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场表演到机械表演的法律边界
表演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它控制着两类基本行为:现场表演(活表演)和机械表演。理解表演权的控制范围,不仅关乎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也关系到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合法使用。随着技术发展,表演权的边界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界定需求。
一、表演权的法律定义与基本构成
表演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有明确界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的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这一法律定义包含两个核心组成部分: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现场表演是指表演者直接向现场观众表演作品的行为,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机械表演则是指通过机器设备等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表演的行为,如通过录音机、录像机等设备向公众传播被记录的表演。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表演权控制的是公开表演行为。非公开表演,如家庭内部、学校内部毕业晚会等非公开场合的表演,一般不属于表演权控制的范围。
二、现场表演(活表演)的控制范围
现场表演是表演权最原始、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它强调表演者与观众处于同一物理空间,表演行为具有即时性和直接性。
1. 典型表现形式
现场表演涵盖多种艺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 音乐作品表演:在演唱会、音乐会等场合公开演唱歌曲、演奏乐曲
- 戏剧作品表演:在剧场、舞台上演话剧、歌剧等
- 舞蹈作品表演:公开表演舞蹈作品
- 文学作品表演:公开朗诵诗歌、散文等文学作品
2. 权利控制要点
著作权人对于现场表演的控制体现在:
- 授权许可:任何人要公开表演他人作品,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 获得报酬:著作权人有权因他人表演其作品而获得合理报酬
- 特殊情况:免费的、非营利性的表演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条件严格
值得注意的是,现场表演权不仅控制专业场合的表演,也控制任何公开场合的表演,如商场开业典礼上的表演、餐厅驻唱等。
三、机械表演的控制范围与适用场景
机械表演权是随着技术发展而逐步确立的权利范畴,它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中被首次明确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1. 机械表演的典型场景
机械表演广泛存在于商业场所和公共空间:
- 背景音乐播放:商场、餐厅、酒店、咖啡厅等经营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
- 录音制品播送:酒吧、健身房等场所通过音响设备播放音乐
- 视频播放:某些场所通过电视等设备播放含有音乐的视频内容
2. 机械表演权的法律特征
机械表演权具有几个重要法律特征:
- 主体是著作权人:机械表演权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而非表演者的权利
- 商业使用需授权:经营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必须获得授权并支付使用费
- 技术中立性:无论使用何种设备(CD播放器、数字播放器、网络流媒体),只要构成公开播送,就受表演权控制
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规定,经营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需支付使用费,如酒吧、咖啡厅、餐厅等场所的收费标准根据营业面积而定。
四、不属于表演权控制范围的特殊情形
并非所有涉及作品表演的传播行为都受表演权控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明确规定了三种不属于表演权控制范围的情形。
1.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传播与转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无线方式传播对作品的表演,以及后续以无线或有线方式转播该表演的行为,不属于表演权控制范围。 这些行为受广播权控制。广播权与表演权是著作权法中两种不同的专有权利,其控制的行为范围和法律责任存在明显区别。
2. 交互式网络传播
通过互联网以交互式手段传播作品的表演,即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传播方式,不属于表演权控制范围。 这类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例如,网络音乐平台允许用户随时点播歌曲的行为,就不属于机械表演,而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
3. 电影类作品的放映
放映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行为,不属于表演权控制范围。 这类行为受放映权控制。放映权是著作权法中一项独立的专有权利,专门控制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行为。 表:表演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区别
权利类型 | 控制行为 | 典型场景 |
---|---|---|
表演权 | 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 音乐会、商场背景音乐 |
广播权 | 无线广播、有线转播 | 电台、电视台节目播放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交互式网络传播 | 网络音乐点播、视频点播 |
放映权 | 放映电影等视听作品 | 电影院、电影放映活动 |
五、表演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分与竞合
在实践中,表演权与其他著作权权利可能存在边界模糊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行为特征进行准确界定。
1. 表演权与广播权的区分
关键区别在于传播方式和受众接收方式:
- 表演权控制的是在特定场所进行的公开表演行为
- 广播权控制的是通过无线或有线方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的传播行为
例如,商场通过接收广播信号并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既涉及广播权(接收广播信号),又可能涉及表演权(向商场顾客公开播放)。
2. 表演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分
区分关键在于传播的交互性:
- 表演权控制的是线性传播,公众被动接收
- 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交互式传播,公众可个人选定时间地点获取作品
网络直播中的表演属于线性传播,可能受表演权控制;而网络点播则明显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
六、侵权认定与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从事受表演权控制的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侵权行为的认定要素
认定表演权侵权通常考虑以下要素:
- 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被表演的作品必须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表演行为具有公开性:表演必须是向公众进行的
- 未经权利人许可: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法律特别规定
2. 法律责任形式
侵犯表演权的法律责任包括:
- 停止侵害:立即停止未经授权的表演行为
- 赔偿损失:赔偿著作权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 行政处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惩罚性赔偿。
七、新技术背景下的表演权挑战
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表演权的边界不断面临新的挑战。
1. 网络直播中的表演问题
网络直播平台上的表演行为,如主播演唱他人歌曲、进行模仿秀等,是否构成公开表演,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般认为,如果网络直播具有公开性和营利性,则应认定为公开表演,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
2. 新型传播设备的影响
随着新型传播设备(如全息投影、智能音箱等)的出现,机械表演的概念可能需要进一步扩展。 法律应当根据技术发展,对表演权的控制范围进行适时调整,以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公众的利益。
结语:精准把握表演权边界的重要性
表演权作为著作权人的重要经济权利,其控制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著作权保护的水平与实效。准确区分现场表演与机械表演,明确表演权与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的关系,对于依法保护著作权、促进作品合法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技术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发展,表演权的法律边界也将持续演进。法律从业者应当密切关注最新立法和司法动态,为著作权保护和作品合法使用提供精准的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