推定侵权行为存在,这时涉嫌侵权人须对其行为不侵犯商业秘密进行举证。通过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难度。

针对侵权诉讼“周期长”的问题,我国已通过普通程序独任制、二审独任制等制度和“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等裁判方式缩短审理周期。同时,我国也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政保护,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较为快捷的优势。另外,《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要“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建议设立副部级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相信通过这些综合措施,“周期长”的难题可以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对于“赔偿低”的问题,我国已经在知识产权部门法修订时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实现了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全覆盖。为了指导法院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做出具体规定,并发布六起典型案例。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判赔的金额已经大幅上升,可以说有效地打击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高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

三、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除了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今后我国还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更深度地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为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政府部门应为企业赋能,让企业创新无后顾之忧、创新动力更强。具体而言,政府部门需要提供更好的管理和服务,要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高效率的创新创造机制,以创新的质量和创造的价值为标准,继续完善知识产权考核评判机制,鼓励企业发挥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还要建立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代理、咨询等服务水平,努力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交易、转化、投融资等增值服务。

而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更好地提高商业价值,最重要的是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倡导创新、弘扬诚信,自觉履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同时,企业要加强教育引导和制度保障,培养员工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习惯,自觉抵制侵权假冒行为。要建立职务发明的奖励制度,提高员工锐意创新的职业氛围。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我国政府将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完善国际对话交流机制,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积极推进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而我国的企业也能增强在国际经济中的竞争力,提高国际标准、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努力以及对创新环境的提升,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相信随着《知识产权强国纲要((2021-2035年))》的深入实施,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社会氛围将更加浓厚,一批具有强竞争力的一流中国企业将出现在世界知识产权的舞台上,我国成为全球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的典范也指日可待。

(本文作者:盈科王俊林、冯森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北京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