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场表演到机械表演的法律边界

表演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它控制着两类基本行为:​​现场表演​​(活表演)和​​机械表演​​。理解表演权的控制范围,不仅关乎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也关系到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合法使用。随着技术发展,表演权的边界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界定需求。

一、表演权的法律定义与基本构成

表演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有明确界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的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这一法律定义包含两个核心组成部分:​​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现场表演是指表演者直接向现场观众表演作品的行为,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机械表演则是指通过机器设备等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表演的行为,如通过录音机、录像机等设备向公众传播被记录的表演。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表演权控制的是​​公开表演​​行为。非公开表演,如家庭内部、学校内部毕业晚会等非公开场合的表演,一般不属于表演权控制的范围。

二、现场表演(活表演)的控制范围

现场表演是表演权最原始、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它强调表演者与观众处于​​同一物理空间​​,表演行为具有​​即时性​​和​​直接性​​。

1. 典型表现形式

现场表演涵盖多种艺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 ​音乐作品表演​​:在演唱会、音乐会等场合公开演唱歌曲、演奏乐曲
  • ​戏剧作品表演​​:在剧场、舞台上演话剧、歌剧等
  • ​舞蹈作品表演​​:公开表演舞蹈作品
  • ​文学作品表演​​:公开朗诵诗歌、散文等文学作品
2. 权利控制要点

著作权人对于现场表演的控制体现在:

  • ​授权许可​​:任何人要公开表演他人作品,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 ​获得报酬​​:著作权人有权因他人表演其作品而获得合理报酬
  • ​特殊情况​​:免费的、非营利性的表演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条件严格

值得注意的是,现场表演权不仅控制​​专业场合​​的表演,也控制​​任何公开场合​​的表演,如商场开业典礼上的表演、餐厅驻唱等。

三、机械表演的控制范围与适用场景

机械表演权是随着​​技术发展​​而逐步确立的权利范畴,它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中被首次明确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1. 机械表演的典型场景

机械表演广泛存在于商业场所和公共空间:

  • ​背景音乐播放​​:商场、餐厅、酒店、咖啡厅等经营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
  • ​录音制品播送​​:酒吧、健身房等场所通过音响设备播放音乐
  • ​视频播放​​:某些场所通过电视等设备播放含有音乐的视频内容
2. 机械表演权的法律特征

机械表演权具有几个重要法律特征:

  • ​主体是著作权人​​:机械表演权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而非表演者的权利
  • ​商业使用需授权​​:经营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必须获得授权并支付使用费
  • ​技术中立性​​:无论使用何种设备(CD播放器、数字播放器、网络流媒体),只要构成公开播送,就受表演权控制

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规定,经营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需支付使用费,如酒吧、咖啡厅、餐厅等场所的收费标准根据营业面积而定。

四、不属于表演权控制范围的特殊情形

并非所有涉及作品表演的传播行为都受表演权控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明确规定了三种不属于表演权控制范围的情形。

1.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传播与转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无线方式​​传播对作品的表演,以及后续以​​无线或有线方式​​转播该表演的行为,不属于表演权控制范围。 这些行为受​​广播权​​控制。广播权与表演权是著作权法中两种不同的专有权利,其控制的行为范围和法律责任存在明显区别。

2. 交互式网络传播

通过互联网以​​交互式手段​​传播作品的表演,即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传播方式,不属于表演权控制范围。 这类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例如,网络音乐平台允许用户随时点播歌曲的行为,就不属于机械表演,而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

3. 电影类作品的放映

放映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行为,不属于表演权控制范围。 这类行为受​​放映权​​控制。放映权是著作权法中一项独立的专有权利,专门控制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行为。 表:表演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区别

​权利类型​​控制行为​​典型场景​
​表演权​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音乐会、商场背景音乐
​广播权​无线广播、有线转播电台、电视台节目播放
​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网络传播网络音乐点播、视频点播
​放映权​放映电影等视听作品电影院、电影放映活动

五、表演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分与竞合

在实践中,表演权与其他著作权权利可能存在​​边界模糊​​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行为特征进行准确界定。

1. 表演权与广播权的区分

关键区别在于传播方式和受众接收方式:

  • 表演权控制的是在​​特定场所​​进行的公开表演行为
  • 广播权控制的是通过​​无线或有线方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的传播行为

例如,商场通过接收广播信号并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既涉及广播权(接收广播信号),又可能涉及表演权(向商场顾客公开播放)。

2. 表演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分

区分关键在于传播的​​交互性​​:

  • 表演权控制的是​​线性传播​​,公众被动接收
  • 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交互式传播​​,公众可个人选定时间地点获取作品

网络直播中的表演属于线性传播,可能受表演权控制;而网络点播则明显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

六、侵权认定与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从事受表演权控制的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侵权行为的认定要素

认定表演权侵权通常考虑以下要素:

  • ​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被表演的作品必须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表演行为具有公开性​​:表演必须是向公众进行的
  • ​未经权利人许可​​: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法律特别规定
2. 法律责任形式

侵犯表演权的法律责任包括:

  • ​停止侵害​​:立即停止未经授权的表演行为
  • ​赔偿损失​​:赔偿著作权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 ​行政处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惩罚性赔偿​​。

七、新技术背景下的表演权挑战

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表演权的边界不断面临新的挑战。

1. 网络直播中的表演问题

网络直播平台上的表演行为,如主播演唱他人歌曲、进行模仿秀等,是否构成公开表演,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般认为,如果网络直播具有​​公开性​​和​​营利性​​,则应认定为公开表演,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

2. 新型传播设备的影响

随着新型传播设备(如全息投影、智能音箱等)的出现,机械表演的概念可能需要进一步扩展。 法律应当根据技术发展,对表演权的控制范围进行​​适时调整​​,以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公众的利益。

结语:精准把握表演权边界的重要性

表演权作为著作权人的重要经济权利,其控制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著作权保护的水平与实效。准确区分现场表演与机械表演,明确表演权与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的关系,对于​​依法保护著作权​​、​​促进作品合法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技术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发展,表演权的法律边界也将持续演进。法律从业者应当密切关注最新立法和司法动态,为著作权保护和作品合法使用提供精准的法律指引。